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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展覽合同法律糾紛的二大處理原則

    日期:2020-03-04     作者:袁洋(會展與旅游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

疫情在中國和全球肆虐,展覽會作為人員聚集的大型活動,受疫情影響較嚴重。國際上的重大展覽也受到不小的沖擊和影響,本月12日,全球最具影響力的移動通信領域行業展覽會——MWC 2020(Mobile World Congress 世界移動通信大會) 的主辦方全球移動通信系統協會(GSMA)宣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原定于224日至227日在西班牙巴塞羅那舉辦的MWC 2020取消。主辦方GSMA根據參展合同提出,MWC因“不可抗力”而取消,將不會向參展商退款。在國內,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已公告其4月份的展覽狀態為“延期”,延期展覽中的一些也有可能直接取消辦展。那么,以合同法律角度來說,展會相關合同一方主張受疫情影響而要求解除合同,有哪些理由?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否一定可行?

    一、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誰更適用?

    今年爆發的新冠肺炎疫情,令人們的記憶被拉回到2003年的非典型性肺炎爆發時期。非典時期的合同履行糾紛,也大都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法律依據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張。而新冠疫情再次將“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兩大法律術語引至合同簽定者的眼前。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本次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目前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等已經發布相關解答,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當然,鑒于共克時艱、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的出發點,法院處理不可抗力主張會從嚴從慎,需要綜合考慮疫情對合同本身的影響。因此,并非只要以新冠肺炎疫情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張(請求解除合同或免除責任),都會被支持,而是會個案認定。

在個案認定時,哪些因素會是支持主張的重點?首先,合同約定,如雙方合同本身將瘟疫或者傳染病納入不可抗力定義,則可以適用合同約定主張“不可抗力”。其次,如無合同明確約定,可根據《合同法》規定,但當事人需要提供不可抗力證明。該等證明包括例如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是確實無法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其他證明等。再者,需考慮合同簽訂的時間以及履行期限是否嚴重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爆發后簽訂的合同,或者爆發前簽訂、但合同履行并不受到疫情影響的合同,則將不被認定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另外,根據《合同法》,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亦不能免除責任;然而,合同履行受疫情一定影響,但影響并未達到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則主張通過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來解除合同的一刀切做法理由將不適用,從鼓勵合同履行的原則出發,促成合同條款變更將會成為一種折中的處理方式。

另一方面,“情勢變更”指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區別何在?從法條表面來看,兩者的發生是“或”的關系,情勢變更屬于不可抗力以外的情形。

 

情勢變更

不可抗力

發生

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影響

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能履行合同的,

后果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造成的影響來看,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勢變更的程度相對較輕,能夠繼續履行,但是將造成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而從結果來看,根據“情勢變更”主張而請求法院解除或變更,屬于請求權,法院需要根據公平原則進一步判斷是否解除或變更;而構成不可抗力的,則可以解除或者免責,屬于法定解除權。

二、展會相關合同如何適用情勢變更/不可抗力?

為了舉辦展覽會而簽訂的協議大體可分為如下幾類:1)展館與主辦方簽訂的《場館租賃合同》;2)主辦方與參展商簽訂的《參展合同》;3)主辦方與供應商簽訂的服務合同。4)參展商與服務供應商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展位搭建合同等。

從履行義務的方式來分類,上述合同可以大致分為兩類:金錢履行義務以及非金錢履行義務。根據上海高院的相關解答,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履行,一般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義務或要求延期履行。主辦方以不可抗力為由與參展商解除合同,則需及時通知參展商,并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取消展覽會的相關證明文件,合同解除,應當退還參展商已經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費用;對于金錢債務發生履行障礙的,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責。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但是,有關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程序較為嚴格,在司法實踐中須審慎把握。因此,如果展覽按時舉辦或延期舉辦,合同的付款義務方因為疫情要求不付款或者退款,則從司法角度而言應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而對方也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疫情肆虐,展覽相關合同的履行不同程度受到影響,無論是處在展覽業哪一環節的合同主體,在當下的困境中應當共克時艱,本著公平和利益衡平的原則處理合同履行的糾紛,一同切實維護展覽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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