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奧運知識產權的門神
2002年2月國務院頒布《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明確了各部門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法定職能。六年來,全國各級機關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件數千件,涉案金額數千萬元。目前,這場“魔”與“道”的斗爭還在緊張的繼續著……
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副部長劉巖就告訴記者,從《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實施六年來,查處了侵犯奧運知識產權的案件達千余件,經過北京奧組委的協助,各地海關查處一百余起,與公安部門合作的有五十多起。“我們統計的還要多,這些都不包括沒有找奧組委聯系,就自己處理的案件。”
實際上,奧運會從申辦時候開始,就帶動了龐大的奧運財富盛宴,當然,這包含了合法與非法,劉巖等人要做的就是,保護合法的奧運之財,降伏非法的奧運之財。其實,還有一種介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奧運的埋伏營銷,這同樣讓奧運會主辦方頭痛不已。這些與奧運知識產權相關的人和事演繹著一幕幕“罪與罰”的戲劇,猶如奧運比賽一般的精彩。
“我現在對8月8日的期盼是,在家里約好友一起看開幕式電視轉播。”劉巖坦言現在很忙很累,要實現這樣的愿望,前提條件是開幕式當天,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無意外,奧運權益保護不出問題。他真想放心休息好,恐怕還是要等到奧運會結束后。
劉巖對于奧運有著別樣的感情,他先后兩次參加北京申辦奧運的工作,還曾參與起草編寫申奧的核心文件《申辦報告》。1993年9月23日夜晚,劉巖留守北京,當北京落選2000年奧運的消息公布后,很多人在電話那頭便哭起來,劉巖當然也不會好受。幸好,2001年7月13日夜晚,仍舊留守北京的劉巖卻可以笑個陽光燦爛。
2001年12月13日,北京奧組委正式成立,法律事務部成為奧組委首批設立的機構之一,劉巖也加盟其中。當時,法律部也不過幾個人,做的工作卻是大量的。因為第一次舉辦,沒有經驗可言。劉巖坦承剛開始的壓力很大,在遞給記者的名片后,他還開玩笑說這手機號碼是奧運合作伙伴送的,在手機尾號變化幾個數都還是法律部的同事,現在人多了不少。
當時,按慣例,新的組織和部門成立都會派人去此前的奧運會舉辦地學習或考察,但法律部卻遲遲不能出行。比如,北京奧組委派出幾十名工作人員去雅典奧組委實習,但是雅典奧組委卻不讓法律部派人去,因為奧組委法律部文件是不公開的,去了也沒用。
這些法律文件包括合同,涉及許多商業條款,尤其是很多商業秘密。搞法律的劉巖當然知道,人家不公開是很正常的,我們的也不會對外公開。
其實,嚴格點說,法律部并非是人們想象當中保護贊助企業利益的部門,而是在保護奧林匹克標志權益的同時還要處理很多國際法律文件和中國法律、法規的問題。劉巖解釋說,“奧運會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保護三方的權益,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還有北京奧組委,其中北京奧組委的權益是最多的,大約有一百多項,像福娃之類都是,這樣的案件當然最多。”
為了保護這些飽含商機的標志和形象,我國政府在申辦奧運會的時候,由國家工商總局領導代表中國政府向國際奧委會出具了一個保證書,保護奧林匹克標志。同時,如果必要的話,中國政府就立法。
2001年11月,北京兌現了自己的承諾,施行《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規定》,北京奧組委參加了該規定的起草。為使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在全國范圍內及時得到有效保護,北京奧組委還參加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起草工作,這可是國務院層面的法規。
說起起草條例,劉巖承認,這個過程并不簡單,也遇到了問題。比如我國商標法里面都規定地名、數字是不能注冊的,但是“北京2008”這樣寓意奧運的短語要怎么保護?后來,就通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實現的,但是沒有承認它是商標。不過,“2008”這個數字無論如何是限制不了的。
“大家研究奧林匹克憲章會發現,跟我國法律制度還是有縫隙的,有些涉及國情等。有些是國家禁止的,你就不能突破這個界限。”劉巖承認這項工作很累很具有挑戰性,但是他也很有成就感。
刑事手段遏制奧運侵權
當李謀(化名)悔不該當初,貪圖一份“非法奧運之財”時,他已經身陷囹圄了。
他的故事還要從頭說起,2006年正是奧運贊助企業話題最活躍的年頭,也是李謀最活躍的時候。當年8月,李謀忙得不可開交,但是每天都在做著幾乎重復的事情:接打電話,給企業發邀請函。他想利用一些企業希望通過參與北京奧運會經濟活動來發展的迫切心理,借奧運的東風“斂一筆財”。
李謀先注冊了北京陽光旭日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陽光旭日”)以及北京奧業體育文化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奧業),自己當了法人代表,以位于中關村東路的陽光旭日為主體,并通過假造“促奧運首選品牌編委會”、“奧促委專家評審委員會”、“中國經濟商務聯席會”等名稱,開展“促奧運首選品牌大型政績推廣活動”。
入圍的企業將被授予“‘促奧運首選品牌’金匾和證書”,并入編“‘促奧運首選品牌’大型工具書”,與此同時,作為北京奧運經濟市場推薦產品品牌,還將獲得選名錄在相關場合及媒體進行宣傳推薦。“這么優厚條件的背后,當然不可避免地要每個企業繳費2.008萬元,這才是李謀的目的。
案發后,據查,陽光旭日通過發邀請函等方式,一共騙取了十幾家企業的資金,這些受騙企業中大部分是外地企業,只有一家企業是在北京。就在李謀做著發財夢的時候,他被人舉報了。北京奧組委配合海淀工商局以及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材料,進行周密調查,最終拿到了陽光旭日的虛構欺騙過程的全面證據。
經過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認定,陽光旭日等在未取得國際奧委會授權的情況下,組織的所謂“促奧運首選品牌”活動,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執法人員依法查處了北京陽光旭日的違法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將涉嫌合同詐騙行為的6名當事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其實,話說回來,李謀的這種靠“奧運”發財的方式并不十分高明,被騙者只要稍加核實便會露餡。但是,即便是簡單的騙局,也還是有很多人不斷地在重復“騙”和“被騙”。
2007年8月17日,北京奧組委在奧運官方網站發布了《北京奧組委針對近期有人借北京奧運會名義斂財之事發表聲明》。其中還提到另外幾起案件,一個自稱“北京全民迎奧運活動組委會”和“海外百萬僑胞迎奧運籌委會”的組織,在海外舉辦活動、接受捐贈,自稱是首次以公益性活動方式開展全民迎奧運的官方社團組織;另一個自稱“北京全民迎奧運活動組委會北戴河辦事處”的機構廣泛征集書畫作品,并要求投稿人交納數千元出書費。
根據國際奧委會規則和北京奧組委規定,對于民眾自發舉辦或單位、團體內部舉辦的迎奧運活動,能規范使用奧運會名義和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北京奧組委抱有肯定和贊賞的態度。但同時,凡對外公開宣傳、公開組織參與者報名,特別是向參與者收取費用,對外征集廣告、贊助并提供回報條件,或者向參與者承諾提供北京奧運會觀賽及其他參與機會的活動,奧組委均明確反對。實踐中,凡涉及北京奧組委及奧運會的捐贈、市場開發工作均不通過任何第三方中介機構或代理組織進行。若能明白這一點,受騙上當者自然就會少很多。
不過,在奧運知識產權保護中,像李謀這樣被移交公安機關的案件大約五十多件,最后移交司法機關的案件更少,還有大部分的侵權行為是屬于無意識的。在奧標18例案例中,大部分案例多數是企業將福娃放在門前或打出迎奧運的宣傳語,對于這種案例多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處罰就可以了。
國內的情況是這樣,國際上是不是也存在侵犯北京奧運會知識產權的情況呢?劉巖告訴記者,國外確實有這樣的案子,但是查處起來幾乎不可能,因為成本太高了,幾乎就像在擁擠的公交車上被人踩了一腳,如果真要去一一計較,那么沒時間、沒精力。“我們收到這樣的案例,但是一般不宣揚,因為宣揚的話,幾乎等于告訴他們怎樣去侵權。”
打擊埋伏營銷
除了明顯的侵權之外,還有另一類奧運隱形市場也讓北京奧組委頭疼。
北京奧組委每年都要應對四五百件直接侵權的案件,但是對于隱蔽營銷(ambush marketing,又譯埋伏營銷),多半無可奈何。劉巖表示,“對付它幾乎沒有什么經驗”。實際上,已經有一些“好運08”、“觀戰北京”等等暗示北京奧運相關的廣告打出來,只是這些借力北京奧運的行為又顯得太過高明,很難追究。
按照以往奧運會的經驗,對“隱形市場”都有著各自的解釋,基本指的是非奧運會合作企業通過與奧運會建立虛假或未經授權的聯系,獲得巨大的商業利益。有些國家和地區,當隱形奧運營銷的行為出現時,企業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劉巖說,隱蔽營銷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很多營銷類書籍倒把它作為正面教材進行闡述,而且都強調技巧很高。最早發現的隱蔽銷售是鹽湖城奧運會,本來啤酒類項目百威啤酒是指定產品,但是鹽湖城有一個小啤酒廠在自己的包裝上寫著“鹽湖城奧運會非指定產品”,這讓主辦方無可奈何。
非奧運贊助商借勢發力,合理地回避知識產權的問題,并可將營銷費用在產品的終端市場使用。正是這種營銷概念使很多奧運贊助商很被動,甚至讓他們很頭疼,有時甚至會懷疑參與奧運是否能得到相應的回報。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局長呂志華今年四月就說,將對“奧運隱形市場”進行探討,他認為關鍵是要看個案分析,如果在同量級別上,是一種理解,如果雙方的實力相差很大,又是另外一種理解。
但是,具體案件的判斷上,恐怕理解的分歧也會非常大,現在北京奧組委至少遇到了幾十家這樣的企業準備搭便車。比如一場重要賽事,某個廠家購買了1000張座位相連的門票,派給自己的員工,而員工都穿上帶有廠家標記的服裝,或者整體構成某種圖案的服裝,只要電視攝像頭掃過全場就會帶來廣告效應。劉巖表示,這個問題幾乎沒辦法解決,目前只能想到了不賣數量巨大的連續座位票。但是誰又能保證,原本沒有這樣打算的普通觀眾也會被商家“收買”呢?
美國眾達律師事務所上海代表處合伙人趙久蘇律師建議,遇到隱蔽營銷,正常贊助商可以冒名侵權、貿易侵權以及對合同關系的干擾等理由通過法律途徑處理;在贊助商與主辦方簽訂贊助合同時,也可以用許多單獨合同詳細規定權益及權益使用方式來彌補漏洞。
實際上,隨著奧運火炬的傳遞,與奧運相關的體育營銷以及奧運相關產品也隨之集中表現與銷售,對于全國的工商系統來說,他們又將進行新一輪“行動”。火炬的傳遞也將是奧運隱形市場最為活躍的一次“表現”。
為此,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下發了專門保護火炬傳遞的通知——《保護第29屆奧運圣火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奧運會圣火的保護,并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保護奧運會圣火標志的專項整治行動。
新媒體的路在何方
根據以往奧運會的特點,隨著奧運會臨近,火炬傳遞、倒計時活動舉辦,奧林匹克標志侵權的案件在短時期內將不斷增加。其侵權形式也將呈現出新的特點,如奧運紀念品向網絡發展,奧運視頻在網絡非法傳播。
正是考慮到這一點,5月6日,在國家廣電總局主辦的“奧運新媒體版權保護論壇”上,100余家行業單位共同簽署了《奧運新媒體版權保護北京宣言》。
新媒體集體向社會承諾:以新媒體轉播本屆奧運賽事,需提前以合法途徑獲得相關授權和許可;自覺抵制侵權盜版行為,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奧運新媒體版權保護;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切實執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高度尊重北京2008年奧運會權利人以及持權轉播商機構的權益,共同探索業務合作模式,在合法授權范圍內傳播奧運賽事;共同把奧運版權保護作為奧運會傳播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對奧運新媒體版權保護的監管,積極支持有關機構開展的打擊侵權盜版行動;遵守本宣言的各項約定,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要知道,調研機構comScore2007年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全球網民數量達到了7.72億,占到全球人數的12%.而中國最新的網民數量已超過2.2億,事實上成為網民最多的國家。
上海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副局長張哲曾向記者介紹說,目前全國寬帶用戶高達1.63億人,全國有2萬多個提供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網站,廣電總局重點監控其中影響較大的6500家。其中提供視聽節目共享的網站有300家,幾乎所有寬帶用戶都使用過網絡視聽節目,其中7600萬網民下載過這些節目,3700萬網民上傳過視聽節目。
而在這樣的國家,舉辦世界第一大的體育品牌——奧運會,怎么可能不是網絡新媒體覬覦的一塊大蛋糕?對于網絡而言,點擊率就是商機就是財富,奧運節目給網絡帶來的誘惑實在太大。但是,《北京宣言》無疑宣告了提供視聽節目的網站試圖搭奧運便車的“死路”。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版權處處長趙秀玲日前告訴記者,國家版權局、工業信息部、公安部要加大對網站的監督,今年的網絡執法專項行動要比過去來得更早,持續時間更長。結合奧運會的舉辦,還要以網絡視頻的網站作為監管重點,對大網站進行主動檢查,幫助網站建立應對方案。此外,國家版權局還將建立技術監管平臺,會形成一套智能監管的系統,對盜版侵權網站實行更嚴格的控制,六月就會試運行。她認為,隨著新技術的應用,監管會上一個新平臺。
除了官方的智能技術監管,權利人的技術防范也至關重要。
離奧運會的開幕也不到100天,作為內地以及澳門地區唯一的北京奧運會官方互聯網、手機轉播機構的新媒體平臺,央視國際需要讓自己在新媒體上的3800個小時轉播內容發揮到極致,同時又要受到最大限度上的保護。
“坦率地說,2008年奧運會也是國際奧委會第一次出售新媒體轉播權,任何一家轉播運營商都沒有經驗可借鑒,我們也是如此,壓力并不小。”央視國際奧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人劉璐這樣說。為此,在成為官方互聯網、手機轉播機構的授權轉播商之后的兩個月,央視國際便成立了奧運版權中心,專門負責新媒體的版權保護工作,技術出身的劉璐是該部門的負責人,她認為版權保護首先就是構建整個技術平臺。
技術保護又首先在于IP限制,央視國際已經擁有用戶訪問地域保護技術,對中國內地和澳門以外的用戶訪問進行限制。通過技術手段識別出所有中國內地和澳門以外的互聯網用戶,讓這些IP無法看到央視國際轉播的內容。但是,網絡專業人士也說,目前免費的代理服務器也很普遍,IP限制恐怕難以抵住不少“漏網之魚”。
此外,央視國際還建立了數字版權管理平臺,通過成熟、可靠的DRM技術保護奧運視頻在新媒體平臺上的大規模傳播,這就像給所有的轉播內容在分發時加上一把鎖。地域范圍內的用戶在播放的時候,需要拿一張許可證,沒有許可證就沒法播放,劉璐這樣解釋道。
但是,這樣的許可證設置是否及時有效?網絡專業人士表示目前尚沒有直接破解DRM技術,但是只要有一張許可證之后,所下載的奧運比賽節目的文件可以通過一些軟件將DRM認證分離出來,后來的人就可以不再需要認證,還是可以看到奧運節目,最多推遲一段時間。不過,該人士承認這個技術效果可能比IP限制更好。
另據了解,央視國際還建設視頻指紋識別保護技術平臺,有針對性地建立互聯網視頻內容監控中心,對盜版行為進行監控和識別,其中包括籌建奧運新媒體數字指紋識別庫,存儲3800小時奧運節目的數字指紋信息;同時與門戶網站、視頻網站等新媒體機構協作,推行視頻上傳識別系統和甄別機制。
迅雷公司CEO鄒勝龍就告訴記者,這種技術在海外已經頗為成熟,應用較多,但是國內的網站幾乎還沒有使用。所以,此番央視國際在國內率先使用這類技術是否有效也可能為將來其他影視、音樂作品權利人為保護網絡版權提供借鑒。
除了網絡視頻這樣的新媒體之外,還有“博客”,這也是歷屆奧運會沒有遇到過的問題。國際奧委會在“出售”新媒體轉播權后,第一次允許運動員在參加奧運會期間寫博客,但是,運動員的寫作需要遵守有關規定。比如:運動員在8月8日至24日的北京奧運會期間,不能在博客內刊載任何視頻、音頻文件,也不能刊登有關第三方的機密信息。
此外,運動員或官員只能在博客內公開非奧運轉播區域拍攝的照片,但是國際奧委會允許他們刊登在轉播區域內只涉及個人形象、不涉及比賽本身的照片。國際奧委會還表示,運動員博客不能涉及商業廣告或者任何與商業廣告相關的行為。但也有相關人士認為,這樣的規定雖好,但在現實中很難實施,運動員實在太多,博客也太多,監管太難,處罰運動員更難。
實際上,對奧標的侵權行為在2006年以后明顯增多,越是臨近奧運會開幕,侵權活動就可能越猖獗。
2004年至2007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案件1650件,案值2069萬元,罰款1238萬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案件3件,移交人數8人。2006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件428件,比2005年增長了45%.這還僅僅是工商部門的查處,此外,還有海關、版權等部門的大力查案。
當然,像奧運這樣的盛宴,究竟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還是“魔高一丈,道高一尺”,尚需要實踐的檢驗。(周華)
世博標志保護的上海經驗
世博會本身是一項公益活動,世博會的相關標志作為世博會的精神和物質載體,同樣具有公益性。同時,由于舉辦世博會的投入巨大,一定程度的市場運作也是辦博的必要手段。因此這些標志還具有商業性。兼顧這種兩重性,在發揮相關標志公益價值的同時充分利用其商業價值,是成功辦博的重要條件。
對世博會標志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
狹義理解是指《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對世博會標志的定義。范圍限定于2010上海世博會,標志性建筑、上海世博會的域名等標志未明確規定在內,上海世博會的正式參展者專為世博會設計使用的徽記等更是被排斥在外。對世博會標志的廣義理解為:所有與世博會這一特定活動相關的標志,以及其組織者為從事與世博會直接相關的事務而使用的標志,即上海世博會相關標志(以下均稱為“世博會相關標志”,以與《條例》所稱之“世博會標志”相區別)。
申博徽標于2000年底提出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于2001年7月獲得特殊標志登記。上海世博會的名稱、申辦機構名稱及主題詞等特殊標志的申請則是在2003年提出的,并于2004年獲得公告。申博徽標的及時登記為世博會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打下了重要的基礎。它不僅為申辦階段官方的宣傳和民眾的公益使用提供了規范,也為打擊侵權提供了法律武器(如后面將談到的“弘輝房產案”)。此外,申辦機構還對主題詞、口號、宣傳畫等作品進行了版權登記。在2004年12月1日《世標條例》施行后,以上標志中屬于《條例》規定的保護范圍的,如申辦機構名稱、申博徽標等標志,已根據《條例》進行了備案并獲得公告。
申辦階段
隨著申辦上海世博會的宣傳全面展開,申辦機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以及燈箱、廣告牌、宣傳冊和紀念品等載體,使上海世博會的相關標志高頻、大范圍地出現于公眾視野,在一定范圍內幾乎達到家喻戶曉的程度。上海世博會的名稱及簡稱(如“世博會”、“世博”),還有“申博”等文字組合也逐漸衍生為有特定含義的名詞,成為與世博會相關的標志。
這一時期,對世博會相關標志權利的侵犯形式主要表現為:
1.在商業行為中,直接使用世博會相關標志,或將本企業的產品或標識與世博會扯上關系。
2.將世博會相關標志稍作改變,用于本企業的經營業務或相關商品、服務以及廣告中。比較典型的一例——“弘輝房產案”即發生于這個時候。涉案公司是一家房地產公司,它將自己開發的樓盤命名為“士博匯弘輝明苑”,并在使用中刻意強調“士博匯”三字,將申博徽標略作變形,作為樓盤標志使用于自己的售樓宣傳折頁中。該公司還使用了其他一些手法,如在工地上張掛“城市讓生活更美好,士博匯讓住宅更精彩”的橫幅等,意圖表明其樓盤與上海世博會具有事實上并不存在的商業關聯。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侵權者主要是利用世博會相關標志的知名度及其所蘊含的商機,趁權利人把注意力放在標志的非商業目的使用上之時,鉆了權利人對標志使用管理的空子。
因此,這一階段的標志保護工作應該有標志維護和打擊侵權兩方面內容:
1.對于“世博”、“世博會”等具有特定含義的文字組合,應當以特殊標志的形式予以保護(商標注冊也是可行的保護方式,但是注冊成本較高,且當時申辦機構還未考慮對標志的商業性使用)。
2.對于侵犯世博會相關標志的行為,應當通過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維護相關知識產權權益。當然,在維權的時候,應該對使用者是否為商業目的使用相關標志進行界定。只有明確了商業目的和非商業目的使用的界限,才能對各種“搭便車”行為予以抵制。回顧歷史我們發現,申辦機構(即這一時期的世博會相關標志權利人)沒有對標志采取過多的保護措施。這或許是因為,當時國際社會申辦2010年世博會的競爭十分激烈,中國申博能否成功還不是定數,申辦機構不僅要考慮維權的成本(如訴訟、注冊商標等),也要考慮打擊侵權對民眾熱情的影響——“搭便車”的行為在很多時候被公眾理解為“打擦邊球”,盡管其合法性受到置疑,卻往往被認為是“合理”的。
申辦機構的克制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一批與世博會無關的“世博”商標的誕生。從商標注冊的相關資料可以看出,很多“世博”商標都是在這段時間內產生的(由于商標審查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所以一些“世博”商標在一年或兩年后才得以公告)。當然,并非所有在這一時期產生的“世博”商標的擁有者都具有“搭便車”的惡意。但申辦機構對世博會相關標志的宣傳力度和保護力度的不協調的確助長了“搭便車”者的氣焰。
籌辦準備階段
這是一個由申辦階段向籌辦階段過渡的階段。首先產生了上海世博會的組委會、執委會以及世博局等機構名稱。接著,上海世博會會徽誕生,同時隨著會歌、口號的征集,產生了若干世博歌曲和口號。而申辦時期(前兩個階段)使用的申博徽標、申辦口號等與申辦世博會相關的標志隨即淡出了歷史舞臺。當然,象“世博會”、“世博”等標志不僅延續下來,而且更加為人們所熟知。
隨著辦博組織架構的建立和健全,以及國家層面各部委協調機制的確立,本階段不僅產生了大量世博會相關標志,對它們的保護也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首先,組織機構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采用商標和特殊標志等形式,對產生于此階段及前幾個階段的世博會相關標志進行了注冊或登記保護。例如,上海世博會會徽已提請商標的國內和國際注冊。前述“世博”標志已申請注冊為商標,“世博會”標志已登記為特殊標志。
其次,對比較典型的侵權行為,采用訴訟方式,堅決予以回擊。上文提到的“弘輝房產案”,就是在這個階段歷經兩審,以世博局勝訴而告終的。
最后,組織機構積極推動有關世博會標志保護的立法,并在組委會的支持下,將世博會的標志保護提升到國家層面,終于在2004年10月,國務院審議通過了《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條例》于當年12月1日開始施行,迄今已一年有余。
《條例》的頒布施行無疑為世博會相關標志的保護提供了更有力的手段。隨著依據《條例》的備案工作有條不紊地展開,世博會標志保護工作已從上海推展到全國范圍。在這種法律和輿論環境下,侵犯世博會相關標志權利的行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人們逐漸產生了自覺維護世博會標志權益的法律意識。
在這一背景下,侵權狀況具有如下特點:
1.工商部門以《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可以對侵權行為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動,因此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一般較短。
2.仍有些不易被察覺的侵權行為長期存在,例如借助互聯網的侵權。
3.隨著宣傳和執法力度的加強,一些曾經有侵權行為的人主動停止了侵權行為。
針對這一時期的侵權特點,在世博會相關標志的保護上,應該注意四方面的問題:
1.充分利用《條例》提供的保護措施,一方面及時履行相關標志的工商備案程序,另一方面依靠工商部門的行政力量,對侵權行為予以打擊。
2.加大宣傳力度,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及時發現侵權行為。同時,公眾守法意識的提高也會對意欲侵權者造成壓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侵權的發生。
3.積極與有關主管部門溝通,對相關標志保護中的真空地帶及時予以填補,不給侵權者以托庇之所。
4.對于非商業目的使用世博會相關標志者,強調對標志的“規范使用”。
目前,世博會相關標志的保護工作已進入了一個比較成熟的階段,由專業團隊來運作已顯示出其必要性。
為適應這一階段的世博會標志使用形勢和保護需要,世博局依據《條例》制定了《世界博覽會標志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5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正式頒布實施。根據《辦法》,世博局設立了“標志管理辦公室”,對社會公眾使用世博會標志予以引導和規范,對侵權行為予以打擊。這說明世博會組織機構的標志保護工作已進入專業化運作階段。
此外,世博局還積極與國家和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和溝通,以爭取營造出更有利于世博會相關標志保護的法制環境。這種環境將有利于世博會的宣傳和運作,也將鼓勵那些合法的世博會標志使用者。
籌辦階段
上海世博會注冊成功后,還將相繼產生吉祥物、招貼畫、會歌等世博會相關標志。隨著園區建設的開展,還可能產生標志性建筑。這期間還涉及對國展局局旗的非商業目的使用。根據《關于使用國際展覽局局旗的規定》,注冊后的世博會組織國應懸掛國展局局旗。這一標志也是《條例》中唯一一項權利人不是上海世博會組織機構的世博會標志。對局旗的商業目的使用只能是在“世博會期間”,而且國展局保有禁止有損局旗尊嚴的任何商業化使用行為的權利。
在這個階段,除了宣傳上海世博會,相關標志(國展局局旗除外)的使用還涉及世博品牌市場開發的利益。因此,對世博會相關標志的使用既有非商業目的,也有商業目的。
這一階段的侵權將可能有以下幾種方式:
1.侵權者將采取一般侵權者的做法,如仿冒商標、仿造產品等,并且侵權產品可能會進入國際貿易領域。
2.侵權者更可能努力尋找“打擦邊球”的機會,以貌似公益使用的方式行商業使用之實。
3.侵權者還可能試圖尋找難以監管的地帶,例如網絡、短信等。“埋伏營銷”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種難以監管的方式。
4.由于這一階段與世博會標志相關的商業化運作計劃將全面鋪開,由商業合同引發的“侵權”行為亦有可能發生。以標志許可使用合同為例,由于不同授權合同條款之間不一致,造成授權區域或授權產品的交叉,或授權期限、范圍不明,造成被許可使用者逾期或越權使用,使標志權益受損。當然,也有可能在以上內容均明確的情況下,被許可使用者未遵守合同約定,在未經許可的范圍和期間內使用世博會相關標志。
隨著上海世博會籌備工作的全面展開,對世博會相關標志的保護也將逐漸形成國內和國際并重的局面。根據國際條約或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國內法對相關標志予以權利保護(如商標注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等),是標志保護工作的基礎。同時,根據《條例》對世博會標志進行海關備案,將為有關標志提供更加周全的保護。
此外,由于原有的一部分特殊標志權利到期,對這部分標志中需要繼續以特殊標志形式進行保護的,應按照《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續展。其中比較重要的是“世博會”標志。
針對前面列舉的四種侵權方式,筆者提出以下關于保護工作的建議:
對于第一種侵權者,維權方式將如一般維權者的做法:采用行政或司法手段,制止侵權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由于組織機構多了《條例》這一武器,其對世博會相關標志的維權工作會比一般企業對其商標等標志的維權更有效率。
對于第二種侵權者,組織機構的宣傳工作和配套政策就顯得十分重要:一方面要讓公眾理解商業目的使用與非商業目的使用的界限,鼓勵公眾規范使用;另一方面要調動社會輿論,尤其是經合法授權的商業使用者的力量,對“打擦邊球”者及時予以披露;同時,積極利用現有法律資源,尤其是《條例》關于禁止未經許可的“潛在”商業目的使用的規定,提請工商部門對這種行為予以制止。
對于第三種侵權者,一方面鼓勵社會公眾監督舉報,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另一方面,從組織層面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協調合作,從根本上消除“空白”地帶。
對于第四種由合同產生的侵權行為,則應注意加強合同的監管,保持合同之間的一致性,及時收集合同的履行信息等。由于合同當事方有可能為外國法人,合同履行地可能在中國境外,因此對合同適用的法律應有明確約定。對此,將《條例》的有關規定直接移植進合同條款中,將是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
無論是對哪種侵權行為,輿論的監督、群眾的法律意識以及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都將是重要的保障。在工商等執法部門和世博局之間建立一個起信息溝通作用的聯動機制,將會對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有積極意義。
該聯動機制的基礎是世博局建立的信息平臺:工商、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負責提供相關信息,且都有權進入信息庫;世博局在縱向更新有關數據的同時,還負責將各部門信息橫向連接,對重要事件予以通知,或提出行動建議;社會公眾也有權提供相應的信息,并在一定條件下從該平臺獲取某些信息。
舉辦階段
嚴格地講,從這個階段開始,就沒有新的世博會相關標志產生了。但在標志的使用上,這一階段仍具有新的特點。世博會期間,不僅會徽、吉祥物和會歌等世博會相關標志會被高密度地使用,國展局局旗亦將經常被使用,并且將不僅被用于非商業目的的懸掛和宣傳,還可能被用于商業廣告或產品。同時,對各參展者為參加上海世博會而專門設計的標志(如館標、印章、象征物等),亦應在保護上給予一定的關注。
在舉辦階段,可能發生的侵權方式與籌辦階段相似。此時世博園區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上海因此成為活動的中心,其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為受影響最大的地區,全國及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均受到輻射式影響。同時,對網絡及無線通訊使用的監管難度也會加大。因此,此時的侵權行為在地域上呈現焦點突出、影響較廣的特點。
對于已有的世博會相關標志應繼續采用與前一階段一致的方式進行保護,保護的重點區域將會集中在上海及長三角地區。同時海關保護亦將與工商保護齊頭并進,從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兩方面截斷侵權之流。由于世博會將歷時半年,因此針對侵權行為的執法工作將是一個負荷較大、時期較長的工作。加強工商執法力度和各執法部門之間的配合協調,并在前一階段建立的聯動機制的基礎上,將其作用范圍擴大到更廣泛的地區,對維護世博會相關標志權益以及這些標志的合法使用者的權益都是至關重要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世博會相關標志的使用與維護,侵權和維權,都是動態的過程。所以世博會不同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會有不同的側重。對于世博會相關標志的保護,可以從內外兩個層面歸納工作的要點:從內部來說,要有明確的策略和標準、專業的維權部門和專門的維權機制;從外部來說,要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武器、充分調動行政機關的執法力量、盡可能地營造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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