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師表示“范跑跑”行為涉嫌違法
日期:2008-06-19
作者:董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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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現象引發的大討論曠日持久、難以定論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范跑跑”行為是否違法似乎還沒人找到確鑿的法律依據,因此討論只能停留在文人墨客的唇槍舌戰之中。這樣的爭論還要持續多久,誰能提供關鍵的法律依據,可能將是“范跑跑”大討論畫上句號的一個關鍵。
近日,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在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發表題為《“范跑跑”違法!》的文章,表示范某的先跑行為以及之后其在媒體上的公開言論都已經涉嫌違法,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民法通則》等法律。這些觀點或將成為解決“范跑跑”一事的法律依據。
“范跑跑”先跑行為涉嫌違法
李健在文中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定義就是未滿十八歲,范某所教學生之中應該不可能無未成年人的吧。所以災難突發時,學校、教師無疑承擔著優先救護學生的法律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第五款也規定了,教師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教師應當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義務。”而范某的逃跑行為,顯然沒有做到遵守職業道德、愛護全體學生等。
關于網上流傳的“范跑跑”逃跑乃“緊急避險”一說,李健強調:范某身份不適用于“緊急避險”!“緊急避險”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到: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關于此點,李健律師舉例說,好比一個警察不能面對歹徒扔槍跑人,在學校范某的身份首先是教師,范美忠屬“職務行為”,沒有“緊急避險權”,用“緊急避險”來推脫再法律意義上是不成立的。
所以綜上所述,范某的先跑行為,有違反法定義務之嫌。
“范跑跑”事后言論也涉嫌違法
如果說地震來臨之際“范跑跑”出于求生本能先跑,人們尚能理解的話,其之后在各大媒體上的高調公開辯解,或許才是招惹眾多謾罵的原因。李健律師在文中表示,“范跑跑”不僅在先跑問題上涉嫌違法,其事后在媒體上的各種言論也難逃其咎。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范某事后在互聯網上張揚自己的“敏捷”行為及在《鳳凰衛視》高調辯護其極端行為的合理性的行為,都是一種嚴重損害社會公德的行為,范某的電視辯論中明確的說到“這那有什么公德啊,無非只是一群人私利而已”。
最后李健還談到,當湖南籍譚千秋老師尸骨未寒之時,作為同一職業的范某能說出這樣的話,就是對譚千秋老師壯舉的褻瀆,是對社會公德的褻瀆。這同樣也是種違法行為,侵害的是對世權。同時李健表示,以這些法律為根據,若是賑災烈士遺孤覺得范某言論侵犯了烈士的名譽權,將免費為其代理起訴范某,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