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老干媽,企鵝公司。這兩天,兩個看起來八竿子打不著的國民級公司在互聯網上鬧出了一個大新聞。據媒體6月30日報道,企鵝公司和老干媽在去年3月簽訂了一份推廣協議,雙方約定企鵝公司投放資源在其開發的游戲中為老干媽公司的辣椒醬進行宣傳推廣,企鵝公司為此共投放了價值千萬元的廣告,但老干媽公司卻遲遲沒有支付廣告費。
為此,企鵝公司將老干媽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還申請了1600余萬元的訴前財產保全。此消息一出,惹得網友們紛紛駐足吃瓜,一個是天天使用他家產品的鵝廠巨頭,一個是號稱“國民女神”的美味辣醬,這兩家掐起來了,其中必有蹊蹺!果然,7月1日,貴陽市公安局發布了一份通報,通報的內容讓人大跌眼鏡。原來,所謂與企鵝公司簽訂協議的人根本不是老干媽的員工,而是一伙騙子,他們為了獲取企鵝公司在推廣活動中配套贈送的網游禮包碼并非法倒賣,冒充老干媽的名義并偽造了老干媽的公章,與企鵝公司簽訂了推廣協議。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依法拘留。
看來,企鵝公司這次是栽了,堂堂互聯網巨頭遇上了李鬼,被騙得團團轉。但老干媽真的很無辜。那么,就目前公開媒體的消息來看:
騙子們的行為如何定性?
老干媽公司真的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嗎?
企鵝公司的損失誰來負擔?
以后公司簽訂合同該如何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請看今天的智勇法評。
二、案件法律分析
【刑事角度】
1.詐騙,以合同之名
本案中,騙子們的行為可謂是一頓操作猛如虎,根據警方披露的信息,騙子們偽造了老干媽公司的公章,冒充老干媽公司的市場營銷部經理,與企鵝公司簽訂推廣合同,從而獲得騰訊游戲中的禮包,用于倒賣。這種行為有可能觸犯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筆者認為,最后以合同詐騙罪給其定罪的可能性較大。
(一)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通常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相對人基于錯誤認識向行為人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相對人遭受財產損失的犯罪步驟。屬于侵犯財產類犯罪。
(二)而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有以下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①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②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③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④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⑤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法益除了財產,還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三)筆者以為,幾位騙子偽造公章與騰訊簽訂聯合推廣協議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類似的偽造公章構成合同詐騙的案例,如(2020)吉0104刑初152號 合同詐騙案中,被告人金鑫以吉林省大眾國際旅游公司名義簽訂虛假旅游合同及偽造公章的方式、虛構為他人代購旅行機票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收取被害人袁某等人旅游團費及機票費。
2.愿天下無假章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老干媽公章乃偽造,對于這種私刻公章的行為,我國刑法也將其納入規制范圍,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第282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那么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會以此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呢?筆者認為不會。因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造假章的行為屬于教科書般典型的“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牽連犯的特征是行為人有一個最終犯罪目的,有兩個以上犯罪行為,觸犯了兩個以上不同罪名,所觸犯的兩個以上罪名有牽連關系且兩種不同行為在實踐中經常并發在一起,具有了類型化特征。司法實踐中,實施合同詐騙或詐騙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偽造公章,假冒身份作為手段來欺騙受害人的情形高發,是一種再經典不過的牽連犯。偽造是手段,詐騙是目的。對于牽連犯,通常情況是擇一重罪論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詐騙案中,偽造公章通常不會被單獨追究刑事責任,而是作為詐騙罪的手段行為來處理。例如在(2019)魯0103刑初247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克選實施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合同詐騙兩個犯罪行為,根據案件事實可知,張克選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目的是為了合同詐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是手段行為,合同詐騙是目的行為,兩者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屬于牽連犯。根據刑法罪數理論,應從一重處罰,即以合同詐騙罪處罰。”
3.無內鬼?可疑的催收
據三聯生活周刊7月2日報道,老干媽公司在回應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騰訊公司從來沒有向老干媽催收過廣告費。如果這是真的,就讓人大為不解了,難道騰訊公司的心這么大,一個上千萬的推廣合同,在沒拿到合同款項的情況下就下大力氣履行,過程長達數月?是老干媽公司火辣的形象在騰訊心中過于可靠還是有別的什么原因,居然都不想著催收一下,這和以往深入人心的“充錢,你就會變強”的騰訊形象也相差太遠了。在案件的最終細節被調查清楚之前,吃瓜群眾們也只能靠腦補來解釋這其中的蹊蹺了。對此,筆者覺得如果老干媽公司真的不知情,那么可能存在以下幾種可能:
1. 騰訊公司過于相信對方,一直沒有催,等對方違約直接告上法院。如果是這樣,只能說騰訊公司的法務人員和業務部門辦事風格還真是獨樹一幟。
2. 騰訊公司催款了,但自始至終都是向那三個犯罪嫌疑人催的,沒有接觸過真的老干媽公司,在騙子的小圈圈里繞到天荒地老。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這伙兒犯罪嫌疑人的騙術實在是高超。
3. 騰訊公司催款了,但是具體負責催收工作的工作人員和本案已經確定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之間有共謀,沒有真的和老干媽公司進行溝通,而是幫助犯罪嫌疑人向騰訊公司隱瞞。如果這種假設成立,那么次工作人員就與三名嫌疑人成立共同犯罪,應當一起承擔合同詐騙的刑事責任。
當然,在目前來看,一切都是假設,最終還是以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為準。
【民事角度】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一)此案中騙子與企鵝公司簽訂協議的行為可能屬于無權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而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主要有三種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本案中騙子如果是在老干媽不知情、無授權的情況下偽造公章,擅自以老干媽名義與騰訊簽協議,就屬于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二)那么無權代理的后果是什么呢?
《民法總則》第171條對此規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而剛剛通過的《民法典》沿用了相同的規定,只是將“一個月”改成了“三十日”。
因此,本案中如果老干媽對于騙子的代理行為沒有追認,那么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而若是企鵝公司對于騙子的真實身份并不知情,就屬于“善意相對人”,只能去要求騙子履行合同或者賠償損失。想來老干媽也不會追認這樣一份從天上掉下來的合同,而騙子們應該也沒有能力履行千萬級別的廣告費用,企鵝公司這次的廣告可能真的白打了......
(三)關于表見代理的可能性
但是,在法律上有沒有在一定的情況下老干媽也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這就是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至少在目前公開的資料中找不到騙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依據,但在法律上,存在一種可能性。
假設場景:如果這伙騙子是老干媽公司的前員工,企鵝公司以前就與其接觸過,或者他們曾經獲得過老干媽公司的授權,可以代表老干媽公司簽訂合同。現在授權雖然已經取消,但是老干媽公司沒有及時收回公章和委托書,導致企鵝公司認真查驗了相關文件后相信本案中的騙子依然有權代理老干媽公司,從而與之簽訂合同,那么騙子的行為就構成了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通說認為,構成表見代理需要有以下四個要件:
① 代理人無代理權;
② 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
③ 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
④ 相對人基于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成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也就是說,如果構成表見代理,那么代理行為就是有效的,被代理人老干媽公司就要承擔此行為的法律后果,支付巨額廣告費。表見代理制度是為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因為如果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與之進行法律行為,這完全是無可指摘。如果法律對這樣的交易行為的效力不予保護或承認,那么人們對于交易秩序將失去基本的信任。
可是,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相對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從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來看,需要有以下兩點:
① 被代理人對于代理人權利外觀的獲得有過錯,如因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② 相對人盡到了謹慎注意的義務。
2015年上海海事法院發布的十大經典案例中有一例與本案相似,可以作為參考。該案中,被告為“油匯5”輪的登記所有人,“油匯5”輪實際經營人為案外人陳某。2011年11月,陳某為“油匯5”輪向原告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記載的被保險人為被告,保費為人民幣54500元,投保人授權簽章處蓋有被告公章。后在訴訟中經鑒定,該公章系偽造。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陳某實際經營“油匯5”輪,但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委托其為船舶投保。原告在接受陳某以被告名義進行的投保時,未對陳某身份和被告身份資料進行審核,僅憑陳某提供的被告身份資料的掃描件和陳某私刻的被告的公章,輕信其有權代表被告投保,亦未對上述資料中明顯的形式瑕疵即存在“此復印件僅供中石油華南公司備案”的字樣給予關注,亦未要求其提供補正材料。故陳某的行為不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代理權,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而在(2020)蘇11民終899號大同煤礦集團陽高熱電有限公司與天源華威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也因原告未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三、如何避免防范此類騙局
雖然在本案中,還有諸多疑團等待解開,比如為什么在沒有收到推廣款項的情況下,企鵝公司依然投入人力物力為老干媽的產品進行大規模的宣傳推廣?企鵝公司有沒有直接與老干媽公司進行接觸催要款項?如果有的話為什么老干媽沒有直接戳穿騙局,直到鬧上法庭了才報警,如果老干媽戳穿了騙局,為何企鵝公司還是選擇起訴老干媽而不是報警抓騙子?
此案爆出后,大家心里可能會犯嘀咕:連企鵝公司都能被一伙兒騙子玩得團團轉,那要是我也遇上這樣的騙子該怎么辦?怎樣才能識破無權代理呢?這里就涉及公司簽合同的合規流程問題。根據目前公布的有限的信息,我們還是可以從中吸取一些教訓,針對可能遭遇的無權代理提煉一些可行的防范建議:
(一) 與自稱某企業的工作人員進行接洽、談判時應當查驗對方的證件、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并注意授權文件的授權范圍、時效、內容等。必要時與對方企業的官方部門進行核實。
(二) 在遇到數額巨大的訂單時,不要被沖昏頭腦,應當及時與對方談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取得聯系,核實對方身份的真實性及行為的有效性。
(三)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實時要求對方企業或主體進行反饋并及時主張階段性的款項,大額合同的預付款、定金或者意向金的設計,這樣通過階段性交易,可分散風險。如遇到久拖不付的,應及時聯系核實。
(四) 在遇到對方不履行義務時,與對方簽訂合同的人員以外的公司管理層、部門取得聯系,如果有假立刻停止履行,避免損失擴大。
(五) 要有舉證意識,在交易過程中盡量對于交易細節采取書面方式,保留交流記錄,以便日后爭議解決挽回損失。
四、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社會現象紛繁復雜,在巨額的利益面前,違法失信分子的欺騙層出不窮,真乃防不勝防,唯有通過建立完善的合同簽訂履行合規制度,審慎為先,嚴格執行風控流程,加強風險防控意識。做生意簽合同時留個心眼,才能避免減少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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