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 1月,當時的寶山律師事務所律師沈祚豐接受了因涉嫌販賣淫穢物品案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丁某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這是新《刑訴法》實施后寶山區第一起在偵查期間律師介入的案件。
為執行新《刑訴法》,當時寶山區司法局作了充分的實施準備工作,在上級有關實施細則未下達前,就律師提前介入刑事訴訟若干問題作了具體布置,因此,沈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很有信心。
寶山公安分局出為依法保障律師提前介入刑事訴訟活動提供了許多工作上的便利。分局同志在接到沈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申請后,當場表示配合律師做好工作,并向律師就上海市公安局有關對具體實施新 《刑訴法》規定作了解釋。律師很快收到寶山公安分局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的通知。
1997年1月9日,沈祚豐律師持會見證,在分局有關同志的陪同下,到寶山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約半個小時。沈律師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講解,并告之犯罪嫌疑人要如實回答問題。此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提出要求代為申請取候審。 1月13日,沈祚豐律師將犯罪嫌疑人丁某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提交給區公安分局,經分局領導批準,犯罪嫌疑人于1997年1月16日由逮捕改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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