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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林余)難忘的借貸訴訟 永恒的公平正義
日期:2009-05-22
作者:趙林余
2008年1月3日,李強手持一份署名叫顧潔的民事訴訟狀心急火燎地來所咨詢并指名聘請本律師出庭代理。訴訟請求兩條:一是判令李強歸還借款人民幣234萬元;二是訴訟費由李強承擔。
訴狀中的事實與理由很簡要:“原、被告系多年朋友關系。2006年2月20日被告以自己公司業務需要為由,向原告借到人民幣234萬元,言明于一年內歸還(見附件)。但被告在借款期滿后未歸還該借款,雖經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以種種借口至今不予歸還”。
承辦律師接案后,認真審閱了不到90字的借條全文。先問李強,2006年2月20日借條是不是本人寫的?李答是本人寫的。再問被告李強:“你腦子有無毛病?精神是否正常”。李答:“本人身體一切健康,精神很正常”。還問李強:“為什么要寫這張借條?234萬元人民幣是否拿到”?李強答:“我和顧潔的關系是情人關系,2006年2月20日顧潔和我在一起時說她母親問她去日本賺了多少錢?實際上她在日本沒賺到多少錢,要我幫她忙寫一張借條,把錢借給我經營業務了,讓她母親看了開心開心”。后來此虛假借條被她母親拿著,一直沒有還給我。其實當時我也沒有拿到錢。
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從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到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歷時一年。整個案件以下四點值得回顧:
一、一審中顧潔圍繞一張借條,全面虛構
一審中顧潔向法庭提交了一張李強的親筆借條,該借條全文如下:
借 條
因本人經營需要,今向顧潔借到人民幣234萬元(貳佰叁拾肆萬元整),借期為壹年(即2006年2月20日至2007年2月20日止)。
特此憑證。
收款人:李強
2006.2.20
雙方為證明234萬元的借貸關系能否成立,在234萬元的資金來源、資金存放、資金交付等方面作了不同的表述,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1.資金來源。顧潔向法庭提供了六項來源:①自己于2001年7月至2006年初在日本打工期間,每年回國一至兩次,每次以現金方式帶回國幾百萬日幣,考慮到手續問題,均未向海關申報。上述款項帶回國后即在黑市兌換成人民幣,金額共計200至400萬元不等,除去合理開支外,以現金方式存放在其母親家中。②其母親有住房兩處:一處為上海市真光路912弄18號302室在2003年6月出售,實際交易價格34萬元,為避稅合同價22萬元,賣房款以現金方式存放于母親家中;另一處為上海市原平路917弄13號302室在2004年4月出售,實際交易價格50萬元,為避稅合同價33.7萬元,賣房款也以現金方式存放于原告母親家中。③父母離婚后,自己隨母親生活,其生父在昆山市經委工作,生父于2001年7月在自己去日本定居時贈與
人民幣40萬元,該款以現金方式存放于母親處。④自己在中國銀行有銀行存折,該存折中顯示自己于2003年12月4日存入人民幣32萬元,2004年2月6日因與他人合伙做生意將該款取出,由此證明自己在出借款項之前經濟上比較富裕,出借款項系無息貸款,自己完全有能力出借。⑤丈夫西惠于2008年3月18日購置了日本大阪市西區江戶崛二丁目4番16-201號房屋,因此,自己有經濟能力出借。對于上述借款款項來源,李強認為,顧潔只是在日本打工,在日本租房居住,每月收入只有20多萬日幣,顧潔的母親房屋出售及生父的錢款贈與與本案無關。顧潔在中國銀行的32萬元存款早已于2004年2月6日取出,因此也與本案無關。顧潔提供的其在日本銀行存折系復印件,且不符合境外證據的形式要件。無法確認其真實性;無法證明該存折上的所有人西 蓉子即為顧潔本人,其丈夫于2008年的購房與本案無關。
2.資金存放。顧潔稱上述借款均以現金方式存放在其母親家中。李強認為234萬元巨額現金存放在其母親家中長達四年之久,存放的地點均在曹陽路居民集中的小區住房里,存放的時間和地點均不符合常人的思維習慣,令人費解,值得懷疑其真實性。
3.資金交付。顧潔稱234萬元現金是在其母親家中于借款當日一次性交付給李強的,顧潔將錢款裝入李強兩個旅行包中。李強稱:自己寫借條當日,顧潔根本沒有交付現金。據工商銀行專業人員測算234萬元現金,以100元一張計算,10萬元一捆,共計23.4捆,如果要提取需要一只大麻袋,其重量約30公斤。銀行對每天的款項進出都要動用專門的運輸工具,專門的武裝保安。況且,234萬元的巨額現金清點也需要大量的時間。這么巨額的借款,原告為什么不選擇通過銀行劃賬等其他更為便捷的方式支付呢?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疑問。
一審法院認為:顧潔要求李強歸還234萬元借款主張,顧潔雖然提供了李強出具的借條,但無法證明其在2006年時有出借巨額資金的經濟能力,所陳述的借款經過、資金來源、資金存放、資金交付方式等均不符合交易習慣和普通居民現金存放方式。據此,一審法院對顧潔要求李強歸還人民幣234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二審中顧潔聲李強曾寫了四張借條,繼續虛構
二審中上顧潔聲稱:自己在一審中因其委托代理人的不當指導,故意隱瞞了借款過程的客觀事實,從而作了虛假陳述。同時顧潔改變了思路,對本案所涉及234萬元借款經過作了五個改變:一是將一張234萬元借條變成四張借條,2006年2月20日的借條是第四張即最后一張借條;二是資金交付時間從2006年2月20日提前到2004年交付;三是將234萬元支付從一審時一次性交付變成二審時多次交付;四是將234萬元借款從一審時不計利息變成二審時的高利息;五是將234萬元借條書寫交付地點從普陀區曹陽二村69號變成二審時的江蘇省昆山市天竺酒樓。同時,將234萬元借款具體陳述為2004年上半年其母親分別從銀行取款人民幣32萬元、45萬元、6萬元等作為顧潔的出借款交與李強,而李強同時存入自己的銀行卡內。李強為此向顧潔出具了第一張借條。此后因借款到期未還款,故每一年李強將原借款再加上利息合并書寫一張新的借條換回舊的借條,這樣李強共計寫了四張借條,現提交法院的2006年2月20日的借條是四張借條中的最后一張。還說這最后一張借條是李強在昆山和顧潔同赴其生父60大壽時當著其生父的面寫的,其生父還在二審時到庭作證時說:2006年2月20日我60大壽時親眼看到李強書寫借條,同時親眼看到李強收回了第三張借條。
李強稱系爭借條是為應付顧潔的母親而書寫,根本無交付事實。因此,一審中顧潔刻意編造虛假故事,在達不到預期目的后,在二審中又改變思路,另行編造一個新的故事,故意混淆視聽。其實,根本不存在顧潔所述多張借條、以借條換借條等事實。要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像,戳穿謊言,維持一審判決。
三、虛構被證據戳穿,公正來自法院判決
二審期間,李強向法庭同時提交了三份份證據:一份是昆山市天竺酒樓的用餐發票;另一份是昆山市一家食品商店的購貨發票;還有一份是昆山市一家百貨商店的發票。以上三份發票共同確認的時間是2006年3月13日,而不是顧潔所說的2006年2月20日。三份證據中一張是昆山天竺酒樓慶賀上訴人生父60大壽的兩桌酒席款人民幣1500元的用餐發票,另二張分別為購有關禮品分別消費人民幣804元和480元的發票,上述三張發票均有顧潔的親筆簽名。以上三份證據證明:顧潔的生父60大壽地點在昆山天竺酒樓,時間為2006年3月13日。因此,其生父在二審開庭審理作證時說其在2006年2月20日他60大壽時親眼看到李強重寫234萬元借條和同時收回第三張借條的事實完全是虛構的。
二審法院審查調查的銀行賬戶憑證及顧潔的生父的證詞后認為:第一,顧潔的母親向被李強賬戶劃款轉賬共計42萬元與顧潔主張與李強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無關。其母親若有確鑿證據證明同李強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關系,可另行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第二,顧潔名下的中國銀行取款不能證明系其向李強交付的借款,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案不作認定。第三,顧潔的生父的證詞真實性欠缺,二審法院不予認定。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
二審法院認定,民間借貸具有實踐性特征,借貸關系從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顧潔雖持有李強出具的數額為人民幣234萬元的借條,但對于該款的來源、交付細節等,顧潔在一、二審中做了完全不同的陳述。特別是二審中根據顧潔的申請,二審法院所作的調查也未查證到顧潔有向李強交付錢款的事實。據此,二審法院對本案作出
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520元由顧潔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難忘的借貸訴訟,永恒的公平正義
本案一、二審審理過程既是虛構被證據不斷戳穿的過程,又是法院公正判決的過程。因此,本案無論從李強、法官、律師的角度都值得回顧總結,令人難忘。
從李強角度來看,作為一個公民應在我國推進法法制建設的進程中學法、知法、懂法,在社會生活的的實踐中不斷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經過長達一年訴訟,李強感嘆道:“我從這次訴訟中得到了一個沉痛的教訓,讓本不該有的婚外感情沖昏了頭腦,逾越了道德的底線—法律。我要感謝法院公正、公平的判決。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從法官角度來看,本案屬于疑難案件,主審法官能及時戳穿謊言,判定234萬元借款純屬虛構,對本案做出公平公正判決,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和諧發展提供了典型案例。
從律師角度來看,在我國推進法制建設的進程中,能夠從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展現律師為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建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作出律師的應有貢獻感到難忘和高興。
本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該院2008年12月9日終審判決后,很快推薦給解放日報。2009年2月3日,解放日報以《“借”給情人的234萬元從何而來》為題,作為疑難智斷的案例形式作了報道。
難忘的借貸訴訟,永恒的公平正義。承辦律師深信,本案所體現的依法治國、公平正義,將在自己律師執業生涯發展中產生久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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