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0年1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3年3月7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5年7月8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19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9年9月27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第五次修訂,2021年4月1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第六次修訂,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七次修訂,2025年9月1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第八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組織廣大律師參加律師業務研究,提升上海律師整體執業素質和水平,提高服務質量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則所稱專業委員會,是指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稱“律師協會”)根據律師業務的不同專業和領域設立的開放性律師業務與法律研究組織。
專業委員會受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工作部門)
律師協會秘書處業務部(以下稱“業務部”)負責聯系、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第二章 專業委員會職責
第四條 (主要職責)
專業委員會負責指導、組織各專業領域內的法律知識學習、律師業務研究、執業技能交流及一定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五條 (工作范圍)
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范圍包括不限于:
(一)開展法律法規、律師專業知識和執業技能的學習和討論;
(二)開展律師業務實務的專題研討;
(三)舉辦律師業務講座培訓;
(四)組織疑難或典型案例的討論和解析;
(五)組織律師業務指引的起草和修改;
(六)擬訂格式示范法律文本;
(七)對相關專業的立法草案進行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八)就律師業務活動開展調研、進行指導、作出預測、拓展業務領域;
(九)組織編輯出版律師業務論文集、專著;
(十)培育本領域專業律師;
(十一)對本專業委員會的研究成果與律師協會全體會員共享并進行宣傳等。
第三章 專業委員會設置
第六條 (設置原則)
律師協會可以根據律師業務的不同專業和領域,設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并根據律師業務領域的發展需要對專業委員會進行設立、分立、合并、更名或撤銷。
第七條 (設置決定)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銷,由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提出建議方案,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報會長會議、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
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
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參加。
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參加方可舉行,表決經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人員組成)
專業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遵循專業性、自愿性原則。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干事、顧問和秘書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由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擔任,干事、顧問和秘書由非本專業委員會委員的人員擔任。
專業委員會的換屆應在下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當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條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四名,秘書長一名,由在相應業務領域具有較高理論和業務水準,有一定專業影響力,熱心律師事業,具有較強組織和拓展能力的律師擔任。
主任人選由執業八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律師事務所擔任負責人或合伙人的律師自薦或推薦,并經競選或推選產生,由分管會長審核后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且在同一專業委員會連續擔任主任不超過兩屆。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本條第二款所稱的合伙人:
(一)經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
(二)在本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律師,經總所出具合伙人身份證明并在稅務機關登記為合伙人的;
(三)處于轉所過程中的律師,為經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原執業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且確定成為新執業所在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應由該新執業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證明該律師將確定成為合伙人的證明文件)。
副主任、秘書長人選由主任在本專業委員會委員中提名,由分管會長審核后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委員)
專業委員會委員由從事或有志于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律師實務研究,并具有一定業務研究能力、熱心于業務研究工作的本市執業律師組成。
原則上每個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二十至六十人(含本數)。
專業委員會換屆時,委員面向全體會員公開報名,由分管會長與業務部根據委員報名材料、上屆委員履職情況審核后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每名律師只能擔任一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每家律師事務所(含同城分所)在同一專業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人數不超過三人。因委員執業機構變更導致人數超額的除外。
第十二條 (委員基本條件)
委員應當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律師協會個人會員,品行良好,未受過有效投訴或其他各種處分;
(二)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協會工作及專業委員會活動;
(三)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三年以上,或雖未滿三年但是曾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教學科研單位、外國律師事務所和企業從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在相關專業法律領域具有較豐富的實務經驗、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論水平。
第十三條 (干事)
專業委員會可以設置干事。干事由非專業委員會委員的本市執業律師擔任,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十。每名干事只能在一個專業委員會任職。
干事人選可通過公開報名或經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核后,由分管會長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每家律師事務所在同一個專業委員會中擔任干事的人數不得超過一人。
第十四條 (顧問)
專業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委員會顧問一至三名,顧問以外聘專家為主,由在相應業務領域具有卓越影響力和突出成就、得到行業普遍認可的專業人士或在教學科研單位工作的非執業律師擔任。
每名顧問只能在一個專業委員會任職,任職時間截止至所在專業委員會的本屆任期期滿。
專業委員會顧問對本專業委員會各項活動和工作開展提供指導和建議。
顧問的聘請、調整經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核后,由分管會長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秘書)
專業委員會可以設置秘書一名。秘書由非專業委員會委員的本市執業律師擔任。
秘書的任免、調整經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并報業務部備案。
第十六條 (名單公開)
專業委員會人員名單須在東方律師網或律師協會其他官方媒體公開。
第四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十七條 (主任、副主任職責)
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組織起草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及工作設想;
(二)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的各類活動;
(三)組織專業委員會研究成果的交流、匯總和推廣;
(四)每年年底向本專業委員會委員述職,通報年度工作情況;
(五)完成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和工作。
第十八條 (秘書長職責)
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協助主任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
(二)協助執行本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及主任會議的決議;
(三)協助組織開展本專業委員會各類活動;
(四)統籌管理本專業委員會經費使用,管理本專業委員會平臺賬號,完成各項報備登記事務,督促本專業委員會委員積極履職,完成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日志記錄及總結報告撰寫工作;
(五)完成其他主任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委員權利)
專業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
(二)對本專業委員會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以及辭去委員的權利;
(四)監督本專業委員會經費使用;
(五)提名增補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干事或提出取消本專業委員會委員、干事的資格。
第二十條 (委員義務)
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每年至少撰寫一篇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務價值的專業文章或典型案例;
(二)服從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指導;
(三)不得利用委員身份為本人或所在律師事務所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損害專業委員會聲譽。
第二十一條 (干事權利)
專業委員會干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
(二)對本專業委員會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滿三年且在本專業委員會連續擔任干事滿一年時,經本人申請,專業委員會主任同意,成為專業委員會委員;
(四)監督本專業委員會經費使用。
第二十二條 (干事義務)
專業委員會干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服從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指導;
(三)不得利用干事身份為本人或所在律師事務所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損害專業委員會聲譽。
第二十三條 (秘書職責)
專業委員會秘書協助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做好本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人員調整)
除下列情形外,專業委員會人員的職務任免和調整須經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一)干事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成為專業委員會委員的;
(二)任免、調整專業委員會秘書。
第二十五條 (主任職務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專業委員會主任未能正常履職的,分管會長或業務部可以向會長會議匯報相關情況,經會長會議審議通過,撤銷其主任職務:
(一)連續一個月無法取得聯系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律師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工作設想或未向本專業委員會委員述職的;
(四)未經分管會長同意,以本專業委員會名義舉辦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條 (計分排名)
律師協會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活動計分規則》對專業委員會進行計分。年度計分排名前百分之十的專業委員會,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行業貢獻獎表彰獎勵規則》授予其相應獎項。年度計分小于一百二十分或排名最后二位的專業委員會,由會長會議視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對該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予以調整,主任、副主任人選產生方式參照本規則第十條。
第二十七條 (委員管理)
專業委員會可以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職規則,履職規則應當提交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后,在本屆生效,報業務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副主任、秘書長及委員的調整)
每一年度開始后三個月內,專業委員會主任可以向業務部申請對本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以及委員進行調整。
副主任、秘書長以及委員的調整名單分別按照本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經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核后,由分管會長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委員資格的取消)
專業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業委員會可提出取消其委員資格,由分管會長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一)一年內累計二次無故不參加或累計三次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并要求全體委員參加的活動的;
(二)經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表決,半數以上(不含本數)委員同意取消其委員資格的;
(三)根據本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職規則,符合取消委員資格條件的;
(四)未履行本規則中專業委員會委員義務的;
(五)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律師協會處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行業處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處以停止執業處分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的。
第三十條 (干事職務的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事未能正常履職的,專業委員會可申請取消其干事職務,由分管會長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
(一)無故不參加或累計二次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并要求干事參加的活動的;
(二)本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認定干事不適宜繼續任職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律師協會處以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行業處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處以停止執業處分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的。
第五章 專業委員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活動管理)
專業委員會應貫徹和實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則。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就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研究計劃、活動的擬定實施及經費使用進行事先討論并制作相應會議記錄。遇有不同意見時,可采取書面投票表決的方式以多數票形成有效決議。
第三十二條 (開放式活動)
專業委員會實行開放式的律師業務研究活動的,可以吸收和吸引盡可能多本市執業律師參與相關業務研究和交流活動。
第三十三條 (研究成果)
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度工作設想于每年1月15日前報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完成的業務操作指引、格式示范法律文本、調研課題,須經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活動申報)
東方律師網設有業務研究網絡管理系統(以下稱“管理系統”),為各專業委員會設置的賬號及密碼,由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及秘書長妥善保管。
專業委員會舉辦或參加業務活動、申請經費須至少提前一周在管理系統中申請,并打印生成的《專業委員會活動申報單》,由專業委員會主任簽字后交業務部報分管會長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研究成果推廣)
專業委員會應當重視研究成果的推廣,研究成果由全體會員共享,研究成果推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舉行報告會;
(二)舉辦業務活動;
(三)通過東方律師網發布;
(四)通過《上海律師》或其他行業相關刊物發表;
(五)出版研究論文集或專著。
第三十六條 (涉外活動申報)
專業委員會舉辦涉外活動時,應提前三個月向業務部提交書面活動申請(含合作對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內容、經費來源和使用等),經分管會長同意,由律師協會報市司法局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 (經費來源)
專業委員會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律師協會會費撥付;
(二)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研究所獲得的研究經費;
(三)其他機構或人士提供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 (經費使用管理)
專業委員會每年的經費具體使用安排,應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共同商定,并接受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經費使用)
專業委員會活動需要申請經費的,具體項目及金額須在管理系統申請并打印生成的《專業委員會活動申報單》中列明。
專業委員會經費的使用應當參照《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經費使用規則》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用語定義)
本規則中“以上”、“至少”、“不超過”和“內”均含本數,“未滿”和“超過”不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 (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10年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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