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律師自娛整出《山寨法》:只要合法就不該被剿
日期:2009-01-21
作者: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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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周杰倫、山寨李宇春,山寨手機、山寨筆記本,還有最近流行的山寨春晚,山寨這個詞無疑是去年最流行的名詞之一。最近幾天,長沙知名律師李健又“自娛自樂”,“整”出了一項有關山寨的《山寨法》。記者看了看,覺得很有意思,對于當下的山寨行為也很有參照意義,大家不妨來瞧瞧。
以娛樂的方式宣傳
法律
“別的事情都可以商量,這個事情你就不要報道了。”
20日上午,記者從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的個人電腦里發現了這部《山寨法》。沒有想到的是,李健個人對發表他的這項“成果”卻不怎么感冒:“這是我在病榻之中
新春
賀歲自娛之作,是以娛樂的方式宣傳法律,如果法律界人士較真,那就貽笑大方了。”
但記者覺得,只要不違反成文法律和法制精神,搗鼓一部小型的《山寨法》,想來也不是個什么大事情。況且以娛樂的方式宣傳法律,對于社會也不是一件壞事,就讓讀者來樂乎樂乎吧。
山寨周杰倫有權表演取酬
這部山寨法,并不長,包括字符在內,總共2500字。共分六章25條,其核心內容是山寨法律權利、山寨法律義務和山寨法律責任三章。
山寨法為山寨下了定義,“是指模仿、抄襲、假冒現有事件、物件、人物、動物的過程和產生的相應成果。”
記者打個比方,有人模仿周杰倫
唱歌
惟妙惟肖,這個山寨周杰倫能上臺表演并按勞取酬嗎?
李健說,按照法律規定,可以的。《山寨法》中說,山寨行為有山寨權利,及指當事人在山寨
活動
過程中不受妨害,以及所創造出的山寨成果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這些基本山寨權利包括:民事活動權、物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演藝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另外,當事人在山寨活動中還有獲得社會贊譽、有償回報等其他權利。
十條紅線不能越
山寨法所稱山寨義務,是指相關當事人在山寨活動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即不得觸犯的規則,基本山寨義務包括:
遵守《
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物權法》、《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現行的其他法律、法規等十項。
以山寨手機為例,首先得遵守《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
商標注冊
人的許可,不能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就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讀者可對《山寨法》提意見
“山寨的命運就一定是被剿滅嗎?答案是NO。”記者注意到,現執業于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李健是法律界知名的維權人士,而這部山寨法從若干方面肯定了山寨行為,并為山寨行為做“法律顧問”,“只要合法就可合理存在。”李健說。“寫山寨法是一種娛樂行為,但是我覺得里面主張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其法律根據,基本上在民法通則等重要法律中都能找出原條文,我認為它對山寨行為是很有參考意義的。”知名法律專家吳六一評說。
這部法律寫得怎么樣?反正是娛樂的,讀者不妨看看原文,對一些條文補充補充。有興趣者可以登錄湖南律師服務網<http://www.hn48.com參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