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法官外出辦案不得與律師同行、同吃、同住,不得由律師支付法官外出辦案費用;法官不得為案件的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代理人、辯護人,或為律師介紹案件代理、辯護等;律師不得利用各種關系,以不正當的方式干涉和影響法官的正常審判;律師不得請求法官強迫當事人撤訴或接受調解,或為了自身利益阻撓調解息訴工作;法官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特別是案件承辦法官與當事人的律師,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系,或有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必須自行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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