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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就業促進法》(草案)與和諧勞動關系學術研討會專報

    日期:2007-04-17     作者:勞動法研究委員會

 

 

 

     2007 42 ,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委員會、上海市法學會勞動法研究會在市律協舉行“《就業促進法》(草案)與和諧勞動關系”學術研討會。約三十多位勞動法方面的專家、學者、法官、律師等參加了研討。

本次會議主要議題有:

一.積極的信貸、稅收政策與靈活的用工政策;

二.標準勞動關系與非標準勞動關系;

三.公共就業服務與非公共就業服務;

四.對于一般人群的促進就業與特殊人群的促進就業;

五.就業歧視與反就業歧視

華東政法學院 董保華 老師提出,《促進就業法》(草案)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傾向不一致。前者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再就業;而后者則強制推行無固定期限合同,造成“只進不出”現象。前者試圖依賴財政稅收政策緩解市場就業壓力,而后者則無法提供靈活的用工政策,從而無法有效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當前就業困難的群體主要是缺乏社會實踐經驗的大學生和農民工就業問題。建議《促進就業法》(草案)應關注特殊人群的就業問題,相應增加靈活用工條款。

上海市傅玄杰律師事務所朱慧律師認為,就業問題應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并非通過政府出臺法律可以解決。《促進就業法》(草案)的實施可能會造成各類市場主體用工不平等。政府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應是引導,而非規制,否則會起到扭曲市場的反效果。在反歧視問題上,法律應增加對地域歧視、戶籍歧視的規范與調整,增加對就業歧視的救濟規定(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

君合律師事務所馬建軍律師認為,《促進就業法》(草案)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內容空洞,條文過于原則化;二是操作性不強。我國就業問題主要集中于農民工用工和待遇問題上,建議在此法修改中可以設定有別于城鎮職工的就業模式來針對農民工用工問題,對多種用工方式加以規定,以規范“非標準用工方式”。另外法律中也應對弱勢群體加強保護。《促進就業法》(草案)可以對《勞動合同法》的灰色地帶加以規定。

上海市勞動局張憲民提出,要解決就業問題,首先要發展經濟,經濟發展了才能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其次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勵企業用工。政府不能通過創造就業崗位來包辦就業,就業應更多地通過市場來調節。

《促進就業法》(草案)所存在的問題在于:一是該法未明確靈活就業的各種渠道,就業方式靈活,企業用工才有積極性,建議立法中增加靈活就業的各類規定;二是未能協調與《勞動合同法》的關系;三是建議在該法中確立勞務派遣等多種“非典型性勞動關系”。農民工由農村向城市轉移,農民工的就業應通過非標準勞動關系來解決;四是建議草案中確立合理的勞動標準,這一標準非由政府確定,而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五是反歧視問題立法技術高,但草案中沒有為反歧視問題規定切實可行的措施。

廣盛律師事務所龐春云律師指出,《促進就業法》(草案)關注政府的職能,而《勞動合同法》則關注用人單位與員工的關系。《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在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促進就業法》(草案)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因此從這點上來說,兩法還是一致的。

周開暢認為,促進就業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政府責任、社會責任、個人責任在促進就業問題上是并重的。《促進就業法》(草案)第17條對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是對其他人員、其他企業的歧視;第41條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是政府將教育培訓的責任轉移到企業;第51條殘疾人就業的規定是剛性規定,是對特殊人群就業問題的僵化處理,在實踐中無法有效發揮作用。

匯業律師事務所陸胤律師指出:《促進就業法》(草案)第一應確立按勞取酬的原則;第二要貫徹“獎勤罰懶”政策;第三,不應使靈活就業成為空話;第四,應強化國家責任,公用事業企業的責任。公用事業企業不應過度追求股東利益,而應更多地起大消化就業的作用。

《勞動報》記者提出,《促進就業法》(草案)的規定過于籠統。對于歧視問題,可以通過其他規章制度加以細化;對于農民工的平等就業問題,法律中可以規定合理化的與城鎮職工不同的待遇標準;另外,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應更多地體現對弱勢群體的兜底保護。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郭文龍法官認為,《促進就業法》(草案)的內容空洞,建議增加具有操作性的條款。《促進就業法》與《勞動合同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在充分就業與就業穩定兩者關系問題上,郭文龍法官主張就業優先,認為國家應通過拓寬各種就業渠道使競爭弱的人員通過靈活就業來得到就業機會。

董保華 老師總結認為:此次研討會討論較多的《促進就業法》(草案)與《勞動合同法》之間的關系。《促進就業法》(草案)未對靈活就業問題做出詳細規定,對就業歧視與反就業歧視也無可操作性措施,因此建議草案應增加更多務實可行的條款,對靈活就業、反歧視等問題做出更細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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