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意光)我做律師這幾年
日期:2009-04-24
作者:盧意光
明月山下,仙女湖畔,我在這里偷渡2009清明小假,也因為此,有機會沉淀幾年律師執業生涯帶給我的快樂、迷茫和感動。
2003年前,我是三級甲等醫院的一名外科醫生,生活忙碌、充實,也充滿對未來的憧憬。可是,2001年的一場醫療糾紛風波,改變了我對醫患關系的看法,也促成了我從醫生到律師職業的轉變,我將它取名為“魚刺殺人”。
事情是這樣的,一天晚上,我們隔壁耳鼻咽喉科接診了一名三十幾歲的男子,該男子不慎被魚刺卡住,到醫院來就診。可是,醫生檢查了好幾遍,也沒有發現魚刺,于是就讓該男子回家了。幾天以后,該男子因病情加重再次來院就診,醫院安排入院治療,入院第3天,該男子突然大出血死亡。事情發生后,患者家屬指責醫院嚴重不負責任,理由是:一根魚刺怎么可能導致一個三十幾歲的健康男子死亡?于是,該男子遺體被一直留在醫院,幾十個家屬每天呆在醫院與耳鼻咽喉科醫生理論,并不時發生沖突,“110”多次出警也無濟于事。我們科室由于臨近耳鼻咽喉科,所以受到很大影響,大家上班都不敢穿白大褂。三個月以后,在市衛生局的協調下,醫院將耳鼻咽喉科的主任免職,并給予家屬30萬元的賠償,此事才得以平息。
這個事件讓我清楚的看到,我們國家的醫患矛盾處在一個非常尖銳的狀態,醫生和病人不斷的通過各種途徑相互的妖魔化,病人指責醫生職業道德嚴重滑坡,唯利是圖;而醫生指責病人有糾紛不走正常途徑,無理取鬧。醫療糾紛的處理也非常的混亂,最后的解決常常不分是非,而是以病人家屬的吵鬧程度來決定賠償的數額。
這種不分是非的處理模式,它導致幾個后果,一是在培養病人家屬私力救濟的風氣,二是打擊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三是真正的受害患者可能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而要建立一種讓大家信服的處理模式,則要加強獨立第三方即司法的力量。可當時的司法狀態是,從事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工作者對醫學一無所知。于是,我認為,處理醫療糾紛,涉及醫學和法律,一定需要有熟悉兩個專業的人員,才有可能逐步建立有公信力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從這個時候開始,我決定投身法律職業,并開始系統的學習法律。功夫不負有心人,2003年,我參加并通過了司法考試,于是,成了一名執業律師。
我代理的第一個案件是個腫瘤科案件,患者是名退休教師,因為咽喉腫痛到醫院就診,醫生根據影像資料認為存在占位,并高度懷疑是惡性腫瘤,于是手術進行了“頸段食管切除+全喉切除+胃咽吻合術”。手術后,患者就不能說話了。可是,術后病理結果報告卻是淋巴瘤,也就是說,病人完全不需要手術,應當進行化療,因為淋巴瘤是全身性的疾病,手術沒有任何意義。
病人得知這個情況后,決意訴訟。我根據自己的判斷,認為的確構成誤診,如此大范圍的器官切除,術前檢查和準備應當更加詳盡,錯誤切除器官給病人造成身體和精神的傷害非常大,醫院對此是有過錯的。
案件很快立案。一般來說,醫療案件需要鑒定,可是遺憾的是,第一次鑒定認為不是醫療事故。
病人完全不能接受這個鑒定結論,于是申請再次鑒定。
第二次鑒定選取7名專家進行鑒定,在鑒定會上,我們發現有一名專家很眼熟,會后才知道,是醫學會的門衛,進出醫學會經常遇到,所以眼熟。那為什么門衛會參加鑒定會,原來,當天有位專家來不了,又沒有提前通知,導致醫學會無所適從,就找了這位門衛大爺來坐一下,看上去剛好七個人。
得知真相后,當事人的反應包含委屈、擔憂、焦灼和憤怒等各種常人難以體會和承受的情感,我覺得事態嚴重,馬上反映到法院,媒體也很感興趣,紛紛過來采訪,在強大的壓力下,醫學會同意重新組織鑒定,遺憾的是,這次鑒定,仍然是不構成醫療事故。
這對我的打擊很大,我認為只要醫生再仔細一點,切除器官前完全可以明確診斷,如果沒有明確診斷的話,如此大范圍的手術切除不應當進行。
令我感動的是,病人家屬仍然給我高度的信任,于是,我決心將訴訟進行下去。
在法院對鑒定進行質證的時候,我找了很多的文獻,來證明兩個問題:一是手術治療對淋巴瘤患者沒有意義,二是淋巴瘤患者術前是可以明確診斷的。最后,法院沒有采納兩次鑒定結論,判令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這個案件給我很大的影響,我有機會真實的感受到一個普通患者在維權過程中的喜怒哀樂,我也開始真正理解患者為什么會是“弱者”。
執業幾年來,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有一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也有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比如非法行醫、醫療欺詐、器官移植、試管嬰兒、臨床試驗、輸血感染、偽劣醫療器械致人損害等賠償糾紛案件。代理每一起案件,都需要重新學習,因為案件除了涉及浩如煙海的醫學問題,還涉及衛生體制和法律問題,如何判斷分析?如何調查取證?如何參加鑒定會?又如何將這些晦澀的專業問題通俗的講述給法官及當事人?都是不容易的事情。在辦理個案的過程中,我深刻的體會到,在我國目前現階段,作為個體的患者是多么的軟弱,要維護自身的權益非常艱難,除了存在先天性的專業壁壘外,更重要的是,我們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制度對生命健康權益還沒有足夠的重視,比如,我們的《憲法》還沒有規定要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還沒有得到批準,所以,在該領域工作,會遇到更大的阻力,更多的挑戰和更深的迷茫。
而且,在代理案件過程中,與當事人之間有時候也會由于各種原因出現誤解。我曾代理遼寧省的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醫療機構應當就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于是,在舉證期間,我為當事人申請了傷殘鑒定以明確損害后果,而被告醫院始終沒有申請醫療過錯或醫療事故鑒定,在開庭時,審判長也明確說明,被告醫院應當對自己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庭審結束后,我認為勝訴在望,可判決結果完全出乎我的意外,判決書認為由于原告沒有申請醫療過錯或醫療事故鑒定以證明被告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所以判決原告敗訴。在拿到判決書的時候,審判長說,其實我也認為你應當勝訴,但審委會不同意我的意見。我只能跟當事人解釋,我國的司法制度設計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可是,這種解釋怎么讓當事人接受呢?
我常常會去思考,如何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狀況?如何推動我們的制度朝更加保護人權的方向進步?如果能有一點點成就,我想,也一定會是我畢生的榮耀。
2005年,我參加了在四川舉辦的“第二屆全國高等醫學院校法學專業論文交流研討會”,并有幸遇到梁慧星等著名教授,這時我才知道,很多醫學院校正在籌辦法學專業,試圖將醫學與法學結合授課,以培養衛生法學專業人才,這讓我覺得很受鼓舞,因為專業人員越多,推動制度的改革就越有希望。
2008年,全國熱議醫藥衛生制度改革,我認為其中遺漏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因為醫療行業本身的高風險和患者對于生命健康的訴求之間永遠存在矛盾,這也是目前醫療糾紛成為社會熱點難點的原因之一,如果有第三方保險機構的介入,無論是對于受害患者正當權益的維護,還是對于醫療機構的正常執業,都是大有裨益的。雖然擔心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來論證,結果可能沒有任何效果,但是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我還是決定為此撰文發改委。
上海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研究委員會下設醫藥衛生法律研究組,組長黃宜辰推薦我為秘書,我也非常樂意組織和參加小組的活動。不久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幾位法官到律協與律師代表座談,我代表律協民委醫藥衛生法律研究組十幾位律師,提出上海律師在辦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高院很重視,并提出要建立高院與律協關于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常設溝通機制,這讓我很受鼓舞,因為,通過溝通,法院與律協就制度改革達成共識以后,再說服其他國家機關認同接受,阻力就會小許多。
在辦理個案過程中,律師常常單獨分析、處理案件,所以,很容易給人感覺是孤軍奮戰,但是,如果把案件比喻為珍珠,那么,把珍珠連接起來的項鏈,就是我們整個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和追求,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的后盾是廣大的民眾,律師是這支信仰和追求法治隊伍的先鋒。所以,我認為,我們律師并不孤單,我也堅定的相信,選擇律師這個職業,道路雖然坎坷,但一定充滿榮光。
想起前些年,熱播的《士兵突擊》中許三多總是講:人生要做有意義的事情。我想,如果處理每一起個案、解決每一起糾紛、撰寫每一篇文章,包括《我做律師這幾年》,也算有意義的事情的話,那也不枉幾十年后一頭白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