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相關法律應及時彌補空白
日期:2008-09-25
作者:田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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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師協會一群律師和專家22日深入研討此次嬰幼兒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分析相關各方在這一事故中理論上的法律責任。他們還建議國家立法、司法機關及時完善法律,以彌補空白。
目前,因此次事故被刑事拘留的1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8人是牧場、奶牛養殖小區、擠奶廳的經營者,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也被刑拘。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群眾的情緒。
但上海律協刑事委員會副主任張培鴻律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就法律本身的規定而言,對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險犯”,完全可以在嚴重后果出現之前就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們幾乎沒有一起案件是先行查處以避免嚴重后果的,”他說,“現在死傷后果已經出現,難以挽回了,以后應該吸取教訓。”
他還說,對于奶站刑事責任的追究比較復雜,如果奶站與奶粉廠之間是所謂的“第一車間”關系,那么顯然屬于單位犯罪的一個鏈條。”
以前已有相關先例。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瘦肉精案”的司法解釋,放大了生產和銷售環節。除了刑事責任,民商事責任的追究也需要在法律上加以完善。事故被曝光之初,田文華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此前已在內部檢測中發現了問題,也將檢測結果向有關部門進行過匯報。上海律協公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吳冬律師對此分析說:“田文華這樣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她只做對了一半。”因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也就是說,田文華有責任將檢測結果告知消費者。”吳冬說。同時,獲知相關信息的有關部門也應及時將檢測結果公開,因為今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也有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該重點公開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