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工業和信息部聯合發布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6年3月10日起實施。該《規定》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將作為網絡出版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絡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同時《規定》指出,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取得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網絡出版服務許可。另外,《規定》還提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內容合法;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年進行一次。
《規定》的頒布有利于我國網絡出版服務秩序的規范,將促進我國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供稿:文化傳媒業務研究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