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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師提起行政訴訟
日期:2006-08-30
作者: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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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為國家主管野生動物保護的行政機關,非但不履行保護職責,反而公開拍賣獵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狩獵權’,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 ”今天,北京天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福江告訴記者,他已于8月2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國家林業局撤銷拍賣“狩獵權”的具體行政行為。8月9日,媒體披露國家林業局委托拍賣包括巖羊、矮巖羊、盤羊、馬鹿等屬于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狩獵權”。8月20日,長期從事環境法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燦發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納入拍賣范圍,法律依據不足,國家林業局涉嫌違法(本報8月23日四版曾作報道)。王福江律師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都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這次拍賣“狩獵權”的狩獵對象屬于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不屬于《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特許獵捕證的條件。被告機關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說拍賣“狩獵權”是為了物種的繁衍,但這種說法已經受到有關專家質疑。王福江在訴狀中稱:“野生動物屬于全人類的財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義務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特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針對國家林業局拍賣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狩獵權”涉嫌違法一事,早前接受過本報采訪的王燦發教授認為,除了公益訴訟的途徑之外,公民可以依法向國家監察機關舉報,要求監察機關查處這種嚴重違法行為。如果涉嫌犯罪,公民還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檢舉、控告,由檢察機關立案查處。8月29日下午,記者致電國家林業局新聞處,一位負責同志告訴記者,目前無法接受采訪,暫時也不會安排新聞發布會。法院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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