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7日下午,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在市律協第一會議室召開“刑事錯案成因與防范問題”研討會。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博和所主任林東品律師主持會議。復旦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謝佑平,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碩士生導師、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博和所兼職律師薛進展,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游偉受邀參會。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恒建所主任潘書鴻律師,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君成所合伙人余向棟律師和大邦所合伙人周巍律師作主題發言。
本次《刑事訴訟法》大修是我國法治進程中的一座里程碑,也是近期我國刑事司法理論界與實踐界所共同關注的頭等大事。《刑事訴訟法》修改,規范了刑事訴訟程序,明確了刑事司法活動“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為保證刑事案件公正審判提供了立法支持。然而,徒法不足自行,紙面上的法要成為行動中的法,需要司法者善意、良好地予以適用。《刑事訴訟法》大修,能否對刑事錯案起到充分的發現與抑制作用,能否真正實現程序的糾錯功能?要解答這些問題,首先應當追本溯源,在透徹分析刑事案件成因的基礎上,進而尋求解決之道。
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新近發生的兩起錯案平反案件再次引起人們關于刑事錯案問題的探討。其中一起為發生在杭州的“叔侄強奸案”。當事人張輝、張高平于2004年被控強奸判處死緩,于2013年3月26日再審宣告無罪;另一起為發生在北京的“常林峰殺妻焚尸案”,當事人常林鋒于2007年5月案發,于3年后的2010年5月一審判處死緩,經上訴發回重審,2013年3月20日被宣告無罪。上述兩起案件的平反均發生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且與此前所糾正的錯案相比,上述案件并未出現“真兇落網”、“死人復生”等現象。因此,該兩起案件再次引起了人們對刑事錯案相關問題的討論。
鑒于此,研討會圍繞“刑事錯案成因”、“刑事錯案追究制效果與反思”、“刑事錯案防范”三項內容展開研討,現將探討內容綜述如下:
一、刑事錯案的成因問題
解決問題的前提是追本溯源,尋求問題發生的根源所在。避免刑事錯案的發生,首先應當探索以往錯案發生的原因。因此,本次研討會專門設置了“刑事錯案成因”這一主題。
謝佑平教授認為,首先應當承認,刑事錯案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活動中是極少數的;同時,錯案發生的原因也是多元的。探討錯案的成因,不是為了秋后算賬,而是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謝佑平教授將生成錯案的原因歸結為五點:
(1)司法政治化。在許多案件中,上層意志往往決定案件走向,而實踐中,辦案上級機關或干部又很少在第一線親自核查案件,甚至有些干部并非專業業務人員。在這種情形之下,難免會發生對案件的錯誤判斷。
(2)司法功利主義。實踐中,司法功利主義的表現有許多。例如,實務部門的辦案指標就是最顯著例子。在指標的指導下辦案,難免會導致偵查、檢察與審判人員的辦案行為任務化。指標的完成與否甚至和司法人員及有關領導的升遷、任免直接掛鉤。因此,在指標難以完成時,就難免會出現辦案行為急功近利而導致錯案。
(3)口供主義。長期以來,我國對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證據主要依賴口供。為盡快取得口供,必然伴隨刑訊逼供、變相逼供等不合法的取證手段。而口供一旦虛假,則會導致刑事偵查行為的方向性錯誤。過度依賴口供的偵查習慣,必然會成為滋生刑事錯案的土壤。
(4)辯護虛無化。在刑事訴訟三角框架中,辯護制度的設置就是為了對抗國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訴,防止出現擅斷。因此,辯護制度在防范錯案、發現錯案、糾正錯案的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長期以來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的刑事訴訟價值取向,嚴重抑制辯護作用的發揮,進而提升了錯案的發生幾率。
(5)司法機關職能混同,監督不力。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基本原則。然而現狀則是三機關配合有余,監督不足。同時,上下級司法機關之間,沒有起到有效監督作用。刑事二審程序對錯案的糾正功能無法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潘書鴻律師認為,我國刑事錯案發生有其特殊性,除上述原因外,還有如下原因:
(1)疑罪從輕的觀念殘留。我國刑法學界早已形成了“疑罪從無”的理論共識,但在司法實踐中,“疑罪從輕”觀念依然習慣性的體現在個別司法行為中。
(2)偵查權不斷擴張。從錯案發生規律看,錯誤的根源必然是案件偵查行為。實踐中,偵查權力的限制越多,其偵查行為就越規范,錯案發生的幾率也就越低,而偵查工作的效率也必然隨之降低,破案難度也必然隨之增加。反之,偵查權的限制越少,則偵查效率越高,破案難度越小,而錯案的發生幾率也必然上升。這是偵查權設置中的一對矛盾。因為長期以來片面追求打擊犯罪的價值導向,在對上述矛盾的選擇中,偵查權始終沒有受到足夠制約。
(3)申訴無門。如果說此前種種原因滋生了錯案,刑事案件申訴難則使得錯案失去了得以糾正的機會。實踐中普遍存在著一種潛規則,服刑期間的已決犯,如果不認罪而繼續申訴,則不得減刑或假釋。大多數蒙冤者在此情形下選擇忍氣吞聲。同時,從已得到糾正的錯案來看,許多錯案當事人經過長達數年的申訴,訴求往往石沉大海,直到真兇出現、死人復生等小概率事件發生才最終得以糾正。而大多數沒有如此幸運的蒙冤者,其申訴之路更是難上加難。
二、刑事錯案追究制的效果與反思
刑事錯案的發生往往伴隨著對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追究。我國進行刑事錯案追究的探索已經經歷了一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許多地方法院均試行了錯案追究辦法。從實際效果看,錯案追究制的作用及合理性也不斷受到人們質疑。那么,刑事錯案追究制到底是否需要,追究方法是否合理,這些問題,都亟待人們的思考與解決。
游偉教授認為,我國實踐中存在的錯案追究辦法均有不盡合理之處。首先,刑事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集體負責的情況。最常見的莫過于檢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再如經政法委三長會議協調過的案件,這類案件因承辦人員須聽命于上級,因此無法直接追究其責任。而對于檢察委員會委員、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責任追究,因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系對案件集體負責,因此也無法具體追究某一人員的責任。對于這類案件,錯案追究的難度極大。其次,錯案產生的原因極多,對何為錯案的理解也不同。以往實踐中,往往認為一經二審或再審改判就是錯案。在此情形下,個案請示被廣泛適用于實踐中。而經請示的案件,其二審、再審的糾錯功能幾乎喪失。再次,錯案追究制下,一旦發生改判,無論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審判或枉法裁判,承辦人員的個人利益(例如收入、獎勵、表彰、晉升等)均會受到影響。這導致糾正錯案難度增加,不僅需要法律上的考量,還必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和司法人員個人利益之間做出選擇。錯案追究制本意是防止錯案,但實踐中卻成為了糾正錯案的阻力,導致錯案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旦發生錯案則索性一錯到底。
周巍律師認為,我國的錯案追究制在實踐中并未起到良好的效果。要真正抑制錯案發生,正確的做法是解放司法人員的思想負擔,使得對錯案的追究回歸法律。對于確實存在枉法裁判或違法違規辦案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不存在違法枉法情形,僅僅是因為認識錯誤或審判失誤而導致的錯案,只要糾正案件判決結果即可,不應當在追究辦案人員個人的責任。
三、刑事錯案的防范
討論刑事錯案的相關問題,根本目的是防止錯案的再發生。
薛進展教授認為,討論刑事錯案的防范,必須達成四點共識:(1)刑事錯案在世界各國均有發生,只是發生概率和原因有所不同;(2)從錯案產生的原因分析,少數是故意造假、明知故犯,而多數是無意錯判但發現錯誤后不予糾正;(3)法院是發現錯案、抑制錯案、糾正錯案的最終關卡,承擔最主要責任;(4)錯案責任追究制并不能起到有效抑制錯案的作用。
在此前提下,薛進展教授進一步提出,抑制錯案的最根本措施不在于制度層面,而在于觀念層面。扭轉陳舊觀念,樹立正確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抑制錯案的最根本、最深層次的措施。薛進展教授認為以下三種觀念的樹立,對錯案的防范至關重要:
(1)疑罪從無。“疑罪從無”原則在實踐中異化為“疑罪不死”原則。對證據不足,事實存疑的案件,通常不判死刑,但卻沒有勇氣宣告無罪。如果“疑罪從無”真能在實踐中發揮作用,錯案的滋生土壤將不復存在。
(2)分權制約。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的結構設計是為了保障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院居中裁判的制約機制的實現。同時,偵查、審查起訴與審判活動分別由三機關進行,也是為了避免權力集中,形成各機關之間的制約。而實踐中,過多的變通做法使得控辯雙方及各辦案機關之間的制約力明顯不足。堅固的樹立分權制約觀念,各機關在訴訟中各司其職,是防范刑事錯案發生的有效措施。
(3)充分發揮辯護作用。從已經曝光出來的錯案中,無一例外的都存在一個現象:在錯案從發生到糾正的整個過程中,辯護律師是堅守法律底線,堅持正確觀點的重要力量。實踐可以證明,充分發揮辯護律師作用,可以有效幫助司法者做到“兼聽則明”,進而有效防止錯案發生。
余向棟律師認為,防范錯案的發生,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轉變觀念,摒棄先入為主、有罪推定的傳統思維模式和疑罪從有的刑事司法理念;(2)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改變控辯雙方嚴重失衡的審判格局;(3)加強對偵查機關的監督,加強偵查、檢察、審判三機關的制約、監督;(4)嚴格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規則,堅持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最后,會議主持人林東品律師將研討會的主題總結為“老生常談”,從“佘祥林案”到“趙作海案”,再到近期的“浙江叔侄強奸案”,每次類似案件的發生,都會引發類似今天的討論,所討論的內容,也很難再有太多的新意。但是,令人最為困惑也是最感無奈的是,當年所提出的問題,在今日依然是問題,當年所提出的對策,在今日依然適用。這個現象值得每個法律人深思。近期個別事件所引發的律師與檢察官、法官關系的討論中,個別律師、檢察官、法官均有不適當的言論。從有利于法治社會培養的角度看,所有法律執業者應當樹立法律職業共同體觀念,尊重、理解其他法律執業者,既不能自我夸大、目中無人,也不能畏首畏尾、妄自菲薄。聯系會議主題,能否建立良性的控辯審三方關系,關乎三方之間能否互相信任、互相依賴、目標一致,共同促進個案正義的實現。
(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供稿)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