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農村基層選舉中出現的“賄選”現象,已嚴重影響部分地區的基層民主建設。市社科院“賄選”報告的主要作者、廣州市社科院黨組書記李江濤認為,賄選問題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即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也是基層民主發展過程中的“必然”。“不能因為賄選問題的出現,而否認基層民主建設的成績”,應該正視農村基層選舉中的“賄選”現象,然后通過完善基層選舉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遏制這類現象的發生。
村民自治的方向不能變
李江濤說,我國的村民自治是從1989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通過人大審議后確定的基層民主管理制度,至今已在中國農村實踐了20余年,成為農村民主政治的基礎。
他認為,雖然在部分地區出現了賄選的問題,但“不能因此否定村民自治的方向”,因為“民主的基礎在于農民”。
從1998年開始,廣東省在全省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一法兩辦法”),迄今仍是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礎,對規范基層選舉起了重要作用。但李江濤也坦承“一法兩辦法”確實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賄選問題出現有其必然性
對于當前出現的手段多樣的賄選現象,李江濤認為,這其實具有其必然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民主政治的不斷推進,賄選等問題也必然會出現”,這其中既有利益的驅動,也有權力驅動。但是,盡管賄選是基層民主發展過程中的“必然”,也是民主進程中需要付出的成本之一。而作為一種迄今最好的制度模式,并不能因為賄選的出現,而放棄民主化的進程,而是將其作為一種“必須支付的成本”,去正視這個問題,進一步解讀這個問題,而不是坐視“人民當家做主”變成“人民幣當家做主”。
“界定難、取證難、處理難”仍是當前困擾“賄選”問題治理的主要原因。市社科院在調查中發現,不少農民把選舉前的種種利益輸送手段,理解成了“一種市場行為”,而這樣的認識誤區如果廣泛存在,無疑為“賄選”提供了絕佳的生存環境。
李江濤建議,對于什么樣的行為算是“賄選”、出現“賄選”問題后,必須明確查處的責任主體、對已經認定的“賄選”行為,應該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去追究賄選者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法律條文,在這些方面均有缺失。建議廣州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先行先試對“賄選”的制度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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