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30周年,也是上海律師在國家法治化進程和上海“四個中心”建設中拼搏、奮斗的30周年。作為一名執業律師,在這值得紀念的歲月,有必要回顧一下自己的職業生涯,作一總結,以便更好地為中國的法治進步貢獻微薄之力。
本人自1986年9月1日從事律師工作以來至今已有22個年頭。在這22年的執業生涯中,本人經歷了無數風雨的洗禮,嘗遍了甜酸苦辣的滋味。但是對律師事業的執著追求使本人22年如一日緊跟黨的領導,堅決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律師執業紀律,愛崗敬業,無私奉獻,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鉆研律師業務,熱心公益事業,自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始終不忘律師的社會責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22年來本人辦理各類刑、民、經濟、行政、非訟案件總共800多件,先后擔任近50家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在漫長的執業生涯中,本人深切體會到辦案取證工作的重要性。取證不僅要符合法定程序,尊重客觀事實,而且要善于透過現象看本質,全面客觀地取證,決不能“一葉障目”;同時要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繁,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遵循這樣的取證原則,本人在刑事辨護方面曾經成功地辦理了幾起糾錯案件。如:上海某化工廠中層干部楊某貪污案、某郵電廠中層干部高某貪污申訴案、彭某流氓、詐騙案、上海某洗衣機廠中層干部朱某貪污、受賄案-----。通過艱難的調查取證和竭盡全力的辨護,楊某犯貪污罪在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的情況下,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楊某獲釋出獄;高某在領刑4年服刑2年的情況下,再審撤銷生效判決,高某無罪釋放;朱某貪污罪、彭某流氓罪,一審直接否定檢察院起訴,朱某貪污罪、彭某流氓罪不成立。 以上這些案例說明我國的司法審判程序是嚴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條的規定是無罪推定的一項重要內容。依據該條原則,律師要明確知道:在舉證責任上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采取“有懷疑時,則有利于被告人”的規則,當檢察官的舉證不能充分證明犯罪事實,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有懷疑時,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即認定為無罪;對被告人是否處罰有懷疑時,應當不予處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從重處罰有懷疑時,要從輕處罰,這也稱作“疑罪從無,疑罰從輕。”
在民事方面,本人在辦案過程中同樣通過二審或再審程序糾正了幾起錯案。如:在代理某外運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某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參建合同糾紛一案中,在一審駁回原告訴請,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性失去信心準備放棄上訴的情況下,本人反復做當事人的工作,請他們務必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提出由律師先行墊付上訴費,如敗訴由律師承擔訴訟費的方案。因本人堅信原告的訴請是有法律與事實依據的。當事人最終被律師的執著所感動提起了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本律師運用調查來的證據材料、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闡述了我方的觀點并前后向法庭提供了幾篇代理詞,此案最終被中院撤銷原判,改判由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房屋參建款并承擔違約金,通過執行程序當事人最終收回了房屋參建款并拿到了幾十萬元的違約金,對我國司法的公正性也有了新的認識。
又如:1999年12月本人曾代理上海某金屬制品廠與外地某鋼瓶廠買賣合同貨款糾紛一案申訴方的代理人。該案原告一審勝訴,對方上訴后,法院撤銷原判,被上訴人二審敗訴。根據二審的判決,原告不僅拿不回46萬元貨款,反而要倒欠被告幾十萬元。原告非常氣憤,在朋友的解紹下就委托本律師幫其申訴。本律師通過對案情的分析,發現案子的關鍵問題是要查明涉訟的6個合同究竟是誰與誰發生的業務關系,而要查明這一事實,必須要查明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以及外地某鋼瓶廠支付某公司貨款的來龍去脈。于是,本律師帶著問題立即驅車去江蘇某市法院、市檢察院調取鋼瓶廠原業務員徐某的經濟犯罪案件的卷宗。當然是通過了重重阻力,最終查到了我們所需要的案子事實的關鍵證據。原來對方律師向法院蘟瞞了事實真相,將徐某為侵占單位財產而虛擬出來的另一個購銷關系的材料向法院提供,誤導二審作出錯誤裁判。回來后我立即整理了16份證據材料并寫了整整10頁的申訴代理詞向法院提供。最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了一審、二審判決發回重審,2001年一審法院最終判決上海某金屬制品廠勝訴。這個案子說明,作為一名律師,在取證及整個辦案過程中,為委托人的利益著想,是義不容辭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要放棄律師的職業道德。在取證中,不僅要符合法定程序,而且還要全面、客觀地進行取證,決不能出于為我所用的目的而采取斷章取義的手法,或許這能一時達到“一葉障目”的效果,而事實畢竟是事實,案件真相總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
類似的案件還有本人曾經代理的上海某物資公司與某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墊資合同和擔保合同糾紛。此案一審勝訴、生效后進入了執行程序。由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其建造的某大樓產權又未做在被執行人頭上,故法院一時無法執行。正當雙方反復協商設法變更產權,眼看執行就要水到渠成時,高院突然裁定停止執行此案------ 案子經過審判監督程序發回中院重審,重審后原告仍然勝訴。對方上訴到上海高院,經過高院審理后最終維持原判,等進入到執行程序到款子執行到位時此案已歷經了6年半時間。幸運的是,2000年,在此案執行過程中,我孩子張勤也加入到律師隊伍中,我們母子共同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努力。最后,不僅為當事人收回了700多萬元的欠款,還為當事人贏得了400萬元左右的逾期還款利息。當然,這當中的艱辛只有律師自己知道。
以上案子是我們在國家法治化進程和上海“四個中心”建設中為企業保駕護航方面的實例。當然,我們在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同時,也沒有忘記律師曠扶正義、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穩定的責任。如:2005年張律師得知家住涼城路的陳某的親人楊某在騎燃氣助動車通過何家灣車站鐵路道口時被逆向行駛的列車撞倒死亡,家中頂樑柱倒塌,全家陷入了困境和悲痛之中。雖經多次與上海鐵路分局交涉,然其總以他們無責為由推托,只答應以1979年國務院的文件為據給他們幾百元的補償。而這時距離人身損害賠償一年訴訟時效時間已經快滿了。張勤律師和我毅然自愿擔任了他們的律師,義務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為了掌握一手資料,我們頂著酷暑去何家灣車站丈量列車的尺寸、勘驗地形;晚上去何家灣道口查驗列車通過時的速度,勘驗道口的燈光、設備等。并針對被告提供的列車運行的記錄數據請教機務段專業人員。最后在法庭辯論中,張律師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物理知識精確的計算出列車是在撞倒人后才發出緊急制動信號并采取制動措施的,得出了負責了望的制動員更本沒有認真進行了望,事故的全責在被告的結論。同時張勤律師運用嫻熟的法律知識闡述了此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與《民法通則》而不應適用國務院的規章。經過律師的努力,此案法院最終打破了鐵路人身損害賠償最高4萬元的限制,2005年夏天以調解的形式給了當事人10萬元賠償金并免除了全部訴訟費。成為建國以來鐵路系統火車撞死人賠償費用最高的一個案子,在鐵路法院傳為佳話。此案律師不僅免費打官司,而且辦案費用全是律師自己買單,以實際行動維護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消除了當事人可能上訪的不利于社會安定的隱患,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穩定。
而在為顧問單位服務過程中,我們同樣在竭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沒有忘記自己作為一個法律人的社會責任。:如:在擔任某區精神衛生中心法律顧問時,曾碰到精神病人失蹤、自殺等事件,通過非訟調解,我們圓滿解決了病人自殺事件;通過訴訟,法院駁回了失蹤案原告的訴請。但從社會責任這一角度出發,在庭外,我們會同醫院盡可能地為失蹤病人家屬提供幫助,并最終幫助失蹤病人妻子剛畢業的孩子找到了工作,解決了病人家屬的生活問題,使病人家屬對社會心存感恩之心。2004年我們又碰到病人家屬告精神衛生中心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病人以在醫院跌倒致殘為由將衛生中心告進法院。庭審中,我們以調查到的確鑿證據和法律依據推翻了原告律師所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醫院沒有責任。當然,為了社會的和諧,從人道主義出發,醫院自愿拿出一萬元補償原告以彌補其訴訟所化費成本。
回憶往事,感慨萬千,22年所辦案件歷歷在目。一個又一個的案件使我深切體會到“事實勝于雄辯”這一顛撲不滅的真理,只要功夫深,沒有辦不好的案子。曾幾何時,專啃疑難骨頭案子變成了自己的嗜好,不斷給自己加壓以鍛煉自己成了自己的目標------ 這一切,全都要感恩我已故世的沈正圭老師。是他,在我剛踏入律師行業時不斷地把疑難的、復雜的、別人不愿接的案子扔給我,而我總能克服種種困難想方設法圓滿完成任務。是他的長期鞭策才使我在不斷磨練中得到成長,才能夠有能力去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如:1995年上海某農墾供銷總公司口頭合同被人騙去95萬元汽油和柴油貨款。發現對方人去樓空時,農墾公司身邊只有兩張退票沒有任何其他證據。當時,農墾公司是公安報不進,法院不受理。本律師接案后為了查找證據,坐在摩托車上,整整奔波了3個多月的時間,幾乎跑遍了上海寶山、大場、軍工路、浦東、松江、真如等地,最終不僅找到了被告,而且以確鑿的證據駁斥了被告的種種謊言,打贏了官司,為農墾公司追回了被騙去的95萬元貨款與18萬多元逾期付款利息。
又如:2005年7月當事人李某姐妹倆來事務所找律師,說他們父母原先在地梨港路的房屋要動遷了,父母已死亡多年,房屋由他們的弟弟居住,他們要拿回他們應得的份額參加動遷但他們的弟弟不同意。該房既無房產證,也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告戶口也不在這房屋里,法院不肯受理,希望律師能幫他們討回公道。接手此案后,我們調查了閘北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檔案館、房屋管理所等一切能夠調查的地方,一無所獲,僅有89年10月15日頒發的現早已過期的臨時土地使用證,上面記載的使用人有原告,而該爭議房屋系72年建造的違章建筑。我們調取了公安以前的戶籍資料,查明原告以前的名字叫吳某,再查明她兩次改名的戶籍資料以證明李某就是吳某,同時向老鄰居調查,查明原告在建房時出了力,在父母生病、死亡時也盡了做子女的責任,且并未放棄繼承,現在對此房可按析產處理。同時律師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主管機關有關1981年之前建造且用于居住的房屋在動遷中應予以安置的行政規定。在本律師和張律師兩人的努力下,法院不僅收下了案子,而且還按照兩律師的意見判處李某占十八分之七、李某的姐姐占十八分之四的產權分額,保護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兩原告聽從律師的意見,在動遷前維持房屋居住原狀也維護了被告的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團結。此案對方當事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類似的案子還很多,不僅包括民事、刑事,還包括執行。2007年7月我們代理上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00多萬元的執行案。該案因被執行人沒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早已中止執行。我們接手此案后,經過一個多月的努力,不僅掌握了被執行人在上海的銀行帳號和在浙江的銀行帳號,而且還掌握了欠他們工程款的第三人的信息。我們把查到的銀行帳號和第三人欠款的材料交給法院要求恢復執行此案,并向法院提出了自己設計的兩步走的執行方案。在法院的幫助下,查封了被執行人在浙江和上海的所有銀行帳號,整整查封了一個月。同時我們律師不斷地去同被執行人商量。被執行人在銀行帳號被封,工作無法開展情況下只好乖乖的就范------ 該案在我們律師接手后在短短的2個多月時間里就取得了成功,并于2008年1月底為當事人全額追回了400多萬元的欠款,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2年的執業過程,也是我國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國家法治化進程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過程。律師常常要接觸社會的陰暗面,在不良環境中,自己也難免會有感慨和無奈------ 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對正義的追求,對自己所從事的律師事業的熱愛,使我始終沒有放棄努力和抗爭。我知道,自己的抗爭或許微小,但放棄抗爭才是最可怕的。我并不奢望在這行中為自己謀取多少名利,只求在我回首總結自己的律師生涯的時候,有一份踏實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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