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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與律師行業發展——第五屆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綜述

    日期:2025-01-16     作者:仲裁專業委員會


20241019日,上海律協仲裁專業委員會在上海虹橋錦江大酒店舉辦第五屆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本次論壇主題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與律師行業發展。本次論壇通過“線下會場+線上直播”形式同步進行。近200位滬蘇浙皖律師協會仲裁相關專業委員會代表以及專家、學者、律師現場參加會議,超過3萬名觀眾線上觀看了直播。

本次論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安徽省律師協會、江蘇省律師協會、浙江省律師協會聯合主辦,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安徽省律師協會訴訟仲裁與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江蘇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業務委員會、浙江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共同承辦,上海市律師協會邵萬權會長、黃寧寧副會長、安徽省律師協會音邦定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沈田豐會長、江蘇省律師協會顧海嘯副會長出席會議并發表致辭,司法部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專家委員會委員、香港律政司前司長鄭若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海事及海商審判庭庭長金曉峰應邀出席論壇并發表主題演講,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副秘書長徐飛、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王唯駿、上海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陸春瑋、國際商會仲裁與ADR北亞地區主任黃志瑾應邀出席論壇并作交流發言。

一、 開幕環節(主持人:黃寧寧,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一) 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邵萬權致辭

他首先在致辭中代表上海市律師協會,向本次論壇的共同主辦方安徽省律師協會、江蘇省律師協會、浙江省律師協會的支持表示感謝,對參加本次論壇的各位嘉賓、仲裁機構代表、律師同仁、仲裁共同體成員表示誠摯的歡迎。其次,他指出,近年來國家層面持續出臺支持仲裁的各項政策,體現了中國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決心。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其中四次提及仲裁,并明確提出“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為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上海的任務是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在堅持對標改革持續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方向指引下,上海正在從立法、司法、行政多個方面積極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他強調,上海市律師協會對仲裁事業發展一直高度關注,并且積極參與、全力支持。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自20227月開始已經舉辦了四屆,每屆論壇三省一市律協仲裁相關專業委員會都聯合發布律師從事仲裁業務指引,論壇已經在長三角乃至全中國擁有了廣泛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第五屆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是新一輪循環的開端,邵會長祝愿新一輪論壇在前四屆的成功基礎上,取得更大的成功。

(二) 安徽省律師協會會長音邦定致辭

他首先在致辭中表示,長三角作為全國經濟發展最活躍、開放程度最高、創新能力最強的區域之一,三省一市律師協會有責任、有底氣、有條件為律師事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長三角樣板”。在一體化發展的進程中,仲裁作為一種重要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指出,安徽律師秉持著專業、敬業的精神,積極參與各類仲裁事務,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仲裁制度發展等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仲裁的健康發展不僅關乎律師業務的拓展,更關系到整個區域的法治環境建設和經濟社會的穩定繁榮。仲裁律師作為仲裁活動的重要參與者,肩負著推動仲裁程序公正、高效進行,準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使命。他相信,通過本次論壇的交流與合作,將進一步加強長三角地區律師之間的聯系與協作。可以在仲裁業務領域開展更廣泛的合作,共同打造長三角仲裁律師的品牌形象;可以建立常態化的交流機制,定期分享信息、研究問題、開展培訓;可以共同參與區域內的仲裁法治建設,為推動長三角地區的仲裁事業發展貢獻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三) 浙江省律師協會會長沈田豐致辭

他首先在致辭中表示,仲裁作為現代商業文明的重要標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尋求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有利于關系修復的方式解決爭議。長三角地區作為中國經濟最活躍的區域之一,是仲裁事業的發展高地,必將引領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方向。律師是仲裁事業不可或缺的主力軍,優秀的仲裁員一定是更優秀的代理人。仲裁在商業高度發達的社會中是律師行業展現能力的最佳選擇。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這對律師行業是一個福音和努力方向。他指出,本論壇的舉辦,可以讓律師們加強工作、溝通和分享經驗,提升長三角地區律師的整體素質和專業能力,共同推進仲裁業務的專業化發展。浙江省律師協會將始終秉持開放與包容的態度,與滬蘇皖等兄弟省市的律師協會密切合作,共同探索適合長三角地區的仲裁服務方式,推動區域仲裁文化建設和發展。

(四) 江蘇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顧海嘯致辭

他首先在致辭中表示他受車捷會長委托,代表江蘇省律師協會對論壇的舉辦表示熱烈祝賀并歡迎各界人士的到來。圍繞本屆論壇的主題,旨在匯聚業界精英,共同商議國際仲裁在華東地區的新實踐、共同謀劃律師行業在仲裁領域的新機遇,共同探索仲裁與律師行業融合的未來之路。他強調,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及仲裁與律師行業,江蘇省律師協會已舉辦多次活動,包括與國際仲裁機構保持著密切的合作和交流,以期提升律師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他相信,未來將會繼續與長三角兄弟省市保持常態化溝通、互動和協作,攜手推動該項事業再上臺階。

二、 主題演講(主持人:毛惠剛,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主任)

司法部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專家委員會委員、香港律政司前司長鄭若驊做題為《構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主題演講

她指出長三角作為中國經濟的主要引擎,其經濟總量在2024年前半年已超過15萬億元,帶來了大量的商業活動和爭議,尤其是在生物醫藥、人工智能和數字經濟等行業。隨著長三角經濟的發展,亟需相應的法律支持,尤其是在并購、股權轉讓和投資保障等領域。仲裁不僅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工具。長三角地區應當加快仲裁市場的建設,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

在談及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構建時,她提出了幾個成功要素:司法監督、法律框架、二元制和臨時仲裁。首先,她強調司法監督在仲裁過程中的重要性,認為仲裁地法院的做法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選擇。其次,在法律框架方面,她指出,完善的仲裁法和仲裁規則是保障仲裁有效性的基礎。她提倡采用二元制法律制度,分為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以增強中國在國際仲裁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她認為這種二元制不僅有助于國內律師參與國際仲裁,也能夠提升中國的國際仲裁地位,借鑒香港的經驗可以幫助推動國際仲裁的發展。最后,臨時仲裁機制的引入可以提高仲裁的靈活性和效率。她建議,長三角地區的仲裁機構應考慮在特定情況下允許臨時仲裁,以滿足快速爭議解決的需求。這種靈活性將吸引更多的企業選擇在長三角進行仲裁。

人才培養是鄭若驊資深大律師演講的另一重點,她強調需要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法律人才,特別是在交易談判、仲裁實務等方面。首先,她呼吁更多高校設置系統性的國際仲裁課程,以培養具備國際法背景的法律人才。通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課程設置,學生能夠更好地掌握國際仲裁的基本知識和實務操作。其次,她建議法律事務所、仲裁機構和高校應加強合作,為年輕律師提供豐富的實習和培訓機會。這不僅有助于提升他們的實踐能力,也為長三角地區的仲裁市場培養了更多的專業人才。最后,她鼓勵法律界應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參加國際仲裁研討會、論壇和培訓課程,能夠幫助國內律師開闊視野,提升專業素養。

就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方面,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分享了與深圳律師及司法局合作培訓的項目,展示了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在培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的努力,并呼吁各界共同推動仲裁事業的發展,以應對國際化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她期待通過這些努力,推動長三角地區乃至全國的仲裁事業發展,為中國在國際仲裁中取得更大的成就貢獻力量。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海事及海商審判庭庭長金曉峰作題為《為何支持仲裁,如何支持仲裁》的主題演講

金曉峰庭長從認識、實踐和展望三個方面深入探討了為何仲裁備受關注及其在中國的發展現狀。

一、對仲裁的認識。

首先,仲裁被視為解決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因其具備獨特的優勢。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允許他們選擇適合的語言、規則和仲裁員,這種自主性使得當事人對裁決結果的接受度更高。數據顯示,2022年上海仲裁裁決的撤銷率僅為2.8%,遠低于涉外商事訴訟的上訴率9.1%。這種數據表明,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當事人對結果的認可。

其次,仲裁允許專業人士解決專業問題,特別是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員的專業背景對案件的處理至關重要。這種專業性幫助仲裁保持其競爭力,使得仲裁在特定領域仍然受到青睞。此外,由于《紐約公約》的存在,仲裁裁決在國際上的可執行性較高,相比之下,法院判決的執行往往更為復雜。

最后,良好的營商環境對于吸引投資至關重要。中國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政策以及對仲裁的支持將為企業提供更強的信心,進一步促進仲裁的發展。

二、司法對仲裁的支持。

在實踐層面,司法如何支持仲裁顯得尤為重要。香港高等法院陳美蘭法官總結的香港執行仲裁裁決的十項原則為此提供了重要參考,強調法院在仲裁中應主要提供便利,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且在執行仲裁裁決時應盡量減少干預。

在內地的司法實踐中,法官也普遍認同這些原則,重視當事人意愿的有效表達和仲裁庭的獨立判斷。例如,法院會通過善意解釋來維護仲裁協議的效力,避免因文字上的小瑕疵而導致協議無效。此外,法官在處理仲裁裁決撤銷和執行申請時,會嚴格限制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列舉的事由,確保仲裁的獨特程序價值得到尊重。

三、未來展望。

未來,司法支持仲裁的理念應進一步深化,仲裁的有效性應建立在市場自律和競爭的基礎上,而不是依賴于司法的過度干預。同時,司法應積極推動仲裁法律體系和制度的完善,隨著《仲裁法》的修改和實施,司法實踐也應不斷豐富適用規則,以適應不斷變化的仲裁環境。

總之,仲裁在中國的日益重要性,不僅在于其自身的優勢和特點,更在于國家對其發展的高度重視。通過深化對仲裁的認識、加強司法支持以及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仲裁必將在中國商事糾紛解決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三、 圓桌討論

(一) 《臨時仲裁》(主持人:張振安,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1、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副秘書長徐飛作有關【涉外海事糾紛中的臨時仲裁】發言

徐秘書長首先通過列舉《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第二十條、《仲裁法修訂草案》第七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以及兩個案例的分享,指出臨時仲裁適用范圍的現有規定。

她提出,為什么海事領域多使用臨時仲裁?

第一, 因為海事爭議當中更多涉及非常專業的問題,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

第二, 保密性的優點,采用仲裁,可以保護雙方的商業隱私。

第三,她認為,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航運標準合同的使用。關于航運標準合同,列舉了兩個例子。

1)金康合同。

2NYPE紐約的定期租船合同。

徐副秘書長指出,紐約的定期租船合同是1913年訂立的,金康合同是1922年訂立的,兩份合同的使用年限都已經超過100年了,仍然還是在航運界繼續使用。隨后,她就該兩份合同的歷史發展和仲裁條款的約定進行了詳細闡述。

她指出,美國海事仲裁協會對于仲裁員資格的要求是must have substantial practical commercialnon legal experience,我不要你的法律背景,我需要你至少有十年的在responsible commercial position負責的這樣的一個資歷。

美國海事仲裁員協會的76名仲裁員當中,只有26%的人是具有 legal qualification的,更多數的人實際上是更專注于的commercial man,就是專業人來做專業事的這樣的一些仲裁員的一些選拔。這可能和我們國家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選拔想法是不一樣的,我們國家仲裁法的選擇就是仲裁員最好是一定要有法律背景。

此外,她就以上兩個合同法律條款對如下問題等展開思考和探索并分享觀點:它們的法律和仲裁條款對業界是什么影響?公正的裁決需要一個煩瑣的程序嗎?如果臨時仲裁選擇是arbitration in shanghai,需要判斷是否為適格主體?

最后,她指出就提出的問題,暫無法給當事人一個解決,除非司法有變化或者說立法有變化,再或者當事人在訂立條款時有足夠高的市場地位,實現非常標準的臨時仲裁條款約定,才有可能說約定的arbitration in shanghai是有效的。 

2、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吾契律師事務所主任金立宇作《論適用<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的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發言

金律師從如下方面就適用《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的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進行了分享:

一、 臨時仲裁規則產生的背景和發展。

2013年,我國陸續建立了多個自貿區,包括上海。

2016年的時候,最高法院頒布了《關于自貿區方面的意見》,提出了前面幾位嘉賓講到的“三特定”,特定地點、特定規則、特定人員來進行仲裁。

2017年,珠海仲裁委制定了《臨時仲裁規則》,它是由機構制定的,非常有機構的特色。

2021年,全國人大通過了《關于授權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決定》,授權上海市人大根據浦東改革創新實踐的需要制定浦東新區的法規。

2022年,中國海商法協會和海事仲裁委頒布了《臨時仲裁規則》,這是第二個由機構制定的規則。2023年《立法法》進行了修訂,其中講到了仲裁的制度它的基本制度,加了“基本”兩個字,基本是由法律來確定的,如果不是“基本”的仲裁方面的制度,實際上把空間留給地方進行探索。

202311月,上海市人大通過了《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條例》,這個條例里規定了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商事領域可以約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進行臨時仲裁。

202481日,司法局推出一個涉外海事商事臨時仲裁推進辦法,并且我們協會的臨時規則,也是在同一天制定發布并且生效的。

二、意思自治的三個方面。

第一,啟動仲裁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自己去啟動,不需要機構立案。

第二,仲裁員的選定和收費方面的當事人意思自治。

《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里吸納了很多國內先進的仲裁機構仲裁員選定方面的創新和智慧,各選邊裁,邊裁來選定首席。如果達不成一致,用名單法,即需要指定機構的幫忙,向雙方提供一個名單,大家按這個名單來排序,喜歡指定誰或者不喜歡誰,由機構來看排序的前后幫你指定。從該角度,完全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雖然有指定機構的幫忙,但在規則里也非常大地限制了指定機構的權利,指定仲裁員的權利留給了當事人。

關于仲裁員人數,不作限定,如果雙方選了兩個仲裁員達成一致了,實際上找第三個也沒有意義,所以人數是可以雙方約定的。

關于仲裁員的范圍,除了仲裁協會有一個推薦的名單之外,更重要的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任何符合仲裁法的仲裁員擔任仲裁員。這里設置了一個兜底的條款。上海仲裁協會會幫助解決仲裁員資格是不是適合的問題,雙方任何一方把這個認為對方制度不適合的問題提交給仲裁協會來解決。

關于收費的問題,是我們國內仲裁實踐里最新的,雖然國際上是很常見的。即當事人自己跟仲裁員討論協商收費的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對另外一方所選定仲裁員的收費有意見,可以向指定機構提出來,最后由指定機構來確定收費的方式,那么指定機構確定的收費方式是具有約束力的,對當事人和對仲裁庭都是具有約束力的。 

第三,組庭后的程序安排,更大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做到了跟國際直接的接軌,在我們中國所有的仲裁規則里,第一次提出來仲裁庭組成以后要盡快召開程序管理會議,并確定仲裁程序時間表。

三、關于程序管理會議。

現在很多機構仲裁里仲裁庭不能直接向當事人回復問題。包括證據規則的選擇以及前面講的程序管理會議里討論的舉證方式,證人證言提交的方式,包括專家證人作證的方式,包括文件披露的方式,應該說《臨時仲裁規則》推薦的就是直接適用國際上流行、通行的這一套制度安排。

關于組庭后的程序安排,有快速程序的規定,快速程序它并不取決于爭議多少錢,而是任何爭議標的的案件,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約定了快速程序,我們就用快速程序的規定來進行解決,比如仲裁員是一個人,開庭的方式都有很多的簡化。當然同時也規定了300萬以下默認為一個仲裁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五、關于裁決問題。

友好仲裁,可以不受法律論述或者法律規定的約束,由仲裁員根據雙方的授權,按照誠實信用做判斷,也可能不再論述為什么是這樣的判斷。當然所有的裁決都不需要任何機構審查的,這應該說最大程度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為雙方當事人比較能夠預判找到的仲裁員他大概會給你什么樣的結果,而不受同案同判或者其他的可供選擇原則的約束。 

3、安徽省律師協會訴訟仲裁與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程晉龍作《道阻且長——淺談臨時仲裁在國內的發展前景》發言

程律師從三個方面介紹了臨時仲裁在國內的發展前景。

一、開篇明義,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的背景發展歷程。

  臨時仲裁,是先于仲裁機構出現的是早期仲裁的主要形式,主要在海事糾紛中產生的。鑒于歷史和習慣的關系,海事領域一直將臨時仲裁視為它主要的仲裁形式。

臨時仲裁的特征主要表現在臨時仲裁往往是服務某一特殊的商事,商事糾紛在作出裁決之后即告解散。不存在固定的機構,是大家根據自己產生的糾紛之后臨時提議產生的,選擇臨時仲裁的仲裁員并不限于仲裁員名冊。

臨時仲裁在仲裁員的選擇上具有更大的選擇性,可能是某一領域的專家但他不一定是法律專家,但是在這糾紛產生的領域里邊,他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所以它更適用于更能夠靈活處理這個臨時仲裁,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或制定仲裁程序仲裁規則。

臨時仲裁制度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意識自治,突出了高效靈活和便捷的特點。

臨時仲裁的產生,是基于我們國家的經濟高速發展,在全國各地產生了大量的自貿區的情況下,引入臨時仲裁制度,不僅是完善我國仲裁體系的必然之舉,更是提升我國涉外法律服務水平,增強國際仲裁中心地位的關鍵步驟。因為此舉不僅有利于快速影響全球化的終端需求解決,還能通過與國際法律體系的深度融合,提升我國法律體系的國際認可度和公信力。

2016年,我們國家自貿區在全國各地普遍已經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布了《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這個是對當時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對臨時仲裁認可的文件,從此拉開了我們國家臨時仲裁的開篇。

2017年珠海國際仲裁院發布的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這個是比我們前面講的最高院的規則更進了一步。當時珠海國際仲裁院發布了自貿區的規則,對臨時仲裁就有了很明晰的很詳細的規則。臨時仲裁的規則是由珠海國際仲裁院發布的。它還是一個固定仲裁機構,不是我們所稱的是民間發生糾紛之后協商產生的這個臨時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它是某一個事件發生之后協商產生的一個機構,它的人員以及它規則都是臨時產生的。爭端的裁決做出去之后,仲裁機構就是就解散了。所以這跟這個還是有一點不一致的。

2021年,因為我們國家司法部就牽頭研發了起草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正要征求意見稿,其中第91條到93條專門規定了臨時仲裁制度,那么正式拉開了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的入法的序幕。從立法層面上,積極探索并構筑適應我國國情的臨時仲裁的框架制度,所以仲裁制度在這個時候就在我們國家就正式真的落地了。

20248月份,上海仲裁協會發布了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這是全國首例涉外海事臨時仲裁案件作出裁決后的一項重要舉措,該規則的發布標志著上海在推進國際仲裁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方面邁出重要一步,特別是臨時仲裁領域,上海率先引入了接軌國際通行規則的仲裁制度。

二、發現問題,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的缺陷,導致該制度推進發展存在較多困難。

臨時仲裁是有一些制度上缺陷。首先是法律地位不穩,法律地位不明確。選擇臨時仲裁面臨的風險主要是什么?

1、臨時仲裁裁決的效力,裁決的執行力。法院是不是認可,能不能給予執行。

2、臨時仲裁的適用范圍有限。將臨時仲裁的適用范圍限定在處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糾紛,這一限制導致臨時仲裁界無法在國內廣泛存在。

3、臨時仲裁的程序規則不完善,雖然以靈活性著稱,但涉及程序公平公正性問題。無論程序如何簡化,需要體現一定的公平性,體現到作出裁決的時候,它的公平性可以得到大家自覺遵守。

4、監管制度缺失。與固定仲裁機構對比,固定仲裁機構有監管機構,程序和裁決的結果能夠得到監管。臨時仲裁機構的監管制度是缺席的,那么后部都是需要完善的。   

三、展望未來,對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發展的幾點意見,以期能夠得到逐步的完善,來進一步推進臨時仲裁的發展。

1、明確臨時仲裁的法律地位,加快仲裁法的修訂,明確臨時仲裁的法律地位。在修正過程中,充分考慮國內外仲裁實踐的經驗和教訓,確保法規的科學性和操作性。   

2、擴大臨時仲裁的適用范圍,在全國范圍內的自貿區,對臨時制度臨時仲裁的需求量是很大的,那么這都是要求加快推廣的。

3、完善程序規則,比如臨時仲裁協議的訂立,仲裁員的選定,仲裁程序的進行,證據的提交和審查,裁決作出,包括執行等各個環節,可以借鑒國事商事仲裁的先進經驗。以確保我國臨時仲裁規則與國際銜接。

4、對臨時仲裁要建立監管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制度是保證臨時仲裁能夠有效落地,能夠得到司法認可,能夠得到大家自覺遵守,甚至是各級法院來進行執行的一個前提保障。比如設立仲裁監督管理委員會,引入多方的監督。

5、完善臨時仲裁的執行制度,需要從法律上進行落地,比如一些固定仲裁機構的認可,法院的認可。如當事人不能有效遵守臨時裁決結果,法院能夠給予執行,保障這個臨時裁決的結果得到有效地推進。

6、加強仲裁員的培訓管理。主要是對臨時仲裁的仲裁員選拔以及仲裁員產生之前的培訓,增加臨時仲裁員對某個爭議事務方面的專業認知,。

7、與國際仲裁制度進行銜接。國際上肯定有很多臨時仲裁,如何把國際上的臨時仲裁制度引入國,結合中國特色落地,需各界人士進一步推廣。

路漫漫其修遠,臨時仲裁作為中國法律新事物應執行,應及時適應我國當下經濟發展,但也由此帶來一系列的實踐難題。臨時仲裁制度的真正落地如何保證程序正義,最大限度地避免虛假訴訟性質的虛假仲裁,最大程度地保障仲裁裁決的公平公正,這都成為我們需要從各方面去深入思考和急需解決的重大這個困難問題。

4、江蘇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柯慧作《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的構建現狀及展望》發言 

柯律師就之前各位專家介紹的臨時仲裁制度歷史沿革以及國際上的通常做不再贅述。主要就仲裁庭的組成以及解決方案,包括仲裁員的選聘管理,臨時仲裁的執行和承認和執行,以及其實踐經驗,對于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的未來做一個展望。   

一、臨時仲裁庭的一個僵局。

仲裁僵局是指什么?就是因仲裁協議不明確,或者當事人無法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導致仲裁庭無法組成。無論是獨任制仲裁還是合議庭式的仲裁,當事人對于仲裁員的選擇方面實際上都會有一定的爭議,訴訟跟仲裁最大的不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當選擇臨時仲裁,就是希望能夠高效地解決,臨時仲裁在國際上的通常做法是基本不需要有法律背景,當出現僵局的時候,用仲裁庭的僵局來替代了合同僵局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該如何去解決?

根據聯合國仲裁示范法的規定,可以通過一些其他協調的方式,包括英國的制度,包括香港仲裁條例是可以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來委派仲裁員,通過機構的形式來指定仲裁員。

我們國家目前的替代解決方案是怎樣的?

我國仲裁法征求意見稿的第九十二條,實際上也創設了兩條路徑:

第一條是可以請求仲裁機構,這個里面的仲裁機構可以是當地的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是仲裁協會來協助組庭,但是具體怎么協助組庭以及協助組庭的時間限制,實際上沒有一些具體的落地性的措施。在珠海橫琴有一個規則,如果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的方面出現了僵局,可以向珠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員,然后仲裁委員會可以防止程序陷入僵局,但也僅是程序性的幫助。

第二條是在無法達成委托協議的情況下,由仲裁地當事人所在地或者與爭議具有密切聯系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指定仲裁機構。當任何仲裁管轄問題存在可選擇性,就會出現什么問題,會出現當事人充分的利用程序來拖延仲裁的程序。而且如何確定管轄地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這個過程中可能需要立法者更加詳細地對于解決機制進行一個判斷。

二、仲裁員的選聘和管理方面。

關于臨時仲裁員的資格,根據仲裁法的要求,包括各個仲裁機構對于仲裁都

有一個要求,但臨時仲裁實際上是放寬了對于資格的要求。

關于名冊的問題,現在仲裁機構通常的做法是仲裁員是在名冊中推薦的仲裁員,也可以是由各方去舉薦,尤其是包括在技術領域、船舶領域和金融領域,具有特別專業知識的人,然后能夠共同地來解決這個問題。

三、臨時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如果臨時仲裁可以經過仲裁機構的審查并加蓋公章后,其效力得到認定,其實是確定了臨時仲裁向機構仲裁的轉化的一個形式。

如果臨時仲裁向機構仲裁進行轉化,一定意義上就否認了臨時仲裁的獨立性,只是說臨時仲裁的程序會相對于機構仲裁更為靈活,就是說不一定需要非在仲裁機構所在的辦公室進行仲裁。

四、關于臨時仲裁的法律效力如何。

可能需要在新修改的法律上面進行一個確認。從臨時仲裁代理人的角度,要充分尊重仲裁、尊重規則,對于仲裁有一個巨大的包容性,在整個的程序過程中要雙方互相的配合,不去搞所謂的證據突襲也應當對當事人有一個充分的告知和對當事人的預期的價值有一個充分的管理,有解決問題的善意。

五、對于臨時仲裁的展望

既然選擇了仲裁,仲裁是有點像貴族的游戲,在這個過程中就是說大家需要具有一定的國際視野,同時對于程序正義以及實質公平有一個更大的這樣一個包容性。 

5、浙江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傅林涌作《臨時仲裁中國化路徑探析—依托仲裁機構的混合路徑》發言

傅律師首先用問問題的方式展開:為什么討論臨時仲裁?中國需要臨時仲裁嗎?我不是很看好臨時仲裁在中國的發展,為什么這么講?

傅律師認為臨時仲裁是一個定制的西裝,不是成衣。衣服合不合適不是證明身材好不好的原因,仲裁裁決是否公正不是由臨時仲裁、機構仲裁決定的,而是仲裁本身、仲裁員本身所決定的。

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很大的區別就是到底是不是仲裁庭中心主義,尤其是中國土壤上這一點相差特別大。

權威性、公正性去決定裁決的質量,臨時仲裁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律師慢慢認為有一批公正、專業、獨立、高效的仲裁員可以給到一個高質量的裁決書,這是為什么要選擇臨時仲裁,而且每個案件的特點是不一樣的,所以每個案件的程序可以由雙方律師或者當事人去量身定制,這是臨時仲裁最大的優勢和特點。

傅律師認為,如果在仲裁機構可以實現,為什么要選擇臨時仲裁?并列舉了其辦理的一個仲裁案件進行說明。傅律師認為,如果在土壤當中沒有特別合適的環境時,貿然引進也許并不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情,但這句話并不是說否定臨時仲裁的價值,而是想從另外一個側面請大家思考一下,我們為什么要臨時仲裁?臨時仲裁對我們的意義是什么?傅律師認為有如下三點:

第一、臨時仲裁給仲裁的國際化打開了一扇很好的窗戶,讓大家理解仲裁本原是什么樣子。

第二、臨時仲裁可以引領中國一大批有能力和有格局以及有擔當的仲裁員,它可以成為市場上被選擇的對象。

第三、臨時仲裁是作為一個國家法治更加現代化和國際化的組成部分。但絕大部分的仲裁要由機構仲裁、國內仲裁去完成,大部分的糾紛解決不能依賴于臨時仲裁,它可能是皇冠明珠當中最尖的一點。 

(二) 《新公司法時代的并購糾紛解決》(主持人:徐鳳亞,江蘇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1、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王唯駿作《新公司法下股權投資仲裁實務與熱點問題》發言

王秘書長首先代表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對會方的邀請表示感謝,也對會議的順利召開表示祝賀。

王秘書長指出,并購交易一直以來被認為是律師業務的皇冠上的明珠。越來越多的股權投資爭議,市場主體會優先仲裁。  

王秘書長表示主要從如下三個方面做了分享:

一、 上國仲審理股權投資爭議案件。

上國仲從2019年做年度的業務報告。在這五年中間,上國仲受理了1078件公司股權和投資經營類的案件,標的企業涉及到房地產、互聯網金融、物流運輸、先進制造、教育培訓、電子商務、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芯片微電子、文創等產業。這些一千多個案件的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億元。平均個案的爭議金額9500萬元。2024年到現在,上國仲受理投資類案件297件,爭議金額286.25億元,其中涉外案件95件,涉及到13個國家和地區,占比32%95個案件的爭議金額91.3億。在297件受理投資類的案件當中,237件案件合同性質是股權投資和轉讓合同涉及到11個國家和地區,爭議金額高達人民幣249.18億元,平均爭議金額超過1個億。所以,從數據上可以看到上國仲與仲裁機構受理的其他案件類型相比較,股權投資類的案件是極具有商事法律屬性的高凈值。

二、 新公司法項下仲裁審裁公司股權回購爭議的熱點問題。

從受理的仲裁案件來看股權投資類的案件具體類型,最常見是涉及因對賭而產生的股權回購款的支付糾紛,其次是涉及到因對賭條件觸發而產生的投資方履行追加出資義務的情形。目前涉及到回購糾紛的行權方式,一些約定通常有三種,圍繞這三種來說,當下仲裁實踐中有兩個新熱點,一個是股權回購權的性質和行權期限問題,第二個是順序投資人的退出行權問題。

(一)關于股權回購權性質和行權期限的確定問題,從本質上來看,屬于合同解釋問題。在審裁的時候,任何對回購權行使的限制或者放棄,應該由交易雙方在協議當中明確的約定,而不能作漠視推定或任意解釋。在仲裁裁決當中如果遇到回購條款僅約定投資人有權選擇是否回購且并沒有明確約定選擇回購期限的,仲裁庭還是會從回歸估值條款調整的原意和訂立合同的本意。

此外,王秘書長分享了兩個案例,供大家作為對仲裁庭對該類問題審裁時候的邏輯和關注點的觀察。王秘書長表示,她不發表結論性的意見,因為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法律事實,也有不同仲裁庭審裁理念。

(二)關于順序投資人退出時的權利平衡。

熱點問題是如果在后的投資人率先行權,仲裁庭怎么來進行平衡不同輪次投資人的權益。常見的約定有兩種,一個是直接約定順位,第二個是對于行權情形進行相應的限制,兩者項下在裁判的時候,它的難點在于,或者權利人舉證的時候,難點在于對于第一種情況,要如何舉證證明回購義務人足額支付的能力是不是存在欠缺。對于第二種情況難點在于審裁事務當中要如何確定全體投資人均行權這一條件已經成就。

三、是新公司法項下仲裁審裁公司其他股權糾紛的熱點問題。王秘書長指出,新公司法項下有很多注冊資本制度、股東出資責任、股東權利、董監高有重大調整。王秘書長從兩個維度進行了分享,其一是從股東和公司權利角度,其二是從債權人權利行使外部角度提幾點思考。

最后,王秘書長表示,接下來上海國仲依然會初心所愿,與長三角法律服務業緊密交流與合作,共同探索和研究公司仲裁的新質發展路程,從而服務于各商事主體的需求,為長三角一體化法治營商環境助力。 

2、 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程鐘作《新公司法下回購型對賭糾紛的最新實務探討》發言

程律師主要從如下三方面展開:

一、 股東知情權的問題。

程律師從股東對分公司、子公司查閱的權利、以及會計憑證是否在查閱范圍的角度進行分享。程律師指出,因新公司法有很多新的調整,這兩個可能會引發到回購時候一些權利的觸發。最常見的是上市時點,利潤和銷售收入,甚至包括有沒有控股股東轉移資金這種情況,知情權的實現就對投資人權利行使顯得非常重要。

二、 回購權性質的問題。

程律師指出,核心是“申請人行權后,不直接改變雙方之間合同關系”。簡單點說就是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6個月為宜。在期限內行使了開始適用訴訟時效。那么是不是可以直接說就是個形成權呢?程律師認為,可能還不能這樣講,不能直接推出這就是形成權。后續程律師對回購權性質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詳細論述。

三、 關于目標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相關的問題。

程律師從回購條款的效力、新公司法第224條第三款新增條款的規定、承擔

連帶責任或保證責任或違約責任等角度結合案例進行了詳細的經驗分享和論述。

最后,程律師結合以上的分析,總結了對賭投資實務要點:首先,積極行使股東知情權。第二,要重視法答網這6個月的要求,如果確實觸發回購的情形的話,還是要作出妥當的處理,不能完全不顧。 

3、 安徽省律師協會訴訟仲裁與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海潤天睿(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文超作《簡析未出資股權轉讓的出資責任》發言

 張律師首先表示,非常榮幸與大家探討公司法學習的感受,張律師認為爭議律師的小陽春來了。張律師從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調整、股東出資糾紛業務的增加與大家進行了分享。張律師與大家分享了近期辦理的兩起股東出資糾紛案例。張律師認為新公司法對未出資的股權分為瑕疵股權和未屆期股權兩類,并展開詳細論述。后續,張律師從瑕疵股權認定、瑕疵股權針對的公司類型、善意受讓的認定等角度進一步進行剖析。

最后,張律師指出,實踐中在投資領域,尤其過去在房地產這個行業,有很多情況都是名義持股的管理人,通過成立資管計劃,資產管理產品來代為持有或者來代為登記為名義股東。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股東在退出公司以后,是否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有關的補充責任?張律師表示,他認為應當傾向于做出否定的回答,核心的理由在于,首先是《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69條里面,在股權讓與擔保情形下的名義股東出資責任做出了否定性的規定,這個規定雖然早于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實施,但是這個規定沒有區分是瑕疵股權還是未屆期股權。它的立法本意是與《九民紀要》以及《民法典》關于虛偽通謀的規定條款相一致的。也就是說,按照穿透式審判這種原則理念來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發現真實的法律事實,并且根據這個真實的事實和真實的法律關系來對當時的權利義務做出最終的處理。   

4、 江蘇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業務委員會委員、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宋政平作《公司強制清算后出資股東對未出資股東的權利主張》發言

宋律師首先通過案例分享的方式,與大家討論公司強制清算后出資股東對未出資股東的權利主張。宋律師指出,該案件比較特別,系未出資導致股東之間的,在經強制清算企業被注銷之后,股東之間如何來處理這個問題。

宋律師認為,仲裁庭需要從如下角度考慮:一個股東出資到位,一個股東沒出資到位,公司解散了之后是不是對大家都一樣?另外一方要主張權利能不能滅失掉?公平不公平?

宋律師指出,關于法律適用的問題,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都是應該作為清算財產,只不過是本案由于特殊的情況無法清算,所以清算終結了。他未出資作為公司的財產,應該按照他們原來股東協議當中的方式,來做虛擬的清算處理。

最后,宋律師表示,在該案中,強制清算程序里因為會計賬冊不具備,無法清算,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所做的工作與強制清算程序并不重復。清算是公司法層面,但仲裁庭可以看到更多問題,比如股東的原始協議、出資協議對一些權益分配,應盡可能去滿足當初簽訂合同時候的一個意思自治。 

5、 浙江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康達(寧波)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徐凱作《新公司法視角下公司股權代持及回購行為的效力分析》發言 

徐律師首先從其辦理的案例帶入, 對比列舉了新舊公司法關于股權代持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司法實踐當中對于公司股權的代持問題的理解和審理。隨后,徐律師,通過分享多個案例中的法院觀點進一步論述。

徐律師認為,關于公司股權代持行為合同效力的問題集中在兩個核心問題: 第一,代持合意的認定;第二,如何違反禁止性法律法規的規定。

徐律師認為,無論在新公司法還是舊公司法的領域下面、范疇下面,關于公司股權代持的規定主要集中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代持行為,只要不違反民法典的相關合同無效規定,一般認定為有效。

第二個,針對金融機構,無論是否上市,因為涉及到國家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定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問題認定為代持,一般認定為無效。

第三個,針對于上市公司,只要違反了相關的披露義務一般也是認定為無效的,即使披露了,其實披露了就不存在代持問題了,這是一個邏輯悖論的問題。

最后,徐律師通過案例對比等方式,與大家探討了關于代持回購問題。

(三) 《建筑與房地產糾紛的仲裁解決》(主持人:崔瑋瑋,安徽省律師協會訴訟仲裁與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1、 上海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陸春瑋作《建工地產糾紛的仲裁視角》發言

陸春瑋副主任兼秘書長的發言主要圍繞建設工程與房地產仲裁實務展開。他強調律師在仲裁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在上海仲裁委員會的案件中,律師的參與率超過95%,并且律師在仲裁員中占據第一位。此外,陸老師介紹了上海仲裁委員會自1995年成立以來的發展,特別是在建設工程和房地產仲裁案件的顯著增長,從2021年至今,建設工程案件占委托案件數量的42%。他還提到建立了專門的建設工程仲裁院,以提升專業性和效率。

其次,他分析了建設工程和房地產案件的類型,涉及施工、設計、監理、拆遷等多個環節。他指出,房地產案件在仲裁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其數量和爭議金額均有顯著增長,涵蓋了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到商業地產租賃的各個方面。此外,他還提到了一些特殊類型的房地產糾紛,例如經適房和公租房的相關爭議。他強調仲裁員的專業背景,包括律師、企業法務和退休法官,以確保能夠有效處理復雜的法律關系。此外,他介紹了上海仲裁委員會近期出臺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決指引,旨在提供更明確的行業標準。

最后,他呼吁仲裁界繼續加強溝通與合作,提升仲裁的專業性和效率,以更好地服務于當事人和法律市場。他強調,仲裁不僅是法律事務,更是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的重要手段,希望未來能夠在建設工程與房地產仲裁領域創造更多的合作機會,為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2、 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洪俊作《法釋(202411號視角下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發言

劉洪俊律師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條款”進行了深入探討,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6月發布的法釋2024第十一號批復對該條款效力的重要影響。

首先,劉律師對“背靠背條款”的概述、效力及批復的解讀進行了分項闡述。隨著房地產行業的波動,建工合同糾紛逐漸從總包合同向分包、總包融合發展。他提到,該條款主要約定付款方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條件,賦予付款方在特定情況下拒絕付款的權利。劉律師追溯了該條款的歷史,指出其最早源于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規范,并在我國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得到廣泛應用。

其次,在法律性質的認定方面,劉律師總結了三種主流觀點,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非典型性質的論述。他指出,長期以來關于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認定缺乏統一,實踐中既有有效判例,也有無效判例,形成了復雜的法律局面。通過檢索,劉律師發現認定有效的案例占53.7%,而認定無效的理由主要是由于分包商的弱勢地位導致的不公平。

最后,針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劉律師強調,此次批復的發布是為了統一規則,明確背靠背條款的效力。批復的第一條規定了該條款的無效性,且其超越了傳統的附條件和附期限的爭論,尤其是對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違反。他總結說,批復的適用范圍受到合同類型和主體的限制,僅適用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關系。劉律師表示,未來在實踐中應結合批復的指引,進一步探索背靠背條款的適用和合理性。

3、 安徽省律師協會訴訟仲裁與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巢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春作《清單計價的固定總價合同中工程價款調整問題探析》發言

楊春律師探討了清單計價的固定總價合同中的工程價款調整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清單的漏項和工程量刪減的補償。

首先,楊律師分析了清單的漏項問題。她強調,在招標過程中,承包人需對工程量清單的審核負責,而發包人則應確保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有誠信義務。合同中雖規定了承包人承擔清單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承包人無權要求調整。她認為,清單中未列明的項目如果在實際施工中得到了確認,承包人應當享有相應的調整權利。

接著,楊律師討論了工程量刪減的補償問題。她指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包人在工程量刪減時應有明確的補償請求權,且補償應基于實際工程量來確定。她強調,合同的解讀應綜合考慮整體條款,確保在任何情況下發包人都需承擔相應的責任,特別是在刪減是由于政府行為的情況下,承包人仍需得到合理的補償。

最后,楊律師呼吁在實際操作中重視合同的整體性和公平性,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合理結算。

4、 江蘇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業務委員會委員、江蘇良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存冬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件中工程資料實務問題的探討》發言

余存冬律師在論壇上分享了建筑工程案件中的核心問題,強調了工程質量、造價、工期的復雜性,特別是工程資料的重要性。工程資料的時限節點和相關資料的完整性對于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后續登記至關重要。

他首先提到,工程資料不僅包括報驗材料,還涵蓋了從工序到竣工的所有環節,這些資料的復雜性使得仲裁請求往往模糊不清。例如,他提到某仲裁請求要求交付“全部的竣工驗收資料”,這引發了對執行的擔憂,因為缺乏具體的標準和內容。余律師通過案例分析,指出法院在處理此類請求時可能會面臨執行困難,甚至導致案件無法執行。

接著,余律師介紹了工程資料的法律框架,從《建筑法》到國務院的質量管理條例,再到地方標準,逐步明確了應提供的資料類型。他強調,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標準是確保工程資料實操性的重要依據。

最后,他提出了仲裁員在處理工程資料請求時應采取的策略,包括在庭審中引導當事人明確請求內容、范圍和標準,以及強調交付工程資料應作為獨立的仲裁請求。余律師還提出了一些法律問題,如未經驗收的使用是否構成有效資料、合同無效后的資料交付責任等。他總結道,工程資料的完整性對保障工程質量至關重要,仲裁員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需重視法律框架與實務的結合,以確保裁項的可執行性。

5、 浙江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六和(溫州)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蔡賢弼作《極端不平衡報價的效力分析》發言

蔡賢弼律師在分享中探討了“極端不平衡報價的效率分析”,以一起具體案件為背景,深入分析了極端不平衡報價的成因和評判標準。案件中,投標人錯誤地將設備單價報高了1000倍,導致中標后的合同價嚴重失衡。雖然招標文件規定此類錯誤應被視為廢標,但由于在招投標過程中未被發現,合同仍然履行并驗收合格,隨后的審計卻認為該項工程存在重大偏離,導致施工單位面臨970萬元的損失。

蔡律師指出,極端不平衡報價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行業術語,需根據特定條件進行界定。其產生原因可分為故意和工作失誤,而在實際中,多數是后者。他總結了對極端不平衡報價的評判標準,包括合同是否有招標控制價、投標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合意和公平原則等五個關鍵因素。

蔡律師強調,在評估極端不平衡報價時,需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和雙方的意圖,尤其是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公平正義原則應指導裁判者平衡當事人利益,確保施工單位不至于虧損。他呼吁,不應機械地適用規則,而應關注造成極端不平衡報價的實際原因,從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斷。

最后,蔡律師總結道,妥善運用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最大限度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是處理極端不平衡報價案件的關鍵所在。 

(四) 《數字化開啟仲裁新賽道》(主持人:李丹丹,浙江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1、 國際商會仲裁與ADR北亞地區主任黃志瑾作《國際仲裁與數字化浪潮的交融:數字技術如何塑造仲裁程序》發言

在會議中,黃志瑾主任分享了數字技術與國際仲裁的交融,強調數字化對仲裁程序的重要影響。她指出,中國在數字技術方面領先,但國際仲裁領域中,數字化技術應用尚未達到前沿水平,在某些國家互聯網使用率都不到20%。那么,隨著數字化的發展,仲裁員的技術能力成為選任的重要標準,調查顯示51%的參與者認為技術能力將成為選擇仲裁員的關鍵因素。

其次,黃志瑾強調了技術在案件管理中的作用,ICC推出數字案件管理平臺,以提升案件管理效率。在仲裁過程中,各方需就使用何種技術達成共識,這涉及到具體的工具和平臺選擇。同時,她提到網絡安全和數據隱私的重要性,回顧了2021年一起涉及黑客攻擊的案例,強調保護證據材料安全的必要性。

最后,黃志瑾探討了在線庭審的挑戰,包括設備使用、證人參與測試及庭審記錄的準確性。她建議使用多臺設備監控庭審過程,以確保公正性,并提供了一些程序性模板和指導,以提升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英國WILLKIE FARR&GALLAGHER 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俊賢作《人工智能在國際仲裁爭議中的角色》發言

李俊賢律師在圓桌討論中分享了數字化技術,特別是人工智能在國際仲裁中的重要性。他首先提出,人工智能已被不同主體應用,關鍵在于如何有效利用這些工具,而非是否應使用。李律師從代理律師的角度出發,探討了人工智能在仲裁中能如何協助各方。

他指出人工智能可以顯著提升工作效率。例如,在處理大量文件時,人工智能能夠迅速識別和整理關鍵信息,節省數小時的人工審核時間。此外,人工智能還能降低成本,特別是在文件審閱和披露過程中,通過智能篩選減少需要人工審查的文件數量,從而節省時間和費用。

最后,李律師提到人工智能在語言處理上的應用,包括庭審筆錄和文件翻譯,極大地提升了翻譯效率,減少了以往高昂的翻譯費用。他強調,作為代理律師,必須對這些技術工具有清晰的認識,以更有效地為客戶提供服務。同時,他提出了關于專業倫理的問題,如果仲裁庭把某部分的決策權給了人工智能,那么問責的時候,仲裁裁決是仲裁庭所寫還是人工智能所寫將引起糾紛。

3、 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康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立恒作《數字科技賦能商事仲裁的全球化趨勢》發言

周立恒律師在討論中強調數字科技在商事仲裁中的全球化趨勢,認為數字化能顯著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與流暢性。他首先介紹了商事仲裁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引用了司法部的數據顯示,從2022年的47萬件增至2023年的60.7萬件,反映出仲裁需求的顯著上升。這一趨勢意味著傳統的仲裁模式可能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案件量,因此引入數字科技勢在必行。

接著,他分享了一些國際仲裁機構在數字仲裁領域的實踐案例。例如,瑞士仲裁協會的全球仲裁庭秘書平臺旨在為仲裁員與各方提供便捷的溝通渠道。ICC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機構也相繼推出了各自的在線案件管理平臺。這些平臺利用數字化工具,提升了仲裁員與各方的交流效率,簡化了仲裁流程,使得仲裁的運作更加高效。

周律師還重點介紹了上國仲的數字化平臺,自2023年上線以來,已受理超過7000件在線案件,并提供視頻會議、文件傳輸、在線庭審等功能。這些功能使得仲裁員、代理人和當事人能夠更便捷地進行案件管理與溝通。在談及數字科技的應用時,他特別提到了數據安全的重要性。他指出,隨著數字化的推進,仲裁機構在使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時,必須嚴格遵循《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以確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和當事人的隱私。

最后,周律師總結道,未來商事仲裁的重點在于如何有效利用數字技術,推動智慧仲裁的發展,以應對不斷增加的案件量和復雜性。同時,他呼吁各仲裁機構關注數據安全與合規性,確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與安全性,從而更好地服務于全球化的商事仲裁需求。

4、 安徽省律師協會訴訟仲裁與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三樂律師事務所主任陳革作《數字化開啟商事仲裁新賽道》發言

陳革律師在發言中提到,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設是論壇的核心主題,但在前面的討論中并未深入探討。他特別關注律師在這一建設中應發揮的作用,尤其是在長三角地區的仲裁一體化發展中,如何通過立法和合作提升律師的參與度。

陳律師強調,作為律師,理解國際商事仲裁的具體業務和流程至關重要。他提出,律師不僅可以為當事人提供選擇仲裁的建議,還能通過合同中明確仲裁條款,促進仲裁案件的產生。他關注到數字化技術的應用,使跨區域仲裁變得更為便利,認為律師應積極參與相關培訓,以適應數字化仲裁的需求。

最后,他呼吁大家共同關注仲裁的發展,積極推動律師在仲裁中心建設中的參與,為行業的未來發展貢獻力量。他的發言強調了律師在現代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及未來的挑戰,期待在數字化與法律服務結合的背景下,創造更多合作機會。

5、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付鑫作《國際仲裁中的數據出境》發言

付鑫律師在發言中深入探討了國際仲裁中的數據出境問題,首先回顧了境外訴訟中的數據出境背景。他指出,盡管數據出境并非新話題,但自《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實施以來,相關討論變得更加緊迫。尤其在跨境法律事務中,如何平衡數據隱私與法律合規,成為了律師和企業面臨的重要挑戰。

他引用了一起美國聯邦法院的案例,強調了中國法律在數據出境上的嚴格要求。在該案中,法院判決中國被告必須將其在中國的電腦數據移交美國,盡管涉及大量個人信息,顯示出國際合作中可能出現的法律沖突與合規難題。付鑫提到,司法部及其下屬的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在處理數據出境請求時,需經過復雜的審批流程,增加了操作的難度。

在探討國際仲裁中的數據出境時,他提出了三個關鍵建議。首先是“提早規劃出境的方案”,他強調,在實際案例中,提前與仲裁庭和對方溝通合規處理方案可以有效避免時間上的障礙。其次,關注法律法規的更新至關重要,他提到即將生效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可能對數據出境的規定產生影響,需密切關注其變化。最后,加強對數據的管控,特別是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管理,成為維護合規的重要手段。

付律師還提到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在數據仲裁領域的新動向,前者更新了規則以適應數據交易的需求,后者則剛成立數據仲裁中心,以應對日益增長的數據權益爭議。這些變化表明,數據權益爭議在國際仲裁中正日益重要,律師需在這一領域提升專業能力,以適應新的法律環境。

付律師的分享不僅闡述了數據出境的法律框架和實際挑戰,還為律師在國際仲裁中的實踐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建議,強調了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服務行業面臨的新機遇和挑戰。

6、 浙江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金柯橋律師事務所主任胡杰豐作《MCN機構簽約主播違約責任的裁決尺度以及考量因素探析》發言

胡杰豐律師在發言中回顧了仲裁技術對仲裁程序的影響,特別關注了來自MCN(多渠道網絡)機構與主播之間的違約責任案件。他以紹興仲裁委受理的一起大規模案件為切入點,分享了在仲裁過程中遇到的挑戰和思考。

他提到,在該案件中,仲裁員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存在較大分歧,這反映出對合同條款和雙方過錯的不同理解。特別是在處理MCN機構與主播之間的關系時,存在合同條款過于嚴苛的問題。很多主播,尤其是學生和應屆畢業生,缺乏經驗和對合同內容的深入理解,但合同卻對其責任設定了很高的門檻。這引發了主播們對于MCN機構是否利用違約條款獲利的質疑。

胡律師提出了在裁決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兩個重要原則。首先是公平原則。在他看來,MCN機構與主播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對等,主播在合同理解和條款解釋方面的能力明顯不足。因此,仲裁員在裁決時應給予主播更多的保護,確保其能夠在公平的環境中成長。其次是誠實信用原則。他強調了在簽訂合同時,MCN機構是否充分解釋了違約條款的重要性,指出一些主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缺乏經驗而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導致違約。

在判斷違約責任時,胡律師提到了幾個關鍵因素。首先是合同條款本身的傾斜性,MCN機構的條款通常對自己有利,而對主播則不利。其次是主播的實際投入和預期利益。對于那些在合同簽署時并未實際投入大量資源的主播,MCN機構的損失可能并不大。因此,仲裁時應綜合考慮主播的能力和實際情況,以及MCN機構的損失。他還指出,不同法院在裁決違約責任時的尺度差異,使得仲裁員在面對此類案件時面臨更多不確定性。他總結說,數字化正在為仲裁帶來新的可能性,不僅在仲裁技術和流程上,也為仲裁律師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胡律師的分享強調了在新興領域中,仲裁員需提升對案件復雜性的理解和對公平原則的把握,以應對未來更多類似的挑戰。 

四、 閉幕環節(主持人:鄒志強,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在最后的閉幕環節,首先是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振安發布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仲裁理論與實務》著作。作為第一屆至第四屆論壇的聚英薈萃之作,《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仲裁理論與實務》匯集了108位作者的100篇論文和三省一市律協仲裁相關專業委員會聯合發布的4份律師代理仲裁法律業務指引,代表著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第一輪循環的圓滿收官。

其后,江蘇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業務委員會主任、江蘇聯盛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錢智發布《第五屆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論文薈萃》,《論文薈萃》收錄了本次論壇四地律師提交的34篇論文。

接著,浙江省律師協會仲裁與調解專業委員會主任、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鄭舒木發布《律師代理臨時仲裁案件業務指引》,作為國內第一個關于臨時仲裁的律師業務指引,為中國律師代理臨時仲裁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實操參考。

在本次論壇上,主辦方還向參會嘉賓贈送了《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和《商事仲裁制度十五問》。

最后,在線上線下觀眾共同見證下,上海市律師協會仲裁專業委員會主任毛惠剛和安徽省律師協會訴訟仲裁與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主任沈雪冰現場交接了“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接力杯”,沈雪冰主任代表第六屆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承辦方致歡迎辭,他宣布第六屆論壇將于明年上半年在安徽舉辦,承辦方將做好東道主,傳好接力棒,完成好長三角仲裁律師論壇的使命與擔當,將長三角仲裁與律師融合發展的美好前景在“徽風皖韻”的安徽進一步呈現。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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