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理事會建立了維權、培訓、服務、業務研究、規范管理、對外交流、對外宣傳、懲戒與調處、緊急事態反應以及推動律師參政議政等一系列行業管理機制,通過履行行業管理職能,推動律師事業持續發展。
從這屆理事會開始,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只能由執業律師擔任。從2002年開始,原本歸司法行政部門管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注冊和年檢事務都交由律師協會來負責,這在全國尚屬首創。市律師協會還制訂了一系列規范文件和行業標準。2002年4月,上海市第六屆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章程》規定:“上海市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治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這是上海律師業發展史上第一次用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律師協會是律師的自治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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