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追償難度大
一直以來,各地政府為發展當地經濟,都非常注重招商引資。然而,近期外資非正常撤離情況卻日漸嚴重。
最為嚴重的當屬外商獨資企業的非正常撤離。2008年初,山東省外經貿廳披露,僅青島地區,2003年以來就有206家韓資企業非正常撤離,涉及工人2.6萬,拖欠工資1.6億元,拖欠銀行貸款近7億元。
在此背景下,2008年12月,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該《指引》明確指出,外資非正常撤離事件發生后,中方當事人要及時向有關司法主管部門(法院或偵查機關)申請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指引》還強調,對極少數惡意逃避欠繳、稅額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員,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在立案后,可視具體案情通過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國提出引渡請求或刑事訴訟移轉請求,以最大程度地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不過,不少律師指出,《指引》更多的是一種警示,對蓄謀非正常撤離的外資企業提出警告,同時也給合作或合資的中方企業提個醒。吳冬向記者表示:“《指引》更多的是起宣示性作用,告知供貨商、有其抵押物的銀行、債權人、被拖欠工資的員工等相關利益受害者可以通過民商事或刑事訴訟程序去主張自己的權益。”不過,他指出,啟動跨國刑事訴訟程序實際上可能性不大,大多數要通過《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來解決。雖然我國已經與一些國家締結了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但只和20余個國家簽有條約,而中國許多重要的貿易伙伴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恰恰不在其列。不少律師還指出,即使能夠啟動訴訟,這個過程也是相當漫長的,所以真正要進行跨國追責還有很多實際的困難。
此外,非正常撤離并不單單存在于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也存在這類情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副秘書長黃文指出:“中外合作企業有很多是外商承包經營的,或者由其負責全面經營管理的,容易單方面非正常撤離。中外合資企業,理論上來講應當是共同經營的,但是在后期,有的合資企業會簽訂承包協議,即由外方或者第三家外國公司承包,也可能會導致非正常的撤離。這兩種情況中,中方是受害方,但并不能通過上述《指引》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只能通過仲裁形式。”
政府嚴把源頭關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地區外資非正常撤離現象并不嚴重。上海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外資制造業處副處長徐建華告訴記者,上海外資企業有上萬家,但發生外資撤離的現象很少,去年只有1個案例,最終也得到了妥善處理。
徐建華指出,發生外資撤離現象的企業大多是“夕陽企業”,上海這種企業本身較少。他認為,這些企業一般都蓄謀已久,醞釀時間比較長,拖欠了大量工資,“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政績工程,在引進所謂‘投資者’時,沒有加以考量,將門檻放得很低,最后這些企業非正常撤離,有的甚至拖欠了幾年的工資、加班費,這都是政府監管缺位造成的。”因此,他建議,政府部門招商引資時應加強準入門檻的把關。
吳冬也表示:“前幾年,各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視招商引資,但當時只想到讓公司成立、投資,對于怎么撤資、減資、結算,地方政府和地方司法部門都考慮較少。現在,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正好讓我們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補上企業結算、清算上的漏洞。”
一位律師提議,建立一個預警機制,勞動部監測外資企業是否為員工正常發工資,稅務部門監測其稅收是否正常等。
目前來看,這些肇事的外資企業所欠債務,特別是拖欠員工的工資等,最后都由當地政府承擔。但是,政府不可能承擔下所有此類企業的債務,而且這樣做也不利于司法程序的完善。
因此,吳冬建議,可以借鑒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建立一個外國投資相關利益人保護基金,外資從注冊資本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交入基金,由銀行進行托管,一旦發生非正常撤離情況,這個基金可以給勞工一定的保障和補償。而且由于這種第三方機構的專業能力比較強,可以取得代為追償權。
《國際金融報》 (2009-01-23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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