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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養路費事件:挑戰養路費 敗訴律師今日要上訴

    日期:2007-01-05     作者:法制日報    閱讀:2,803次

    新年后上班第一天,北京京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成軍只做了一件事:寫上訴狀。明天一早他要把上訴狀遞交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北京市路政局向其征收養路費的行為違法。

    去年10月16日,38歲的宋成軍律師向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北京市路政局在2004年9月、2005年1月、2005年8月、2005年12月以及2006年7月分別向其征收共計3080元公路養路費和75.90元滯納金的行為違法。

    “去年12月25日我收到了一審行政判決書,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宋成軍說,“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違背了行政訴訟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也有解釋法律之嫌,所以我決定上訴。”

    據了解,1988年1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法規《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十年后的1998年1月1日,其上位法公路法才正式實施,并在1999年的修訂中取消了“養路費”的表述,改為“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出臺燃油稅,公路行政管理部門也一直在收取養路費。

    宋成軍認為,公路法修改已經取消了征收養路費的內容,而且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只能通過征稅的方式來籌集,因此北京市路政局繼續強制征收養路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應屬違法行政行為。

    宣武區法院則認為,“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公路養護費用,是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公路法的修訂“亦應當理解為在國務院依前述法律授權頒布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之前,國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養路費征收”。

    對此宋成軍表示,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宣武區法院非但沒有審查,反而搶先認定原告具有應繳費的法定義務,有違行政訴訟法的要求。

    “法院對公路法的解釋也令人費解”,宋成軍說,“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法無授權行政機關不可為’,也就是說法無明確授權即為禁止,公路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在頒布具體征稅辦法和步驟之前可以繼續征收養路費。”

    他補充說,我國立法法第八條也明確規定“對于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車主個人的財產顯然屬于非國有財產,征收必須要有法律層級上的依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研究所王成棟教授則表示,公權的行使一定要有法律依據,養路費的合法性問題應當不存在疑問,法院在裁判時應僅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參考行政規章。我國七年來未能實現以征稅方式籌集公路養護資金,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國立法授權中的一些不科學不規范之處。

  
  養路費事件回顧

    質疑

    2006年7月,鄭州一車主因四年未繳養路費,被鄭州市交通規費征稽處計算出應加罰滯納金49萬引起廣泛關注。8月23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在《檢察日報》發表題為《養路費:最近六年都是違法征收》的評論文章表示,“在目前的法律體系內,《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關于征收養路費的規定,甚至于整個《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可以說都缺乏法律依據,甚至可以說是完全違法的。”

周澤在文中指出,根據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經取消了對車主征收養路費的規定,并將其修改為由“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從1999年10月31日起,車主已無須繳納公路養路費,交通部門也不應再向車主征收公路養路費及滯納金。

    此觀點拋出后,四川、廣東、遼寧以及深圳等地方的養路費征收部門先后站出來駁斥,稱其說法“是對相關法規斷章取義的理解”,認為在相關稅收沒有正式出臺前,收取養路費是保證公路養護的必要方式。

    2006年10月30日,交通部下發通知給全國各地的養路費征收部門,要求起征2007年養路費。周澤當日即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了《審查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違法問題暨撤銷違法的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建議書》。與此同時,北京律師宋成軍在10月16日將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稱其征收養路費的行為違法,要求退還所交納的養路費。

    回應

    2006年1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表態:在燃油稅開征之前,征收養路費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2000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后發布。《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在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征繳。”

    交通稅費改革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授權,由國務院決定分步驟進行的,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周澤則認為,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果說這兩個部門是在解釋法律的話,這也只是一種非正式解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觀點

    周澤的支持者與反對者形成兩大陣營。贊成者表示,周澤揭開了一個大多數人蒙在鼓里的嚴重問題。而反對者則認為,周澤此舉在于“制造轟動效應”,甚至將周澤的行為定性為“對我國法律體系的挑戰”。

    從經濟的角度看,養路費的存在還具有合理性,它是很多地方公路建設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重要的經濟和社會功能,如果現在就取消它,公路建設的資金就會短缺,因此,在取代它的方案出臺并成熟之前,養路費應該繼續存在。

    有觀點認為,相關立法機關應該有責任對公路法相關條文有歧義之處給出權威的解釋,明確“以更公平的燃油稅取代養路費”的立法意圖,敦促相關部門給出“費改稅”的清晰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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