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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外國人在華繳納社會保險

    日期:2011-12-16     作者:唐 毅 劉佳欣

        隨著2011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清晰的在附則中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以及最近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公開征求《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外國人在華就業是否繳納以及如何繳納社會保險再度成為社會熱議的焦點,尤其是在北上廣等擁有眾多外商投資企業及駐中國的辦事處、相應的擁有大量的境外就業人員的一線沿海大中城市。

 外國人在華繳納社會保險法律歷史沿革

 從國家法律層面來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
 隨著九十年代中期大量境外人員來華工作,對境外人員實行就業許可制度,辦理了就業證的境外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也可以參照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進行權利義務的約定,同時發生勞動爭議,也適用我國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即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
 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多通過屬地標準確立其適用范圍,《民法通則》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社會保險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因此既然外籍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合法為我國所承認的勞動關系,法律又未特別規定外籍員工無需繳納社會保險,按照通常理解,對于外籍員工,用人單位也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01年7月,中德兩國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2002年4月4日,中德社會保險協定正式生效。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為避免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于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員工,兩國互免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義務。
 2003年,中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簽署了《互免養老保險繳費臨時措施協議》等相關文件,據此,為避免雙重征收養老保險費,免除一國國民根據另一國立法所應承擔的法定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2003年8月1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執行中德協定和中韓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規定,凡不符合中德協定和中韓協定免交社會保險義務的員工,在華就業的德籍人員應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在華就業的韓籍人員應參加養老保險。
 以上雙邊協定,北京等地方均全文轉發并執行。
 2001年9月1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給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98號)中明確答復,對于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員回國工作,凡同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在內地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綜合以上的法律和規定來看,我國立法的出發點都是合法就業的外國人應當繳納社會保險,除非通過國際間的雙邊協議互相免除部分繳納義務的。

外國人在華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現狀

 法律未明確規定外國人如何繳納社會保險,沒有執行的細則,也沒有規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后果,司法實踐中也鮮有外國人就社會保險繳納與否及相關待遇提出仲裁或訴訟,于是社會上和用人單位甚至外國人的多數理解是外國人無需在華繳納社會保險。
 隨著境外來華人員日益增多,對外貿易日趨頻繁,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各國使領館、國際經濟組織呼吁給予在華外國人國民待遇,這類特殊人員的保險問題就凸顯出來了。
 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境外人員來滬工作已經11年了,在用人單位通知其合同到期終止后,該人士提起要求補繳11年社保的仲裁申請。關于補繳社保,其本人就言之鑿鑿,稱自己在境外工作年限較短,無法享受養老待遇,聽聞國內保險繳納滿15年后,即可在退休年齡后享受養老金,既然本人有就業證屬于合法就業,用人單位就應當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其本人要求單位繳納11年后再自行補繳,即可在中國養老。先不說此案的背景,如一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了十幾年,為中國經濟建設做出了努力,按時繳納個稅和社保,那么要求在中國享受養老待遇是合理的要求。根據上海的政策,繳納保險需要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記載,因此境外人員繳納保險的訴請如未有協商一直到今年7月1日前并不能獲得支持,考慮該境外人士工作多年,經過仲裁主持,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境外人員放棄繳納保險,單位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這個事件也反映出,外國人也開始逐步關心關注甚至是訴求在中國繳納社保并享受相關待遇。
 在法律無細則規定的情形下,各類大中城市,便按照法律確立的原則,頒布適用于當地的外國人保險繳納政策。如2005年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除具有與我國互簽實施社會保險協定國家國籍、提供已在本國參保證明的人員外,凡與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可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相應待遇。”2005年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臺港澳人員在深就業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與本市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臺港澳人員,可根據本市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規章,按照非深圳戶籍員工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本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本市就業的外籍人員的社會保險參照本通知執行。外籍人員所在國與我國簽訂有社會保險互免協定的,按協定規定辦理。”2009年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與屬于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并按規定分別辦理了《外國專家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臺、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同時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并在勞動(聘用)合同中予以約定。”上海將《勞動合同》中明確以明文載明雙方自愿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外國人在華保險繳納手續辦理的前提條件。
 綜上,以上地方性的法規政策在語言表述上不盡相同,但是可以看出,均體現了外國人可以當地繳納社會保險,但并未強制繳納。

外國人在華繳納社會保險和享受待遇情況

 公眾的普遍認知是外國人繳納保險并不強制,因此目前大中城市的各用人單位為外國人繳納保險的策略也是五花八門的。
 以上海為例,本所為滬上多家知名外資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就本所了解的情況來看。外商投資企業多為全員包括境外人員購買意外傷害或醫療的商業保險,鑒于已經購買商業保險,多數外資企業傾向于不再為外國人繳納社會保險。在具體做法有些單位是“一刀切”不購買也不向外國人解釋社會保險,有些單位是與外國人協商確定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如外國人確定繳納社會保險再行協商確定是否額外購買商業保險。
 誠然,有越來越多的單位反映,本單位的外國人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和我國在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和勞動權益保障上的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外國人會主動詢問其在華享受哪些法定福利待遇包括社會保險,而不再是過去單純的單位確定、本人認可的做法。
 那么境外人員在華工作期間如果碰到醫療或意外事故是如何處理的呢?
 一名外國客戶說,他們有句話叫“急病上海治,大病回國養”,鑒于經濟發達的國家是全民建保,醫療待遇也比較好,所以外國來滬就業的人士,急病在上海的私立醫院看(鑒于沒有社保,也無所謂是否公立,除非投保的商業險有特殊要求;私立醫院大多環境好、私密性好、服務好、就診人數少,甚至相當一部分就是境外人士參與開辦的),上海的醫院一旦確診,如有需要,就返回境外繼續治療。至于意外事故也多通過商業保險來理賠,如需治療也會返回當地。至于養老待遇,目前還比較少碰到。
 總而言之,以過往情況來看,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為外國人購買保險,用工風險太大;繳納社會保險會增加用工成本;而購買商業保險費用略低又無需本人繳費,還可以根據協商和需要靈活確定需要購買的險種,因而受到歡迎。對于外國人來說社會保險能夠享受的待遇并不多,但多一種保險多一重保障,繳納與否在兩可之間。

 外國人在華繳納保險征求意見稿出臺后的反響

 顯然,外國人在華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與勞務派遣、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并稱為滬上“外資企業最為關注的三大熱點”。
 很多外商投資企業聊到對此問題看法,有些認為是國家層面上的統一保險繳納,,可以理解;有些則認為,從過往來看比如醫療,外國人幾乎不在中國就醫;再比如失業,失業就回國;加之養老也不確定是否在中國,這樣的繳納增加企業和個人的成本,而意義和作用并不十分明顯;有些則折中認為可以設定一定的過渡期。
 根據一個2010年的調查,目前有60萬外籍員工在華,其中231700人有工作許可,并且逐年以10%左右的速度遞增,這顯然是一個已經不能不被重視的群體。新政策意味著外籍員工每個月到手的收入會“減少”,因為收入的一部分將被用于支付保險費用的個人繳納部分,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一部分,所以企業用人成本勢必增加。可以想見的是雇傭人數眾多外國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將重新調整福利待遇的分配,重新預估外國人的就業成本,甚至有可能重新與外國人協商工資待遇。
 然而,對于外國人在華繳納保險的認識并不能僅僅停留在短期可能增大的用工成本上。我們對此問題和所產生的意義應當有深度和廣度的理解。
 國家一貫重視民生保障和在華工作的外國人權益、重視各國提出給予在境內工作的境外人士的“國民待遇”,在對內管理上逐步與國際接軌、逐年減小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地區間政策的差異化。近期相繼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已經顯示了國家和政府在此方面的堅定的決心和信心。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不忽視每個群體,在國家層面上保證所有人員在國內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法定待遇,使得每個人都能得到保險的保障,這是一個負責的政府和一個尊重人權的國家所必須要做到的,而目前經濟發展的速度和人民的訴求也正是現在必須這樣做的原因。從長遠來講,當國家不斷將其經濟建設的成果與人民分享,從制度和管理上保障民生民權,這是安定團結的立國之本。就小的方面而言,不僅是外國人在華繳納社保還包括其他適用于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不同勞動群體的待遇的逐步明確和統一,而且還能有效地降低現在存在用工管理中對不同群體適用不同待遇的爭議。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全國統一的穩定的勞動保障體系,才能愈加吸引更多國外的優秀人才,才能更加促進外國在華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和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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