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于今年2月10日上午,當法院在開庭審理一起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案時,殷大伯應一方申請出庭作證。他當庭指出,小區內存在亂種蔬菜、亂停車等情況。對方物業公司聘請的陳律師在發表意見時說,證人殷大伯拖欠物業管理費,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因此法院不能采納他的證言。殷大伯極為不滿,他說“自己從來沒有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情況,陳律師是虛構事實,惡意傷害證人”。
為維護名譽權,殷大伯將律師告上法庭,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陳律師在參與訴訟過程中,未經核實就發表不實言論,確實會傷害到原告的感情,其行為顯屬不當,應提出批評,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名譽權受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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