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2月15日,市屬第六律師事務所首先進行了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 3月7日,楊浦區第一律師事務所進行合作制試點;同年5月10日,市司法局批準建立李國機律師事務所,進行合作制試點。隨著試點的適當擴大,截止到1991年3月,共有8個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其中有7個所是由辭去公職的律師組成,一個所 (李國機所)是由留職停薪的律師組成。 8個所共有專職律師55人,兼職律師33人,特邀律師16人,行政人員22人,共計126人,占全市律師總數的5%。
“合作制律師事務所打破鐵飯碗,不吃大鍋飯,引入了競爭機制,增大了職業風險,促使律師從嚴要求自己,高質量、高效率地進行工作。”律協老會長王文正說, “同時,合作制律師事務所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核撥事業經費,完全依靠自身的業務收入發展律師隊伍,打破了國家包辦律師工作的狀況,解決了國家提供編制少與社會對律師需求量大的矛盾。”
此外,合作制律師事務所靠合作人自籌資金創辦,靠業務收入擴充人員、購置設備、發展事業、繳納稅款、增加個人收益,既利于國家和集體,也利于律師個人;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實行自愿組合、優勝劣汰的人事管理制度,在編律師能進不能出的情況得到改變,使律師隊伍能夠保持較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實行民主管理。合作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合作人可以充分行使民主權利。事務所主任是由合作人會議民主選舉產生的,實行任期制,并須接受合作人會議的監督。這對提高事務所的內部管理水平是十分有利的。
經過4年 (1988年至1991年)的試點,合作制律師事務所于1992年進入有計劃、有步驟的發展階段。據統計,經市司法局批準建立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 1992年有 12家, 1993年有 12家, 1994年有 38家, 1995年有 71家。截至 1995年全市共有律師事務所215家,其中,合作所141家,占全市律師事務所總數的 65.58%,已經形成國辦所與合作所并存的新的體制,改變了律師事務所全由國家包辦的老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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