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州道縣法制辦兩名公務員因身兼“律師”,被永州司法局吊銷了律師執業證,同時受到處理的還有其他3名“問題”律師。
律師是否能在國家機關任職成為公務員?公務員又是否能兼任律師?根據《律師法》和《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顯然是“不能”。
3月25日,網友“falvren”在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發帖,反映“道縣律師執業混亂”,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影響了當地司法環境,希望司法主管部門能及時查處。永州市司法局了解情況后,立即對網友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實,道縣注冊律師陳某、何某為道縣法制辦公務員,卻隱瞞事實申請執業證,違反了《律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另外3名“問題”律師熊某、于某、蔣某,是在司法考試分數線放寬地區——江華瑤族自治縣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卻在道縣注冊為執業律師,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于在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工作中如何理解適用有關法律規定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
為此,永州市司法局依法收回陳某、何某的律師執業證,勒令熊某等3人退回江華理瑤族自治縣注冊,同時責令道縣司法局對律師注冊必須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杜絕違規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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