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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培倫)“三十而立”與“百年樹人”——寫在律師制度恢復三十周年之際

日期:2009-05-26     作者:鮑培倫
       我國律師制度于一九七九年恢復,如今已“三十而立”。
      “鏡頭”切回三十年前:律師隊伍初啟重建,眾多老律師是律師隊伍的骨干和筋絡。“嬰孩”時期的律師制度下,何來“老律師”?因為時光再倒流二十多年,五十年代中,其中有過律師從業經驗的為數不少——雖僅三兩年而無奈中輟,如今“歸隊”了;還有許多則源于其他行業如政法崗位的法律專業人士,他們素昧律師職業,也紛紛“加盟”律師隊伍;不論“歸隊”的還是“加盟”的,爾時多屆半百之齡,在年輕人心目中自然是“老律師”了。由于法律人才青黃不接,零星的年輕律師邊攻讀專業,邊工作實踐。四、五年之后,才有法律院校畢業生源源不斷地成為律師群體中的新鮮血液。
      我自一九八三年——延伸到畢業實習那就是自一九八二年起與律師業結緣。那時的律師們,在破舊的民居或招待所之類的房間內辦公,門口掛上一條“XX法律顧問處”的長方形木牌,辦公桌是“三聯體”、“四聯體”地拼置,一米二長的辦公桌上,堆積著“手抄本”卷宗。他們以“國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從事著繁雜的律師業務……。這種狀態不知持續了多少年。
回顧已逝的光景,并非“發思古之幽情”。時運不息,后人之視今,是否也似今人之視昔?常言道:歷史只看一段,道理只知一半。律師制度恢復以來的三十年,是律師的一部并不悠久的歷史,歷歷在目,統觀無礙。
      而今,律師業歷經三十年的發展,面貌已今非昔比:辦公條件現代化了,業務領域擴張了,專業層次提升了,觸角廣闊了,隊伍龐大了,過去的青黃不接已變成人才濟濟了……。然而,也有新的問題值得關注:過去曾有三兩年從業歷練即可造就“老律師”,現在從業五年、六年,有的依然“年輕”如初;過去很多案沒人辦,現在很多人沒案辦……。當然,這里有嬗變中的時代要求之原因、法律服務市場之原因以及業內機制等其他方面之原因。
      發展中產生的問題,需以新的發展來解決。發展過程的不同階段,恒常遇到“瓶頸”。“瓶頸”問題很難僅從律師業的表象觀照加以認識。對律師業發展狀況的評估,可化約為兩項重要指標:一是律師占有法律服務市場狀況的良性度,另一是律師職業權利保障的有效度;后者從狹義上講是指律師法定執業權利的實現狀態,從廣義上講還可包括律師正確意見被認可的現實狀態。兩項指標又是相輔相成的,在一定程度上,市場占有體現社會對律師的需求,權利實現反映律師工作的功能,功能之強弱與需求之高低不無關聯。
      回到對“瓶頸”問題的認識。律師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無論是否稱得上“瓶頸”,均不能從具體時空環境中剝離出來認識。就以當初將律師定位成“國家法律工作者”為例:建國初的五十年代,律師制度被“冬眠”于襁褓,截流于濫觴;今天,現代文明國度需要律師制度已是不遑多論的共識;然而回溯至“文革”結束不久的一九七九年,現代意義的律師制度,被很多人看成是點綴意義大于實際意義的“泊來品”,社會整體尚未充分認知律師是以追求微觀業務上的合法權益為著手處,以體現宏觀制度性的公平正義為歸宿點的職業。正是基于社會整體的認識現狀,當時設計的律師制度需以“國家法律工作者”冠之于律師。倘若此乃當時宏觀理論上的“瓶頸”,那這類“瓶頸”與其說是雷厲風行地“突破”,倒毋寧說是水到渠成地“捱過”。
     問題也好,“瓶頸”也罷,律師業內也曾有過突破的先例,而且突破了立法。形式上的“法律顧問處”改稱“律師事務所”時,立法上尚無其名;鐵板一塊的國資所體制,阻礙了律師業的發展,已成山洞陳跡的“合作所”,正是當年的“創舉”,但它也一度超越了當時的立法;個人所的端始,也是如此。可見,“瓶頸”和問題并非都不能突破,甚至在立法方面的突破;但是,這種審慎突破之所涉基本囿于律師業內,與社會其他方面的牽涉微乎其微。
      許多“瓶頸”和問題由來已久,在法律制度范圍內猶存“具文”。如律師權益屢遭侵害:低階的有不良分子暴力相向;中階的有某些部門的制度與律師法定權利的行使相捍格,法律認識上的偏差、制度設計上的偏差、具體實施中的偏差——同向偏差的疊加,折扣不可謂微小;上階的如律師正確意見的被認可度,似乎目前還不具備詳盡討論如何具體實現的充分條件。難以解決更難突破的問題和“瓶頸”,往往重度關涉律師業外。
      介于律師“業內”與“業外”之間的“瓶頸”和問題,是關于律師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以及良性發展方面的,雖然也受律師權利衍生的功能實現程度的制約,但此方面畢竟具有律師自身努力的很大空間。無庸諱言,這方面“瓶頸”的突破,對“業外”配套的依存度相對較低,問題是需產生一批既有“診斷”能力,又有“處方”能力,兼具實施能力的人才。人才資源是智力行業的第一資源。律師業的人才,不僅僅是具體從事法律事務的人才,還需要整合法律人才、有效拓展法律服務市場、統領人才之人才。至少,目前亟需比較系統的研究律師業可持續發展的課題與成果,內容包括市場需求、法律服務的業務階梯結構及其動態,也包括律師業內人才結構、人才儲備、現時和未來可預見的發展以及隨機調適性,抑或對過去種種計劃的檢驗與反思……等等,從而勾勒出一套可以應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且具有適度張力的框架性藍圖。
      誠然,突破“瓶頸”殊難一蹴而就,不僅是以宣誓性的口號彰顯決心,而且“預則立,不預則廢”。解決一些復雜的事項必須經過循序漸進的調研、分析、認證、方案制定、布局實施,在呈現“功利”之前,往往需要潛心“磨刀”,但磨刀不誤砍柴功。
律師制度存在于社會制度之中,律師存在于社會群體之間。律師與社會良性互動,既要消解關于律師工作是非價值的偏見,又要通過自身努力凸現律師職業的社會功效。
      律師業的發展,只有更好,沒有最好。在律師制度恢復三十年之際,綜觀三十年來的迅速發展,可用“三十而立”來概括。眼見發展中的諸多問題和“瓶頸”,又深感律師要更好地承擔社會使命,任重道遠。律師業需要氤氳化成、文化積淀,需要不斷傳承、不斷創新——但傳承中有揚棄,創新中有汲取。故在“三十而立”之際又想到了“百年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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