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1月,太和縣某鎮供銷社主任與金某合謀,欲將該單位8間門面房私自賣給金某。為避免賣房引起供銷社職工反對,他找到律師李某商議如何促成此事。李某便出主意,以供銷社欠買方金某錢未還為由,由金某到法院起訴供銷社,供銷社以此8間門面房來抵債的方式實現買賣的目的。
三人達成一致后,李某執筆偽造了一份供銷社借金某7萬5千元的借條,金某則持此假借條到法院起訴,李某代表金某進行訴訟,與供銷社主任對簿公堂。該縣法院受理后,判決供銷社還款,供銷社遂以8間門面房償還債務。
2008年9月,東窗事發。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律師李某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造成一起虛假裁判的發生,情節嚴重,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李某未對該刑事判決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今年4月17日,省司法廳作出皖司罰決[2009]1號行政處罰決定,認為李某幫助他人偽造證據,與當事人合謀制造虛假民事訴訟案件,既欺騙了審判機關,浪費了司法資源,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和訴訟的嚴肅性,又造成了嚴重后果,在當地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實屬情節嚴重。遂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李某不服,向合肥市廬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行政處罰。廬陽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身為律師,卻幫助偽造證據制造假訴訟,造成一起虛假裁判的發生。省司法廳對其進行立案調查,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記者昨日獲悉,廬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該案當事人李某對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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