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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建三)上海律師業發展的回眸、憧憬與新目標的實現路徑

日期:2009-05-05     作者:史建三

      上海律師服務業最早可追溯到1869年上海公共租界的會審公廨,至今已有140年的歷史。但是真正創造輝煌并值得永載史冊的當數1979年律師制度恢復以來的30年。今天,我們回眸上海律師業30年發展的輝煌業績,憧憬2020年上海律師業更為美好的前景,把脈上海律師業未來發展的瓶頸問題,思考破解發展瓶頸的對策建議,為的是激勵全體律師和有志于從事律師職業的青年學子審時度勢地認清上海律師業發展的目標、任務與責任,登高望遠展視野,腳踏實地促發展,將上海律師業發展的新夢變為2020年的現實。

一、上海律師業30年的輝煌業績
(一)律師協會的恢復與成立
      粉碎“四人幫”后,黨中央十分重視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全國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新憲法再次作出了“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重新恢復律師制度勢在必行。中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為此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做了請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于1978年12月18日以電話答復:同意上海恢復律師協會。同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向中共上海市委寫出《關于恢復上海市律師協會的請示報告》。1979年4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以滬委組(79)第421號文批復:同意恢復建立上海市律師協會及第一、第二法律顧問處,編制暫定30名,屬事業單位。1979年12月中旬,中共上海市委恢復建立上海市司法局。同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與上海市司法局籌備小組聯名以[滬高法機字]第128號文寫出《關于籌建上海市司法局及三個直屬單位(上海市律師協會、上海市公證處、上海市司法學校)的請示報告》。1980年3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經中共上海市委同意和司法部批準,正式恢復建立,對外辦公。
(二)上海律師的行業管理躍上新的臺階
      上海市律師協會恢復成立之初,屬于上海市司法局直接領導下的事業單位,兩個法律顧問處以及稍后成立的律師事務所都是清一色的國辦所,律師都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因此,在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主要是由司法局主導的。在這一時期,以司法局為主、律師協會為輔,建立了一套比較適應國辦所及其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的律師的管理制度,如1980年制定的《上海市法律顧問處工作細則》、1981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師收費暫行辦法》、1983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師工作業務檔案暫行規定》(試行)、1985年制定的《律師業務考核辦法》、1986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經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88年發出的《關于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實行效益浮動工資的通知》、1990年發出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經費管理的通知》、1990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上海市律師業務收費標準》。1994年12月,市司法局在召開的全市律師工作會議上,將《關于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若干意見》(稿)征求出席會議同志的意見。由上可見,上海在這一階段對律師的管理主要是行政管理,而非行業管理。
      中共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后,司法部及時作出反應,于1993年6月召開全國司法廳(局)長座談會,討論了司法部《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方案(討論稿)》。1993年12月,國務院批準司法部“組織試行”該方案。律師業脫離對國家編制和經費依賴的社會化進程開始提速。
      律師業的社會化不僅使其有了自主發展的可能,而且還使其行業化成為一種必需。隨著國辦所的停止審批,越來越多的國辦所改制為合作制和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越來越多的上海律師脫離國家編制和經費依賴,上海律師的行業化管理也真正拉開了帷幕。在1998年上海市第五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原上海市委和司法局內定的會長人選落選。經緊急磋商后,時任浦東新區司法局局長的張凌被推選為第五屆律師協會會長。隨后,以張凌為會長的第五屆理事會全面啟動了上海律師行業管理的各項工作。從2001年起,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以及理事會、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成員全部在律師中選舉產生。至此,上海律協在市司法局和全國律協的指導和監督下,全面發展和深化了律師的行業管理職能。
      1、 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議、審、決、監、行”的行業協會治理機構。“議”是指會長辦公會議大事、出思路;“審”和“決”是指律師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的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決策;“監”是指監事會監督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在工作中是否程序合法以及執行結果的情況;“行”是指秘書處作為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貫徹落實律師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決議、決定以及各項工作。
      2 、 建立了行業自律機制。2000年以來,以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為重點,實施行業規范管理,陸續制定了40多項以組織規則體系、行為規則體系、業務指引體系為主要內容的自律規則體系,逐步使行業管理有章可循,執業活動操作有序。
      3、 完善了繼續教育和業務研究機制。2000年以來,進一步完善了律師學院的主任培訓、專業方向律師培訓、新任律師強化培訓體制,開拓了“請進來”、“走出去”和培訓與業務研究相結合等新的培訓領域。通過調整和新建,20多個律師業務研究委員會每年舉辦100多項新法解讀、新業務開拓、專題講座、疑案研討、跨行業交流等各類活動。繼續教育和業務研究機制的完善,增強了律師的整體素質,強化了業務研究的實際效果。
      4、 建立了促進律師參政議政機制。律師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絡工作機構的成立和“提案議案集體研討機制”建立,推動上海律師闊步走上政治舞臺,逐屆增多的律師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為推進依法治市出謀獻策,發揮著重要作用。
      此外,上海律協還建立了維權與懲戒機制、緊急事態反應機制、對外交流機制等完善上海律師業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一系列管理機制。

(三)上海律師業的隊伍和業務發展成就
      律師制度恢復之初,全市只有兩個法律顧問處,承辦律師業務的僅43人。由于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制約,重建律師隊伍的工作步履維艱,此后十年間上海市只建起60家律師事務所,2338名執業律師中專職律師僅636人,70%以上是兼職和特邀律師。1990年上海律師業的法律服務總收入也僅為2090萬元,占上海當年GDP的萬分之二點八一。
      上海律師業在上世紀90年代以后的大發展得益于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化、中國律師制度的變革和上海社會經濟持續的“一年一個樣、三年大變樣”的大發展。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發《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方案》,由此邁出了“改變國家包辦律師事務所的重要一步” 。同年,上海6個律師事務所率先進行合作制試點,律師辭去公職,與國家編制完全脫鉤,引入競爭機制,優勝劣汰。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確提出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12月26日,“國務院原則同意《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方案(送審稿)》”,批準司法部“組織試行”。 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頒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全面確認了1993年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基本內容以及此后的改革成果,尤其是符合市場化要求和律師業特點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法律地位的確立,從根本上為上海律師業的發展掃除了政策和制度障礙。《律師法》實施后,上海的合伙所出現了連續成倍增加的趨勢。到2004年底,國辦所正式退出上海律師服務業的歷史舞臺,全市500余家律師事務所中,合伙所占據了主導地位,占70%。另一方面,自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后,上海的經濟發展以年均增長12%的速度突飛猛進,對法律服務的需求量日益增長,上海的律師隊伍也隨之迅速擴大。
      截至2009年3月,上海律師事務所已有890家,是1990年的14.8倍,其中合伙制律師事務所752家,占比84.5%。執業律師10192人,是1990年的4.36倍,其中專職律師8862人,是1990年的13.93倍。全市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總收入達到46億元,是1990年的22倍。律師總創收在上海GDP中所占的比重由1990年的萬分之二點八一迅速提升至2008年的千分之三點三六。律師的人均創收45萬多元,是1990年人均創收的50.85倍。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已經從承辦民事、刑事案件為主延伸到金融、證券、保險、投資、知識產權、城市建設、房地產、海事海商、并購重組等領域,從國內業務為主到走向全球化,日益發揮健全法制和為經濟建設服務的作用。提供法律服務的產品鏈也進一步拉長,由以事后法律救濟為目的的訴訟仲裁向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前法律策劃以及法律與投資、法律與稅務、法律與管理、法律與金融、法律與信息等法律與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相融合而形成的特殊類型的交叉增值服務方面延伸。

(三)上海律師“參政議政”程度大幅提升
      今天,上海律師已成為上海參與民主法治意識強、方式多、效果顯著的重要力量。憶往昔,在各種分析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正統社會學著作中,幾乎沒有將律師作為一個獨立的階層加以注意的,甚至根本不予提及。前輩律師曾回憶:律師一度被當作只有外賓來訪時來才擺上臺的政治點綴。律師群體高度關注的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身份參政議政,在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并沒有太大進展。然而,上海有一批積極參與民主法治建設、為公共利益而不惜犧牲個人利益的律師群體,以獻身精神和螞蟻啃骨頭的毅力,為上海律師贏得社會認同、進入政治舞臺和提升政治地位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1、律師“參政”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上海律師的“參政”方式是從免費擔任政府及相關部門法律顧問開始的。1989年12月,司法部出臺《關于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若干規定》,極力推動律師“參政”,但由于政策不配套,政府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并無預算的費用和財政的保障。然而,一批不計個人得失的上海律師,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了無償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行動,如列席政府各類會議、完成政府領導批示交辦和專題會議紀要交辦的法律事務、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參加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參與地方法規或行政規章的法律論證等,在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過10多年的努力,上海地方各級政府已經逐漸認識到律師協助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普遍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如上海浦東新區成立的由70名資深律師、法學專家組成的法律顧問團,下設涉外經濟法律、金融證券、建筑房地產、知識產權、企業改制與資產重組、行政法律、海商海事7個專業組。顧問團的主要職責是:參與新區政府宏觀決策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為招商引資、經貿談判提供法律服務;為新區重大改革方案提供法律意見;協調、化解突發性矛盾糾紛;協助新區領導做好信訪接持工作等法律事務。
2、律師“參政”化解民間社會矛盾
      上海各級政府在聘請律師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過程中,逐步認識到律師的多重作用,也逐漸增強了政府采購法律服務的意識。在政府購買服務理念的支撐下,律師的“參政”作用也在向縱深發展,律師在政府依法行政中以專業法律服務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已漸成風氣。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的預防、化解,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穩定和政府權威。在一些涉及企業改制、房屋拆遷的重大群體事件中,動用大量警力難以解決的問題,在律師的參與下得到比較徹底的解決。
      目前,上海律師參與19個區縣政府領導的每周四的信訪接待已形成制度。市直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志愿團成員每周一、三、五輪流參加市委、市政府的信訪接待,每年平均接待來訪市民3000多批7000人次左右。由于律師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和法律專業知識,易于得到上訪人的理解和信任,從而緩和了他們和政府的對立情緒,避免了過激行動的出現,妥善處理了大量群體性上訪案件和群體性糾紛案件,運用法律化解了糾紛。
3、 律師“參政議政”加快民主法治進程
      近年來,上海市律協積極組織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業律師參與《公司法》、《證券法》、《物權法》、《刑法修正案六》、《勞動合同法》、《破產法》、《反壟斷法》、《律師法》、《國有資產法》、《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法律的修訂工作。同時,組織律師為《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信訪條例》、《上海市旅游條例》等70多件上海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制訂和修訂工作獻計獻策,提出了許多頗有見地且操作性強的意見或建議。目前,上海市律協已成為上海市制定法規、規章提交審議前必須征求意見的單位。
      伴隨著律師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逐屆增多,上海律師的“參政議政”程度越來越高、涉及范圍越來越廣。為此,上海律協專門成立律師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聯絡工作委員會,構建“提案議案集體研討機制”。近6年來,律師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在市、區(縣)“兩會”中提出了400余件關系國計民生及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法治建設的提案和議案。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剛剛結束的上海市第十三屆人代會第二次會議上,由不到代表總數1.3%的11名專職律師構成的市人大代表群體,踴躍建言獻策,他們提交的議案中有10件被列為正式議案,占34件正式議案的29.4%。
4、 律師“參政議政”獲得社會肯定
      有作為才能有地位。隨著上海律師參政議政和參與立法的能力逐步得到人大和政協的認同和贊賞,上海律師進入人大和政協的人數也逐屆增多。截至2009年1月,上海已有兩名律師分別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11名律師當選上海市人大代表,11名律師當選上海市政協委員(其中兩名為政協常委),94名律師分別當選區、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上海律師數與上海律師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比例首次突破了100∶1,也就是說每100名律師中,就有一名以上律師擁有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身份,這一比例在全國排名絕對居于前列,而律師參與這兩種身份的競選并沒有專門的律師界別。律師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兩會”上的優異表現,博得了市人大和市政協領導的高度贊賞,并 “希望律師能爭取到更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名額,同時期待律師更多參與社會公共事務。”

二、上海律師業未來發展的美好憧憬
      三十載的風雨兼程,春華秋實。上海律師邁著堅實的步伐,走過了近30年的光輝歷程,進入了一個更值得憧憬的發展階段。到2020年,上海法律服務市場的總需求量將達到760億元左右(其中350億左右為含有中國因素的在滬外國法律服務),約占當年上海GDP的2%左右,成為上海服務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上海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法律支撐。律師事務所將超過3000家,執業律師將超過35000名,律師人均創收將超過120萬元。律協的會費收入將超過2億元,其行業表達功能、自律管理功能、教育培訓功能、開拓創新功能等將有充足的財力保障。上海律師的政治地位將得到進一步提升,在各級人大、政協的名額比例進一步增多,成為上海民主法治建設中一支不可或缺、無可替代的力量。
      上述憧憬,是筆者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經濟全球化的世界背景、持續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中國國情、“四個中心”和國際化大都市的上海定位為前提,根據上海律師發展的歷史軌跡和市場主體對未來法律服務需求的調研結果,并參照紐約、香港等功能定位相似城市律師業發展經驗,分別對上海法律服務市場需求量和供應量所作的預測。
(一)世界背景和中國發展依據
      經濟全球化對世界經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世界生產力迅速提高,國際分工向廣度和深度發展,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存不斷加強,國際貿易迅速增長,商品、服務、資本、人才、資源等各種要素流動的技術性和政策性障礙大幅減少,國際金融的一體化促進了生產國際化和資本國際化,全球工業化的重心正由西半球移向東半球。中國在改革開放30年后,經濟迅速崛起,在連續5年GDP10%以上增幅的基礎上,已成為世界上僅次于美國、日本和德國之后的第四大經濟體。盡管2008年4季度至今遭遇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但最近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經濟正在走出低谷,中國經濟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仍將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的發展勢頭。
      與此同時,世界法律服務的發展趨勢也發生了變化。據權威信息分析機構Datamonitor統計,近年來世界法律服務業年均復合增長率約4.2%,其中,歐美地區法律服務業發展較為成熟,市場接近飽和狀態,年均復合增長率為3.8%。亞太地區是全球經濟發展最快的地區,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8.6%。在亞太地區中,中國對法律服務需求的贈速也最快。據司法部統計,2001年中國律師創收總收入約為80億元,2006年達到212.78億元,5年的年均增長率為21.6%。

(二)上海的城市定位及其對法律服務的需求調研依據
      為順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使中國經濟又好又快又健康地融入全球經濟,以實現中國自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中國政府把上海這個地理條件優越、人力資源豐富、要素市場發達、經濟運行良好、率先接軌國際的城市定位為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國際化大都市。上海市政府根據中央對上海的定位要求,已擬就了到2020年的發展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方案。筆者在半年多的時間里,向“四個中心”的組織主體、運行主體、市場主體、參與主體作了對法律服務需求的調研和訪談。同時,也對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10大要素市場,對政府、國企、民企、外企、上市公司、個人等不同主體的法律服務需求的存量、增量和新量作了調研。調研結果表明:由上海的城市定位和產業結構調整所引發的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增量和新量,將超過改革開放以來任何一個時期的增量和新量。

(三)上海律師業發展的歷史軌跡依據
      在上述對上海法律服務需求增量和新量的定性分析比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好的基礎上,我們再根據上海律師業發展的歷史軌跡作一個定量分析和預測。我們以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以來上海律師業快速發展作為統計的起點,1992年上海律師的業務創收為4548.5萬元,至2008年達到46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為33.4%。為此,我們將從2008年至2020年法律服務收入年均增長率定為20%是比較穩健的預測。410億;

(四)國外功能定位相似城市律師業發展經驗借鑒
      上海是一個擁有將近1900萬常住人口、人均GDP已經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的國際大都市。上海的城市定位及其發展潛力與美國紐約州具有較強的相似性。據此,紐約洲的經濟發展與律師業的發展軌跡可資參照。
      紐約州擁有人口1925萬,其中心城市紐約市是世界知名的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也正是其城市功能和經濟發展為律師業的長足發展創造了巨大的法律服務需求。紐約州律師服務業的收入從1970年的12.77億美元上升到2005年的237.2億美元,足足增長了17.57倍。對照紐約州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服務水平,上海2008年的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于紐約州1976年前后的經濟發展水平,而法律服務收入水平僅相當于紐約州1960年前后的水平;預計上海到2020年的經濟發展水平大致與紐約州1995年的經濟發展水平相當,而紐約州1995年的法律服務收入約為150億美元,相當于1100億人民幣。因此,在2020年上海經濟水平達到紐約州1995年水平時,法律服務收入剔除英美法系法律傳統和市場主體法律意識高等因素,達到760億元是完全可能的。
      通過對世界背景、中國國情、上海定位、歷史軌跡和域外借鑒的把握,展望2020年的上海律師業,我們對上海律師業的新目標更充滿著希望和信心。

三、上海律師業未來發展的主要瓶頸和破解對策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同志就上海律師業的發展問題作出重要批示:“律師業是現代服務業的主要內容,應研究發展的瓶頸和促進其健康發展的措施。” 鑒于筆者自2007年7月接受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師協會委托的《上海律師業發展戰略研究》的重大課題后,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并取得了出步的調研成果。現提出我們對上海律師業發展瓶頸及破解建議的看法,供決策層參考。
(一) 結構性過剩與短缺的突出矛盾是制約上海律師業發展的主要瓶頸
      改革開放以來,上海律師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第三產業相類似,實現了跨越式的快速發展。律師為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產品,按照其與社會發展的內在聯系,一般可以分為事前策劃階段的法律服務產品,事中控制階段的法律服務產品,以及事后補救階段的法律服務產品。我們認為,一般而言,所謂傳統的律師服務,一般是指偏重于事后補救階段的法律服務,即偏重于以解決法律糾紛為目的的訴訟或仲裁活動。而所謂現代律師服務,一般是指偏重于事前策劃與事中控制階段的法律服務,例如企業設立、贏利模式策劃、融資貸款、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源管理、兼并與破產等非訟法律服務活動。此外,現代律師服務還包括法律延伸或法律增值部分的法律服務,即法律與投資、法律與稅務、法律與管理、法律與金融、法律與信息等法律與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相融合而形成的特殊類型的法律服務。
根據筆者對上海律師業發展戰略定位的理解,上海目前要大力發展的現代法律服務業,并非是傳統意義上的偏重于強調事后補救層面的訴訟、仲裁等法律服務,相反應該是偏重于強調法律策劃和法律控制(風險防范)以及法律延伸和法律增值層面上的法律服務,這既是上海構建“四個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大都市以充分發揮集聚、輻射、服務、帶動、創新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上海社會經濟對法律服務需求的客觀反映。
      然而,筆者的調研結果表明:從上海法律服務市場供求關系的角度看,上海律師隊伍中偏重于事后救濟層面的訴訟仲裁的供應能力已經基本飽并顯現出過剩的趨勢,而為上海構建“四個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大都市配套的現代法律服務的供應能力則嚴重不足。上海律師隊伍結構性過剩與短缺的突出矛盾已經成為制約上海律師業發展的主要瓶頸。
      調研數據顯示:自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后,上海的經濟發展以年均增長12%的速度突發猛進。而上海律師業的服務收入則以年均增長33.4%的速度爆發式發展。但是如果對上海律師業發展的業務結構作進一步分析,則可以發現如下幾個趨勢:
1、偏重于以解決法律糾紛為目的的訴訟或仲裁活動的業務增長幅度出現趨緩且逐步下降的趨勢。據統計,1990年上海律師共承辦各類訴訟案件24670件;2006年上海律師共承辦各類訴訟案件105911件,16年來的年均復合增長率為9.5%;其中1990年至2000年的年均復合增長率為12.7%,與同期的上海GDP增長率基本持平;2000年至2006年的復合增長率為4.4%,遠低于同期上海GDP12%的年均增長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市人大所作的報告中,也反映了相同的趨勢。1998年至2002年,上海法院系統受理訴訟案件的復合增長率為9.3%;而2003年至2007年,上海法院系統受理訴訟案件的復合增長率僅為5.1%。
2、偏重于事前策劃與事中控制層面的非訟型現代法律服務,則出現了遠高于上海GDP年均增長率的速度迅猛發展。據抽樣調查統計, 上海律師業務創收排名前20的律師事務所,其業務創收接近上海業務總收入的三分之一,它們絕大多數以從事非訟及涉外等現代法律服務為主。自2001年至2006年,業務創收排名前20的律師事務所業務創收的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了23.2%,高出同期上海GDP年均增長率11個百分點。 另據上海市司法局統計,自中國2001年底入世以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的涉外法律服務(90%以上均屬于非訟型的現代法律服務)出現了井噴式的增長。2000年,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自報的業務收入為1.3億元,2006年,自報的業務收入已達15.55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超過50%。由于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法律服務絕大多數均含有中國因素,其中絕大部分的業務應納入上海現代法律服務業的范圍。
3、1990年,上海的專職律師僅為636名,至2009年3月,上海的專職律師已達8862名,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15.8%。但是,根據大量的訪談和業內專家的推算,上海律師隊伍每年增量中70%至80%的專職律師偏重于從事以解決法律糾紛為目的的訴訟仲裁業務,由此形成上海律師人均承辦訴訟案件數逐年下降和從事不同業務類型的律師人均創收差距逐漸拉大的局面。另據統計,1990年至2006年專職律師人均承辦訴訟案件復合遞減率為6.1%。
4、筆者分別對上海法律服務市場需求量和供應量作了預測。預計上海法律服務的需求量將以年均20%的增長率持續發展,至2020年達到410億元(不含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提供的法律服務)。其中訴訟仲裁的需求量即使以最大膽的年均10%的復合增長率計算,也不超過70億元,占總收入的比例為17.07%;而非訟收入為340億,占總收入的比例為82.93%。預計上海律師隊伍將以年均12%左右的增長速度發展,至2020年,上海律師隊伍總量將達到3.5萬人左右。如果上海律師隊伍供應的結構性矛盾得不到根本扭轉,那么,未來10多年中,律師人均承辦訴訟案件數將進一步減少,偏重于傳統的救濟層面的法律服務的供應能力過剩矛盾將更為突出;而另一方面,上海現代法律服務的巨大需求量由于缺乏有效的本地供給,或通過外國律師事務所及以北京為代表的外地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得到部分滿足,或出現萎縮趨勢,由此制約上海“四個中心”和國際化大都市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 上海律師業發展主要瓶頸的內部成因和外部環境分析
      通過大量的調研和訪談,我們對上海律師業發展主要瓶頸的內部成因和外部環境作出如下初步分析:
      1、 在傳統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指引下,80%以上的律師的業務素質只能和傳統的法律服務相適應,不能和現代法律服務相適應;不到20%的律師雖然具有適應現代法律服務的業務素質,但他們當中有相當一部分由于在不足10人規模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而很少有機會接觸到現代法律服務;另有一部分在外國律師事務所高薪、業務來源、合伙人位置等許諾下,正面臨著流失的危險,并成為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上海律師事務所競爭含有涉外因素現代法律服務的主要力量。
       2、 90%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分配機制和管理模式制約了上海律師拓展和從事現代法律服務的進程。現代法律服務的復雜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特征,需要大量“團隊服務型”的律師事務所。而上海90%以上的律師事務所都流行“提成”或以“提成”為主的分配機制,實行“個人服務型”的管理模式。這種分配機制和管理模式與偏重于解決法律糾紛的訴訟仲裁活動是相適應的,但與現代法律服務需求存在著諸多格格不入之處。能否通過政府倡導與政策激勵、行業引導與行規約束、需求導向與市場機制來改變目前事務所分配機制和管理模式的現狀,將成為能否打通瓶頸的關鍵。
      3、 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自身對律師功能的認識仍不到位或存有偏差。例如,對法律服務在四個中心和現代服務業發展過程中的支撐和保障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重律師在消解社會矛盾中的功能,輕律師在四個中心建設中的法律策劃、風險防控功能;重律師的社會責任和社會功能,輕律師的經濟責任和經濟功能。此外,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協分別作為上海律師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機構和自律型行業管理機構,雖然為上海律師拓展和參與現代法律服務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其在現代法律服務的導向力度、拓展力度、培訓力度、管理力度上,與現代法律服務的現實需求和潛在需求,尚有不小的差距。例如,市司法局和律協組織的評優活動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但是我們看到,偏重于個人精英、個人標兵、個人模范的評優活動比較頻繁,如“東方大律師”評選活動、“上海優秀青年律師”評選活動、“優秀女律師”評選活動等;而對有利于為現代法律服務提供優質有效服務的團隊精英、團隊標兵、團隊模范、團隊管理的評優活動則鮮有涉及。
      4、 社會上的法律服務消費觀念較為薄弱。首先,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意識比較淡薄,強調律師的社會性和公益性,忽視律師的經濟性和謀生性,指令律師從事政府法律顧問、信訪、動拆遷、社會矛盾調解等法律服務時,不按市場規律支付法律服務費用或少支付法律服務費用。政府有關部門這種意識對于法律服務需求者的負面指引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其次,企業是現代法律服務的最大需求者。但是,大多數企業領導對律師功能的認識仍停留在傳統法律服務的層面上。在企業發展戰略制定、盈利模式設計、融資模式安排、知識產權保護、對外交易風險防控等過程中,企業領導很少考慮法律服務成本的投入,財務上也缺少這一科目。一旦發生糾紛或出現危機,才迫不得已地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實際上,我們如果將法律服務看成是企業運營中必要的投入,那么企業在不同時段的法律服務投入與產出的關系是不同的:事前策劃階段的法律服務投入和產出,對應于企業決策行為而形成增值效應;事中控制階段的法律服務投入和產出,對應于企業經營行為而形成防損效應;事后補救階段的法律服務投入和產出,對應于企業危機處理而形成減損效應。

(三) 破解結構性突出矛盾的若干對策建議
為使上海律師服務業的美好憧憬得以又好又快的實現,特根據調研結果,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成立上海市法律服務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
      法律服務業的發展不僅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促進現代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的秩序支撐。更為重要的是,高質量的法律服務還是改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保護科技創新的重要保證。因此,大力促進上海法律服務業不僅是上海現代結構調整、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題中應有之意,更是促進上海“四個中心”建設的有力保障,它將發揮極強的正面的社會總體效應。鑒于上海律師服務業的發展現狀,以及上海“四個中心”建設和上海又好又快發展的內在需求,上海市應在協調上海市人大、政協、財稅、人事、司法、檢察、公安、教委、社會保障等諸多部門關系的基礎上,成立上海市法律服務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讓它承擔起聯系、協調、協同、聯合的職責,進而為上海法律服務業發展創造最基本、最重要的組織基礎。
      2、盡早制定出與現代法律服務業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上海律師服務業目前面臨的挑戰和機遇要求,上海律師服務業需要有相應的促進機制。考慮到上海律師服務業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上海市人大有必要研究出臺促進上海律師服務業發展的《上海法律服務條例》,由此為上海律師服務業確定相應的法規保障。加強對人大、政協律師代表建言的吸收,注意發揮其專業知識所代表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
      3、搞好現代法律服務業的輿論宣傳,建立起服務對價理念
      現代法律服務是高級服務,其成本具有典型的前期成本累計和沉淀特征。另外,現代法律服務是一種復雜勞動,它理應獲得比簡單勞動更多的報酬。作為倚重現代服務業的上海來說,有必要搞好服務對價的輿論宣傳,從而從更寬廣的視野促進人民對知識服務有價、知識服務高價的服務價值理念。若能如此,律師服務業將更能獲得良性發展,反過來促進人們對人力資本的投資,進而促進上海現代服務業的快速發展和“四個中心”的快速建成。
     4、加強政府法律服務需求及社會法律援助的政府采購管理
      根據上海律師服務業發展規劃目標要求,上海市政府法律服務需求及社會法律援助應在2008-2015年每年保持10億元人民幣的增長,2016年-2020年每年保持5億元人民幣的增長,力爭在2020年政府法律服務及法律援助轉移總支出達到100億元人民幣。與此同時,政府有關部門還應保證上述支出的程序公開、公正、透明。可以預見,上述支出將能有效促進上海律師服務業的發展,推動上海行政的廉潔與透明。公生明,廉生威。少上一個所謂的大項目,將帶來上海“軟實力”的巨大增量。
      5、加強調查研究,改革、完善上海律師服務業的人才政策
      針對結構性過剩與短缺的突出矛盾,政府相關部門應出臺專門的法律服務人才高地政策,把重點放在培養和引進現代法律服務緊缺人才方面,并應采取適當措施控制傳統法律服務人員的進入。同時要改變目前不適當的稅收返還使用途徑,利用財稅杠桿推動緊缺人才的引進和培訓資金的積聚,從而形成良性的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
      6、提升、強化行業意識
      鑒于目前上海律師服務業的“行業整體低意識”情形,上海市律師協會應組織相關研究,搞好相關宣傳,提升政府有關部門、律師從業人員的各類行業意識。比如,通過相關研究與宣傳,應樹立起律師服務業的行業屬性意識、行業領先意識、行業發展意識、行業機遇意識、行業挑戰意識、行業危機意識等。只有樹立起這些行業意識,上海律師服務業才有發展的觀念基礎。
      7、推動、完善行業規劃
      任何行業的發展都有相應的戰略機遇期。在戰略機遇期來臨之前,如果能進行合理的規劃,輔之以具體的配套措施,行業就能充分抓住大的戰略發展機遇。現在,上海市律師協會主持的2008-2020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正逢起時。它在一定意義上指出了上海律師服務業發展的各種有利條件和各種不利條件,以及通過相關努力能夠實現的規劃目標。但這一戰略規劃需要更加細致的三年發展規劃、年度發展、具體的配套措施和實施計劃相匹配。惟有如此,行業規劃才能進一步落到實處,進而使各項戰略規劃目標如期實現。
      8、推動、強化行業研發
      上海“四個中心”建設和現代服務業的升級換代,都會對律師服務業的市場容量、服務品種、業務結構提出前所未有的要求。上海律師服務業如何適應這種要求,提供各類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無疑需要上海市律師協會有效組織上海律師服務市場的深度研發,預測市場需求趨勢,探討服務領域、服務種類、服務標準和服務流程等,在此基礎上對上海律師服務業人才的總量需求、結構需求、知識配備作出更加細致的預測。
      9、收集、分析行業信息
      行業信息是分析和診斷行業發展的關鍵。這方面上海市律師協會的工作還需要大力改進。比如,行業各類收入的信息、律師從業(包括國內律師、國外律師、律師助理、行政人員)人數信息、律師事務所相關信息(類型、律師規模、成立日期、收入數、訴訟收入數、非訟收入數、案件數、訴訟案件數、非訟案件數等)、投訴相關信息、法律援助信息等。在收集這些信息之后,形成系統的不斷更新數據庫,并對數據進行系統、深入的比較分析,將有助于更好地指導上海律師服務的規劃調整、政策調整,促使上海市律師協會作出相應的積極調整。
      10、優化律師事務所定位、加強律師事務所規劃
      上海有近900家律師事務所,未來的律師服務業將發生巨大變化。這些都要求律師事務所在預計市場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作出明確的市場定位,進而與其他律師事務所進行差異化的市場競爭。否則,所有的律師事務所業務同構、客戶同構,勢必會導致行業內部的惡性競爭。
      面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發展和變化,律師事務所需要進行相應的規劃。在規劃過程中,特定律師事務所必須深入分析上海律師服務業的發展趨勢、行業內部的競爭格局、自己的競爭優劣勢、已具備的條件、可以創造的條件、可以爭取的條件,在此基礎上確定自己的短期、中期、長期發展規劃。在發展規劃的指導下,不斷地調整、優化相關配套措施,將是眾多律師事務所未來若干年必須思考和執行的一個主要課題。
      11、改革和優化律師事務所分配制度
      當前各律師事務所普遍采用的內部分配制度,是一個主要偏向于合伙人利益的比較短視的收入分配制度,其結果是律師事務所積累少,缺乏發展后勁;年輕律師的引進、培訓、業務發展和晉升被忽視,其積極性難以形成,這反過來會刺激年輕律師采取各種手段接受任何可以增加自身利益的案子甚至選擇離開律師事務所、離開國內律師業或者離開法律服務行業。如此推理,缺乏優秀的青年法律人才的進入,律師服務業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由此,要求律師事務所改革現有的分配制度。至于具體采取什么樣內部分配制度,每個律師事務所既要講公平,又要講未來發展,其間如何創新,則取決于每個律師事務所的市場定位與規劃目標。
      12、優化人力資源管理
      現代法律服務不局限于法律服務本身,而是需要很多其他學科知識的配套與支持。所以,律師事務所在招聘員工的時候,不能只招聘法律專門人才,而忽略了其他專門人才的招聘。這就涉及到法律服務業人才聘用的拓展問題。具有法律和管理背景的人才、具有法律和理工背景的知識產權律師、高校兼職律師的知識傳播和知識創新作用的發揮,從現在起,這些問題應引起上海各律師事務所的普遍關注。其次,律師服務也被要求與社會發展、需求創新同步。這就要求律師事務所必須重視所內律師及其他人士的專門培訓。再次,要從各方面努力,形成律師所吸引人、留住人、發展人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比如,建立律師事務所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強人才培養的資金積累、建立其適應律師服務業特征的勞動合同制度等。
      13、搞好職業規劃、強化學習能力
      任何職業都需要相當長的積累時間。更何況律師服務業是一個知識密集型服務行業。這就要求每個律師都必須結合自己的專長、特色、以及自己對未來律師服務業的估計和判斷,搞好自己的個人職業規劃。可以說,個人職業規劃是未來律師競爭制勝的一大法寶。
      律師服務業需要強有力的學習能力,其中,學專業能力、學社會經驗、學執業藝術,都要求特定律師要有比較強的學習能力。在強化學習能力的基礎上,每個律師都要督促自己多學習,積極參加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社會各界的培訓和各種學習機會。惟有如此,律師才能在持續變化的世界中,在持續創新的法律服務業獲得持續的競爭優勢。
      14、改進高等院校法律教育體制
      通常而言,高等法律教育的目標是培養高等法律專門人才。但這一目標在上海律師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的折射下,顯得有些模糊。盡管上海律師服務業專門人才不應成為上海高等法律教育目標的全部,但上海的高等法律教育應針對上海法律服務業結構性過剩和短缺的矛盾,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以及產、學、研互動方面更多地貼近市場,為未來的市場需求進行適當的調整。律師服務業的知識性、經驗性和技巧性需要律師、教師和研究機構的通力合作和高效互動,現代法律服務業的緊缺人才,也需要產、學、研的聯動培養才能得以產生。
      我們相信,通過律師業各參與主體的努力,一定會實現上海律師事業又好又快即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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