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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聯合下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來,本市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開始調研、論證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修訂工作,2008年初形成了《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以下簡稱《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征求意見稿。最近,這兩個文件在廣泛聽取并吸收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和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正式出臺。 新出臺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政府指導價標準遵循了“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三大原則:一是貫徹國家有關規定與繼承、發展本市律師收費管理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相結合;二是把調整和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納入本市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要求中,既要滿足法律服務市場各種層次的需求,營造有利于律師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又要保障低收入群體也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三是價格主管部門與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律師收費行為監督、管理與律師協會加強對律師收費行為行業規范、指引相結合。 從內容上看,本市新出臺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政府指導價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計件、按標的額比例和計時三種收費方式的定義和適用范圍。尤其是明確了計時收費的計費工作時間,具體包括:律師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調查取證、查閱案卷、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文件、會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出庭、參與調解和談判、代辦各類手續以及辦理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必要時間。同時,為了引導和規范計時收費,要求市律師協會制訂《律師辦理法律事務計時收費規則》。 二是進一步強調了律師服務收費相關信息的公示要求。要求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本所的律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進一步規范了收費合同的起草。要求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信息,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實施辦法》同時要求市律師協會制定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的示范文本。 四是設計了保證困難和低收入群體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制度。《實施辦法》不僅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要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而且強調律師在承接案件時,如發現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條件的,應幫助委托人辦理法律援助申請。對于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條件的一部分經濟相對困難的委托人,在特定的案件中因特殊情況無力承擔律師服務費時,律師事務所要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五是強化了市律師協會在律師收費管理中的行業自律管理職能。強調市律師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加強對律師服務收費的規范、指引,及時協調處理律師服務收費爭議,加大對違規收費行為的行業處分力度。 《政府指導價標準》還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明確了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類案件,分別按照計件、按標的額比例和計時三種收費方式,應該執行的政府指導價的標準。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在政府指導價的定價方式上,全部采用同時限定最低價和最高價的方式。采用區間浮動的方式能夠較好地體現大所與小所、知名律師與新律師在專業素質、業務能力、社會信譽等方面的差別,以及案件難易程度及所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等因素的差異。最低價的確定,主要是考慮了目前本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最高價的確定,主要是考慮了目前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的實際狀況,同時也參照了其他省市,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出臺的政府指導價的相關標準。 二是拉開政府指導價標準最低價與最高價之間的差距,滿足各類客戶不同層次的法律服務需求。主要是考慮當前法律服務市場需求日益多元化、個性化,相對固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已經很難適應法律服務市場不斷發展的要求,拉開最低價與最高價之間的差距,可以更好地滿足服務對象不同層次的法律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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