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刑事錯案存在刑訊逼供 專家建議“刑訊逼供所獲證據一律排除”
"不承認?那就打。還不說,那就再打。四五個人輪流打,誰打累了誰歇著。"在趙作海事后平靜的敘述里,讓聽者不難還原當時他受到刑訊逼供的場面。
在兩個月前舉行的第二屆刑事訴訟監督論壇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畢惜茜對幾年中發生的25起刑事錯案進行的一項綜合研究分析顯示,存在刑訊逼供的占80%。
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針對這一"頑疾"增加了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
"鏟除刑訊逼供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有適當的法律后果,還要有相應的預防措施,期待刑訴法修改能夠重重打出‘組合拳’。"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敏遠、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許蘭亭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不約而同地表達了同樣的心愿。
強調自愿供述以保真實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強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證言或者被強迫承認犯罪。"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此次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公約的這一內容,明確提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這句看似簡單的話,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王敏遠表示,它給遏制刑訊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據。
王敏遠認為,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首先是理念上的問題。盡管法律規定了無罪推定,在個別辦案人員那里卻仍然是有罪推定。
他說,蓄意制造冤假錯案而"刑訊逼供"的案例是非常罕見的,絕大多數情況都是因為偵查人員深信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否則"為什么我抓到的偏偏是你"?
"但是,并不是只要有刑訊逼供就一定是冤假錯案。我們反對它,是因為這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違反人權要求的偵查破案方式。"王敏遠說,就算是真正的罪犯也不能打。否則,如果允許打"劉涌","佘祥林趙作海"們也是必然要挨打的。
許蘭亭對此深表贊同,他據此進一步建議刪除刑訴法第九十三條,因為如果保留"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可能導致"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在實踐中落空。
然而,一些辦案人員擔心,如果面對訊問可以保持沉默,很多案子就破不了了。
"說到底還是把口供看得太重。"許蘭亭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允許沉默并不是鼓勵被告人拒不供述,它只是強調自愿供述,以保證真實性。辦案人員應當樹立"重證據、輕口供"的觀念,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現場勘查、勘驗和司法鑒定上,在刑偵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期待非法證據一律排除
10多年前杜培武一案中,在公訴方出示的全部證據中,唯一能夠把杜培武與犯罪現場的物證聯系起來的"證據",只有杜培武的有罪供述。
后來證實,這些有罪供述,全部是刑訊逼供的結果。然而就是這些證據,讓杜培武被判了死刑。
"如果法律只是規定不允許刑訊逼供,但是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仍然可以用作定罪依據,怎么遏制刑訊逼供?"王敏遠略顯激動地說。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第17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這樣才能倒逼偵查機關不再靠刑訊逼供獲得證據,是釜底抽薪的做法。"不過,王敏遠在高興之余又擔心,刑訊逼供的動機從之前為了拿到認罪口供,轉為獲取案件線索以收集其他證據。
草案對此這樣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這意味著,規定仍然留有余地,并不是刑訊逼供獲得的證據一律排除。
許蘭亭認為,如果取得實物證據違反法律,尤其是根據刑訊逼供的線索得來的,也應該排除,要不然刑訊逼供還是無法禁絕。
建議審訊允許律師在場
除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和排除非法證據以外,修正案草案中還有一些細節改動。如在拘留、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這些規定,對于遏制刑訊逼供是否有重要作用呢?
"非常重要。"王敏遠表示,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多發生在看守所之外的審訊和送交看守所之前兩個環節,增加相關規定,恰恰從時間、空間兩個角度防范了刑訊逼供的發生。
許蘭亭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杜絕和減少刑訊逼供最有效的辦法之一,就是允許審訊時律師在場見證和監督,草案卻沒有這樣規定。
“如果律師在場監督見證,就不可能搞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我甚至主張,如果沒有律師在場,即便認罪,做的筆錄也無效。”許蘭亭說。
"當然,遏制刑訊逼供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王敏遠認為,從主觀愿望來講,我恨不得組合拳齊下,問題一夜之間徹底解決。但客觀上確實需要一個過程,這其中涉及到法制觀念的培養、干警素質的提高,偵破手段的進一步科技化、現代化,甚至還需要充足的經費保障。
王敏遠表示,重要的是要促進這個過程,逐步采取有效辦法,有一個合理的解決線路圖。
專家點評
草案構建嚴禁刑訊逼供完整機制
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剛剛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把刑訊逼供作為修正的一個重點。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創建了一套禁止刑訊逼供的完整機制,即賦予犯罪嫌疑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重要權利,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創設偵查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樣一套"權利――規則――措施"的禁止刑訊逼供新機制。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就是說在訴訟過程中,公安司法機關不得采用強制手段,把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轉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通過刑訊逼供取得證據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也是遏制刑訊逼供的重大舉措。
同步錄音錄像是遏制刑訊逼供的具體方法。它是監督辦案人員是否依法進行訊問活動的有力證據,也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排除非法證據提供了客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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